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摩武士的结婚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747233 上传时间:2019-06-15 格式:DOCX 页数:39 大小:61.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萨摩武士的结婚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萨摩武士的结婚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萨摩武士的结婚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萨摩武士的结婚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萨摩武士的结婚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萨摩武士的结婚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萨摩武士的结婚制度(3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萨摩武士的结婚制度篇一:日本法律近代化的错位与纠正引言 在研读日本法律史资料中,可以深深感觉到日本法律的近代化对日本在极短的时间内摆脱西方列强的殖民锁链、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工业和军事强国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从其作用和影响来说,日本法律近代化是成功的,是及时而必要的。“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在我国经济基础发生重大转变、我国法律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历史时期。对日本法律近代化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作用。 日本法律近代化虽然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但并非是“毕其功于一役”,是充满变数和曲折的。学术界这方面的论著并不少,虽然也看到了日本法律近代化的曲折和复杂,但着重点均在法律

2、继受或“本土化”上面,未能深入探究日本法律近代化中各种现象背后的根源。 本文在掌握丰富历史资料的前提下,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对日本法律近代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殊现象以及这些现象产生的背景、原因、过程和结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得出如下结论: 在日本法律的近代化中。由于其独特的时代背景和历史动因,造成法律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错位,这种错位在宪法、民法、商法和各法律部门中都有明显表现。通过对立法目的、法律指导思想和法律蓝本的纠正和调整,经济基础对各法律部门进行了强制纠正,其结果是使法律上层建筑回到与其相适应的轨道上来。 这一结论,对于我们理解我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错位现象,以及找到正确的解决

3、方法是有帮助的;对于我们在立法过程中确立正确的立法目的、选择合适的法律指导思想和法律蓝本也大有裨益。 一、日本法律近代化概述 日本明治维新是世界历史上的一件重大事件,维新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变法”,明治政府通过继受西方法律制度,在短短三十九年内即建立起近代法律体系,随着日本法律的近代化,日本从一个落后的封建制国家一跃成为与欧美列强并立的世界性强国。 (一)日本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 公元1853年美国东印度舰队司令培理()率四艘军舰驶入江户港,强迫德川幕府收下美国总统国书,持续二百多年的“闭关锁国”政策走了尽头。1854年3月3日,在坚船利炮的威逼下,幕府与美国签订了日美亲善条约。英、俄、荷等西

4、方列强闻风而至,援引美国先例。纷纷强迫日本签订类似条约,史称“安政五国条约”。“安政条约”虽然打着“亲善”的幌子。其实质是不平等条约,日本由此陷入半殖民地的地位。 开国门后,日本国内经济迅速恶化。1860年输出为470余万美元,输入为160余万美元。1867年,输出为1200余万美元,输入为2160余万美元。由于日本金银比价为1:5,而国际比价为1:151,西方商人利用差额。以墨西哥银元套购日本黄金,攫取巨额利润。黄金的大量外流导致货币的贬值,促使米、麦、盐等生活必需品涨价,造成农民、城市贫民和下级武士生活愈加困难。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人民不断起义和暴动,阶级矛盾日益激化。 至此,上到统治阶级下

5、到黎民平姓,都在列强的疯狂掠夺中强烈感受到了民族危机。与国内矛盾相比,民族危机已成为当时日本社会的主要矛盾。 !-由于面对列强的侵略,德川幕府腐朽无能,统治阶级内部出现了分化,维新势力为推翻幕府把天皇作为号召。1867年12月9日十六岁的明治天皇在倒幕派的支持下发布“王政复古令”指出:“-原自癸丑以来,遭蒙未曾有之国难,先帝频年为之所苦,扰虑之情当众庶所知。因此,圣意已决,实行王政复古,树立挽回国危之基-”。表达了“亲政”和通过“维新变法”“挽回国危”的决心。 1868年1月4日,以萨摩和长州两藩武士为主力的新政府军在京都南郊鸟羽、伏见打败幕府军队,迫使德川幕府于4月1日投降,幕府统治宣告结束

