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检查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747497 上传时间:2019-06-15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7.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检查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检查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检查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检查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检查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检查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检查制度(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检查制度篇一:学校一、运行检查制度:1、 每天上午9:00前检查全部视频摄像是否正常运行,视野范围是否正常。2、3、4、5、 每天上午9:00前检查全部视频摄像是否正常录像。 每周一检查全部视频摄像录像保存时间是否达到30天。 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立即上报,并督促落实。 检查、处理情况如实做好记录。二、查询回看制度:1、 校领导、总务保卫处主任和副主任、安全专干有查询、回看权限。2、 发生人身伤害、失窃、恶性破坏等事件时,教职工、学生可申请查询视频,经总务保卫处主任批准,并在总务保卫处人员陪同下查询、回看,未经许可,不得拷贝、截图。3、4、 查看女生宿舍等敏感区域时,无

2、关人员应回避。 总务保卫处做好查询、回看记录,查询申请、回看记录存档备查。篇二: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司总体安全,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应急指挥响应和安全管理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公司所辖的公司本部,选厂不采用图像技术设备开启视频信息采集,显示,存储,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第二章 监控室管理制度第三条 视频监控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3、第四条 建立值班制度,监控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守,负责对图像实时监控,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做好值班记录。第五条 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第六条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30天,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除,更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信息记录。第七条 不得擅自复制或向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第八条 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遇可疑

4、情况,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迅速上报公司有关领导或公安机关,不得延误。第九条 要按制度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记录。第十条 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挥发性物质并注意室内通风。第十一条 严禁利用室内设备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第十二条 非监控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第三章 监控人员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第十四条 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视频监控系统操作,不准私自关机或使用无关功能。第十五条 严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第十六条 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岗人员不下岗,严防

5、脱岗,认真做好值班记录。第十七条 爱护仪器设备,保持整洁良好的工作状态,仪器设备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及时报告,不得私自动手处理:1、异常发热;2、发出异味;3、有异常噪声;4、监控图像发生异常;5、其他异常情况。第十八条 在系统检修期间,应积极配合检修人员工作。第四章 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信息应当按时间、安全等级进行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分级分权限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 公司安全部门或公司领导将定期开展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员工要配合检查,不得拒绝或

6、阻挠。 公安、安监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和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查看监控系统图像资料,但必须经过上级领导同意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登记。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工作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原则不予提供视频资料,如确有必要须分管领导书面同意,方可提取,发生重大特殊事件提取录像资料,必须经公司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提取。 应当按制度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有效使用和正常运行。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 对盗窃、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

7、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相关肇事者给予开除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制度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的。(二)不按制度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三)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设备、设施位置和用途的。(四)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信息资料的。(六)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调用的。(七)不按制度私自允许他人查看视频录像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8、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分部可根据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监控系统查询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普华物业盐化公司服务中心20XX年8月18日篇三: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集团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集团公司总体安全,维护集团公司利益,提高集团公司应急指挥响应和安全管理能力,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视频监控系统,是指集团公司所辖的各部门单位采用图像技术设备开展视频信息采集、显示、存储、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第二章 监控室管理制

9、度第三条 视频监控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第四条 建立值班制度,监控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守,负责对图像实时监控;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做好值班记录。第五条 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第六条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15天。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改、破坏

10、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第七条 不得擅自复制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第八条 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遇可疑情况、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迅速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或公安机关,不得延误。第九条 要按制度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记录。第十条 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挥发性物质并注意室内通风。第十一条 严禁利用室内设备进行以工作无关的活动。第十二条 非监控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第三章 监控人员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业务技能。 第十四条 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视频

11、监控系统操作,不准私自关机或使用无关功能。第十五条 严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第十六条 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下岗,严防脱岗,认真作好值班记录。第十七条 爱护仪器设备,保持其整洁良好的工作状态,仪器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及时报告,不得私自动手处理: 异常发热 发出异味 有异常噪声 监控图像发生异常 其他工作异常情况。第十八条 在系统检修期间,应积极配合检修人员工作。第四章 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信息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进行管理。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

12、查询使用。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门或集团公司领导将定期开展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个人要配合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第二十二条 公安、安监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和执法工作需要,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查看监控系统图像资料,必须要按照程序进行登记。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经集团公司批准。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原则不予提供视频资料,如确有必要须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书面同意,方可提取;发生重大特殊事件提取录像资料,须经集团公司武装保卫部同意,方可提取。第二十四条 应当按制度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

13、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有效使用和正常运行。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 对盗窃、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相关肇事者给予开除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制度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的;(二)不按制度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三)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设备、设施位置和用途的;(四)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资料的;(六)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调用的;(七)不按制度私自允许他人察看视频录像的。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