感电危害预防标准作业程序开南大学总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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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名稱感電危害預防標準作業程序頁次5/5文件編號EN-03-013版次1.01.目的:為維護電氣操作安全,防止人員感電造成意外事故發生,特訂本標準作業程序。2.範圍:適用於電氣檢查、維護保養、操作作業等。3.權責:無。4.定義:4.1特高壓:係指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4.2高壓:係指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4.3低壓:係指六百伏特以下之電壓。5.作業內容:5.1電氣設備及線路:5.1.1對電氣設備裝置、線路,應依電業法規及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施工,所使用電氣器材及電線等,並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5.1.2對高壓或特高壓用開關、避雷器或類似器具等在動作時,會發生電弧之電

2、氣器具,應與木製之壁、天花板等可燃物質保持相當距離。(使用防火材料隔離者不在此限)5.1.3對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電氣機具設於配電室、控制室、變電室等被區隔之場所,且禁止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人員進入者;或設置於電桿、鐵塔等已隔離之場所,且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無接近之虞之場所者,不在此限)5.1.4對連接於移動電線之攜帶型電燈,或連接於臨時配線、移動電線之架空懸垂電燈等,為防止觸及燈座帶電部分而引起感電或燈泡破損而引起之危險,應設置合乎下列規定之護罩:5.1.4.1燈座露出帶電部分,應為手指不易接觸之構

3、造。5.1.4.2應使用不易變形或破損之材料。5.1.5對使用對地電壓在150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應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5.1.6對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5.1.7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5.1.8對啟斷馬達或其他電氣機具裝置,應明顯標示其啟斷操作及用

4、途。5.1.9對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檢修工作所用之手提式照明燈,其使用電壓不得超過24伏特,導線須為耐磨損及有良好絕緣,並不得有接頭。5.1.10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採自動式焊接者不在此限)。5.1.11對易產生非導電性及非燃燒性塵埃之工作場所,其電氣機械器具應裝於具有防塵效果之箱內,或使用防塵型器具,以免塵垢堆積影響正常散熱,造成用電設備之燒損。5.1.12對有發生靜電致傷害勞工之虞之工作機械及其附屬物件,應就其發生靜電之部份施行接地,使用除電劑、或裝設無引火源之除電裝置等適當設備。5

5、.2停電作業:5.2.1對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之敷設、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確認電路開路後,就該電路採取下列設施:5.2.1.1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5.2.1.2開路後之電路如含有電力電纜、電力電容器等致電路有殘留電荷引起危害之虞者,應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5.2.1.3開路後電路藉放電消除殘留電荷後,應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停電,且為防止該停電電路與其他電路之混觸、或因其他電路之感應、或其他電源之逆送電引起感電之危害,應使用短路接地器具確實短路,並加接地。5.2.1.4停電作業範圍如為發電或

6、變電設備或開關場之一部分時,應將該停電作業範圍以藍帶或網加圍,並懸掛停電作業區標誌;有電部分則以紅帶或網加圍,並懸掛有電危險區標誌,以資警示。5.2.2終了送電時,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等之勞工無感電之虞,並於拆除短路接地器具與紅藍帶或網及標誌後為之。5.2.3對高壓或特高壓電路,非用於啟斷負載電流之空斷開關及分段開關(隔離開關),為防止操作錯誤,應設置足以顯示該電路為無負載之指示燈或指示器等,使操作勞工易於識別該電路確無負載。(已設置僅於無負載時方可啟斷之連鎖裝置者不在此限)5.3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5.3.1使勞工於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

7、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5.3.2使勞工於接近低壓電路或其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油漆等作業時,應於該電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從事作業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5.3.3使勞工從事高壓電路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5.3.3.1使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並於有接觸或接近該電路部分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5.3.3.2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5.3.3.3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並不得使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5.3.4使勞工於接近高壓電路或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

8、修理、油漆等作業時,為防止勞工接觸高壓電路引起感電之危險,在距離頭上、身側及腳下60公分以內之高壓電路,應在該電路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已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5.3.5使勞工於接近特高壓電路或特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檢查、修理、油漆、清掃等電氣工程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接近特高壓電路之支持礙子不在此限)5.3.5.1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5.3.5.2對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保持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以上,並將接近界限距離標示於易見之場所或設置監視人員從事監視作業。5.3.5.3勞工從事裝設、拆除或接近電路等之絕緣用防護裝備時,

9、應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用器具、或其他類似器具。5.3.5.4對勞工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移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該作業使用之機械、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雇主除應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外,並應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等設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但採取前述設施顯有困難者,應置監視人員監視之。5.4感電危害預防管理:5.4.1對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

10、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5.4.1.1低壓(600伏特以下)供電且契約容量達50瓩以上之工廠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5.4.1.2高壓(超過600伏特至22800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5.4.1.3特高壓(超過22800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5.4.2對高壓以上之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將作業期間、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接近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告知作業之勞工,並應指定監督人員負責指揮。5.4.3對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等

11、場所應有適當之照明設備,以便於監視及確保操作之正確安全。5.4.4對裝有特高壓用器具及電線之配電盤前面,應設置供操作者用之絕緣台。5.4.5對配電盤後面如裝設有高壓器具或電線時,應設適當之通路。5.4.6對開關操作棒,須保持清潔、乾燥及高度絕緣。5.4.7對電氣技術人員或其他電氣負責人員,除應責成其依電氣有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應責成其工作遵守下列事項:5.4.7.1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電氣火災或重大電氣故障時,應切斷電源,並即聯絡當地供電機構處理。5.4.7.2電線間、直線、分歧接頭及電線與器具接頭,應確實接牢。5.4.7.3拆除或接裝保險絲以前,應先切斷電源。5.4.7.4以操作棒操作高壓開

12、關,應使用橡皮手套。5.4.7.5熟悉機電房工作範圍內之各項電氣設備操作方法及操作順序。5.4.8對電氣設備,平時應注意下列事項:5.4.8.1機電房內不得堆放任何與電路無關之物件或放置床、舖、衣架等。5.4.8.2不得使用未知或不明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5.4.8.3電動機械操作開關,不得設置於工作人員須跨越操作位置。5.4.8.4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如發現有損壞,應即修補。5.4.9為防止電氣災害,應依下列事項辦理:5.4.9.1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電力設備之裝設與維護保養,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不得擔任。5.4.9.2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立即上鎖或掛牌標示

13、並簽字之。復電時,應由原掛簽人取下安全掛簽後,始可復電,以確保安全。5.4.9.3機電房內非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進入。5.4.9.4不得以肩負方式攜帶過長物體接近或通過電氣設備。5.4.9.5開關之開閉動作應確實,如有鎖扣設備應於操作後加鎖。5.4.9.6拔卸電氣插頭時,應確實自插頭處拉出。5.4.9.7切斷開關應迅速確實。5.4.9.8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5.4.9.9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各項設備。5.4.9.10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須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6.相關文件:無。7.使用表單:無。本文件屬開南大學所有。未經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複製或將文件之全部或部份內容透露予無權閱讀之機構或個人。EN-02-00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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