6、。 在取得了对幕府的胜利后,为“挽回国危”,明治维新政府开始进行“变法”。1868年3月14日,公布了五条誓文,其中第四条:“破历来之陋习,立基于天地之公道”表达了除旧变法的决心。五条誓文反映了中下级武士的政治经济要求,是明治政府实行改革的基本纲领,规定了日本要走资本主义道路。 同年4月27日公布政体书,这是明治政府的政治体制和组织法令。规定议政、行政、刑法三机关的长官不能互相兼任,在形式上采取了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体“三权分立”。随后,通过“版籍奉还”1和“废藩置县”,2明治政府在形式上消除了封建割据,完成了国家统一,建立起中央集权国家。 在此时代背景中展开的日本法律的近代化,既是明治维新的重

7、要内容,也是明治维新的主要成果。 (二)日本法律近代化前的社会经济状况考察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主要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必要对当时社会经济状况进行考察。 根据德川幕府1615年颁布的武家诸法度1和1635年修订版规定的大名“参觐交代”的制度,大名必须隔年到江户遏见将军,一年值勤幕府,一年驻守领地。这种“参觐交代”制度让日本全国的财富都流入江户和大坂,造成了日本商品货币经济的畸形发展。由于武士不允许经商、理财,一批寄生于幕府和藩的特殊商人阶层就产生了。他们负责将诸候和武士的贡租和俸禄换成货币,支付往来江户高昂的“参觐交代”费用,从中谋取暴利。 到明治维新前,这种畸形的经济关系,已

8、经使一些大商人家族得以控制了大部分领主的财政收入。大名不得不向商人的银号借贷,以萨摩领地为例,它的年入为77万石,但1807年负债高达130万两金子,1830年的负债更增加到500万两金子,相当于它20年的税收。因此有“大坂商人一怒,天下诸候惊惧”的民谣。从表面上看,日本的情形很象法国大革命前夜的情况。但实际情况却相反,寄生于幕藩制度上的商人集团,是依靠幕、藩赐给的特权取得的财富,与自由资本的发展历程完全不同。从法律上讲,幕府和藩镇可任意摆布商人的命运,以取消债务和强制捐献和征收赋税剥夺商人的财产。商人阶层(町人阶层)不可能做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出现,充其量是统治阶级的一种职能性补充。 随着商

9、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手工业也有所发展。资本家在作坊里安装织机。生产者集合在作坊里工作,如木县的足利、群马县的桐生都出现了拥有丝织机十数台的“织房”。手工工场的出现,代表着这一时期的日本经济中出1现了资本主义因素,但正如列宁指出的“没有外贸,就不可出现资本主义国家,根本不可能出现”,幕府的锁国政策和幕藩制度对土地、资源的分割,排除了所有在幕藩体制下资本主义因素向资本主义转化的可能。直到幕末,日本除少数手工业中心外,工业发展水平仍然很低。 !-在农村,商品货币经济的渗入,虽然也加速了农村自然经济的瓦解,但这种瓦解在得不到资本的积极介入的情况下是缓慢进行的,到维新之前,自耕农和家庭手工业者仍然占据数量

10、上的多数。 由此可见,明治维新前畸形的商品货币经济尚未达到对封建体制发生重大破坏的程度;资本主义因素虽然已经出现,但远未成熟,远未达到动摇封建制度的条件。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商品货币经济对封建体制的腐蚀作用和资本主义因素的出现,对维新力量的产生和壮大具有正面意义。 (三)日本法律近代化的三个时期 本文参考历史学上对明治时期的分期法。将日本法律近代化分为三期,即:奠基时期(1868-1877)、“鹿鸣馆”1时期(1877-1887)、调整完备时期(1887-1907),这种分期法与历史学上对明治时期的分期基本一致,即明治初期、明治中期、明治后期。 1奠基时期的政体改造和西方法律思想的引进为日本法

