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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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篇一:西藏文化论文12介藏传佛教简介,结束时间是乾隆三十六年,因而经历了从产生、发展到完善的过程清代的盟旗制度是清朝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对蒙古地区的统治,实现“众建以分其势”的目的,而在蒙古地区实行的以清原有的八旗组织为形式,以蒙古原有的“鄂托克”、“爱马克”等社会组织为基础,以封爵、封地为手段的具有政治、经济双重组织性质的一项制度。清王朝的建立部分原因是由于统治者首先取得了蒙古的支持,才在与明朝政权的争斗中处于战略优势地位。因此清王朝统治者极为重视对蒙古地区的统治在蒙古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八旗蒙古、外藩蒙古、内属蒙古等多种统治方式,外藩蒙古的盟旗制度是尤其重要的政治制度。盟旗

2、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封爵、编佐、置旗、设盟、置官等几个方面。盟旗制度的建立表明蒙古地区被纳入到国家主权的有效统治之下,但同时对传统做了必要的让步,对蒙古的政治、经济生活产生了长远影响。盟旗制度是清王朝治理蒙古地区最重要的政治制度之一,对清朝的统治有着重要意义。盟旗制度的建立无论是对清朝的统治还是对蒙古族的发展都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盟旗制度与清朝其他对蒙的政策相结合,更是巩固并加强了清朝在蒙古族地区的统治,这也是清朝建立以后能够安定发展、政治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三、政教合一的僧侣贵族西藏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是僧侣和贵族联合的专政,“达赖是旧西藏政教合一农奴制度的总代表。这种农奴制是人类历史上最黑暗

3、的奴隶制,没有任何形式的民主、自由和人权,只有农奴主的特权。僧侣贵族专政的政教合一制度是扼杀人权的政治制度。建立在旧西藏封建农奴制经济基础之上,并为其服务的旧西藏封建农奴制上层建筑的核心是政教合一的制度。体现这一制度的旧西藏噶厦政府,是上层僧侣和贵族联合压迫、剥削广大农奴的专政工具。旧西藏噶厦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个基恰和宗供职的官员,都是由上层僧侣和贵族联合组成的,达赖喇嘛是总代表。政教相结合,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实行数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是政教合一制度的“镇山之宝”,是三大领主维护其利益和森严的社会等级,更有效地压迫广大农奴,随心所欲地践踏广大农奴人权的重要工具。人与人之间这种法律上明确的不

4、平等等级,实质上就是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森严等级的制度化。在制度化的森严等级壁垒之下,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不仅在经济、政治地位上的不平等更加强化,而且在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上,甚至在说话时的一个名词一个动词上都要分出双方地位的贵贱尊卑,从而置广大农奴和奴隶于非人的境地,永远在压迫和奴役之下活命。在这里,界限是如此的清楚和不可逾越。农奴和奴隶是没有任何人权的人。旧西藏僧侣贵族专政、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是建立在农奴主对生产资料和农奴人身占有基础之上的。旧西藏封建农奴制度经济的运作正是以三大领主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和通过超经济的强制占有农奴人身为基础,对广大农奴采取非人的压榨和剥

5、削来进行的。正是旧西藏封建农奴制度对广大农奴的残酷盘剥和社会生产力的破坏,导致整个西藏经济的衰败、萎缩、凋敝和人口减少。因此,民主改革不仅解放了农奴,解放了生产力,伺时也拯救了整个西藏”。四、家支制度中国四川省大、小凉山及云南省宁蒗小凉山地区彝族历史上以父系血缘为纽带建立的家族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这种制度在形式上具有奴隶制父系集团的外壳,并残存着氏族组织的某些特点,但实质上已蜕变为适应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在没有统一政权的情况下,起着奴隶制政权的作用。无论是黑彝或白彝,家支的基本单位都是家庭。家支成员之间只有贫富之别、无贵贱之分,但同一家支内各个家庭既有共同

6、利益,也会产生矛盾。为了协调内部关系,对付外来的侵害,必须巩固家支。家支,彝语称为“措加”或“措西”。它是内部严禁通婚,并以父子连名制的谱牒作为纽带联结起来的父系血缘集团。家支谱系在彝族地区有其独特的作用,家支成员严格遵守家支组织、制度,一般情况下,每个人都能说出自己的家谱和母亲家族家谱。家支制度涉及家支成员政治、经济和日常生活各个领域,是彝族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是家支成员相互帮助的组织,所以彝族十分重视和维护家支。由于奴隶社会存在等级制度,家支也随着等级不同而分为黑彝家支和白彝家支。一个黑彝家支就是一个有一定地域的统治集团,具有一定的政权性质。各支黑彝自守疆界,互不隶属。黑彝小家庭要上对家支

7、负责,承担一定义务;对下管理着数量不等的白彝属民家支和家庭。白彝家支受黑彝家支的支配,白彝家庭分别从属于黑彝家庭。黑彝家支要维护自己成员的利益,必然要镇压白彝,而白彝家支要维护家支成员的利益,又必然反对黑彝,两者之间既统一又对立。为了维护和巩固家支,除因家支成员对家支依赖而自觉维护家支外,还由于家支成员间地位平等,享有共同权利和义务。这种带有原始色彩的民主制度,一定程度上起着团结家支的作用。家支还依靠习惯法限制家支成员的行为,不得破坏家支组织和利益。五、山官制度山官和山官制度是解放前大部分景颇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山官制度:山官,意为山上的主人,是景颇族社会的统治者。山官制度是在氏族家长制瓦解,军事民族逐渐形成过程中,形成的以山官为首的独特的政治制度。在这种社会制度下,社会成员被划分为官种(贵族),平民,奴隶三个阶层。山官有大中小之分,每一个山官辖区就是一个农村公社,山官对外代表本辖区,对内是生产、习惯法、政治、军事等方面的领导者;山官职位须按幼子继承制的原则世袭;各村寨都有头人,协助山官管理事务,山官享有一定的特权。景颇族山官制度具有氏族社会的民主性和阶级社会的专制性,千百年来形成了一整套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视为民族灵魂的习惯法。景颇语称之即阿公阿祖传下的做人的道理,对民众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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