11、律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公元1868年4月,明治天皇发布“五条誓约”,表达了“变法”的决心;同年6月,公布了“政体书”,试图建立以天皇为统领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1869年123456786月,宣布“版籍奉还”;1871年8月实行“废藩置县”。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建立起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框架。并使日本君主立宪的政体基本符合了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制衡原则,为近代法律制度的创立奠定了基础条件。 这一时期,欧美启蒙思想家们的理论成为最容易接受的东西了。福泽渝吉的劝学篇和文明论概略(明治8年),加藤弘之的真政大意和国体新论,西周的百一新论和致知启蒙成为大家喜爱的启蒙读物。这些著作主要是批判和清算封建的意识形

12、态。 1873年9月(明治六年),由美国回国的森有礼(1847-1889)联络一批学者、官吏组织了一个以宣传启蒙思想为主要目的学术团体“明六社”,并出版明六杂志,公开活动,介绍西方近代思想和学问,以翻译和宣传西方思想家著作为主要方式。通过“明六社”等学术团体的努力,“人生而平等”等近代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得以在日本广泛传播。 同时,西方法学家的法学著作也被大量翻译介绍。如箕作膀详的法兰西六法、大岛贞益译作毫氏法学讲义节略等,主要以英国、法国的法学著作为主。 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法律思想的全面引入,为“鹿鸣馆”时期的广泛的立法活动奠定了思想上的基础,也决定了“鹿鸣馆时期”立法活动的基调。 这一时期还进行

13、了一系列立法准备活动和试验性立法活动,1868年颁了假刑律。1870年,江藤新平在太政官司制度局设立了民法会议,开始民法编纂工作,1871年7月在全盘吸收法国民法典人事编的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民法决议”;1872年,江藤新平担任司法卿实施行政与司法分离的政策。把司法从行政中分离出来,集中于太政官刑部省;政府同年还批准了江藤起草的司法职务定制,确定了司法省、审判官、检察官、法院等的职制和事务章程;政府还出资出版了宪法类编;同年10月草拟出皇国民法暂行规则;1873年制定民法草案。1875年4月天皇发布诏敕,表示要渐次建立君主立宪政体。 !-但由于政治、经济、军事制度改革,触及了统治阶级中保守势力的

14、利益,“维新三杰”中的军事首领西乡隆盛1也站到了改革的对立面。1874年2月,佐贺士族发动反政府叛乱;1877年西乡隆盛在鹿儿岛叛乱,叛军得到因改革而利益受到损害的中下级武士阶层和封建地主的拥护,人数迅速扩大到4万多人,明治政府动用全部力量进行反击。叛军战败后,西乡隆盛于9月24日自杀,这次大规模的士族叛乱历时八个月,史称“西南战争”。维新政府通过这次战争结束了旧士族封建割据的局面,巩固了中央政权,为进一步的政治、经济和法律改革扫清了最后的障碍。 2“鹿鸣馆”时期欧化风潮和立法活动的全面展开 公元1871年10月8日,明治政府曾经派遣由岩仓具视为团长的48人使节团赴欧美进行了长达两年的访问。一是交涉修改不平等条约;二是考察、学习欧美各国先进的资本主义制度和文化,为日本实现近代化参考。使节团在修约上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但从各方面加深对西方文明的认识和理解,找出了日本和西方各国的差距。 由于岩仓使节团未在条约修正上取得任何成绩,加之在目睹日本与西方世界的巨大差距后,西方近代文化被全面肯定,崇洋之风席卷日本列岛。这一时期,只要是西方的,就模仿崇拜;只要是日本的,就视为愚昧落后。 以日本外务卿井上馨为代表的“条约修正派”片面的认为,要实现修改条约,必须先使日本成为“欧化新帝国”。竟然迎合西方列强说“日本不开化”“没资格修改条约”的说词,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