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中适用赔礼道歉的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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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中适用“赔礼道歉”的可行性探讨费国平、高润恒引言日前笔者碰到一起由于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而引发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该事故中原告只是受到了轻微的损伤,如果单单就此分析这无疑应是一起稀疏平常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但是在公民维权意识日益时髦的今天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在诉讼中不仅提出了赔偿其所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要求,还要求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这就是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所罕见的了,而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对以下几个问题加以探讨:“赔礼道歉”在我国到底有多大的适用空间;我国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一般采取何种立场;对轻微的人身伤害是

2、否有必要和有可能将“赔礼道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一)“赔礼道歉”在我国的适用范围“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认错、表示歉意。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之一,“赔礼道歉”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见之于以下相关的法律条文:1、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和第134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

3、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

4、(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6、国家赔偿法第30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由此可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诸如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

5、的情形。(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法律救济在民法上,道路交通肇事应归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权的情形之一。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何种法律救济,我国相关法律也已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调解或人民法院审理有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照的是民法通则第119条和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第36条。我国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费用”。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第36条规定:“交

6、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由此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救济的基本立法思路是:鉴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只是一般的对身体健康造成的伤害,按照侵权行为法上“填补损害”的基本原则,给予受害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就已经足以弥补受害人遭受的不幸。基于此可以说,在我国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原则上都是按照受害人的直接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即对人身和财产造成多少直接经济损失,就赔偿多少。(三)“赔礼道歉”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之

7、间的关系通过上述对“赔礼道歉”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和我国现行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处理方式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是否可以适用“赔礼道歉”这一承担责任方式,但这丝毫不妨碍我们从基本法理上对这一问题展开必要的分析和探讨。对于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是否可以适用“赔礼道歉”,主要有赞成和反对两种观点。持赞成观点者认为:既然民法通则第134条明确规定了“赔礼道歉”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之一,那么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这一特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中也应该可以适用;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因

8、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经指明了对于所有的致精神损害的侵权都可以适用“赔礼道歉”这种承担责任方式。持反对观点者则认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应当适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的救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院在2000年7月的一起人身伤害纠纷判决中即认为:“法律规定赔礼道歉这一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仅限于公民姓名权、肖像

9、权、荣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而不包括人身伤害侵权,故原告要求两被告登门道歉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参见2001年4月28日河南法制报)。对于民法通则第13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持该观点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34条是对其前面有关各种具体承担民事责任方式诸法律条文的总结性和概括性规定,是作为补充条款而存在的。实际上不可能只要一发生侵权行为就都一并适用第134条所列的所有10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该条仅仅只是原则性和总括性的规定,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形加以区别适用。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到底究竟有那些承担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19条已

10、经作了详尽具体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19条是关于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具体规定,民法通则第134条则是对所有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原则性、概括性规定。根据一般法理中特殊规定和普通规定、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之间的关系,第119条应该优先于第134条加以适用。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虽然从字面上来看其所指的侵权应该是包括侵害监护权、亲属权、死者的人格权、特定纪念物品、民法通则第120条所指的一般人格权、民法通则第119条所指的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等等诸如此类的各种权利,但实际上联系到该款所规定的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它的真正适用范围并不会如此的宽泛。比如,作为民事

11、基本立法的民法通则对于人身侵害就只规定了经济损害赔偿这一种救济方式,而没有给予受害人以其他的选择方式;再比如,对于侵害监护权、亲属权、死者的人格权这几种侵权行为就根本不必也根本无法适用恢复名誉这一救济方式。因此上述司法解释第8条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受到限制的,并不适用于因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权这一特定情形。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虽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失之偏颇。对于上述问题似宜有以下的认识:首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确实如民法通则第120条所列举的那样,“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的情形;实践上也很少有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专门提出“赔礼道歉”的要求。其次,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

12、定并不一定意味着绝对地不能适用。不论是从“法官造法”还是从“填补法律漏洞”的角度来说,民法通则第13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可以理解为为“赔礼道歉”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提供了发挥空间。再次,由于赔礼道歉主要是用来给予被侵权人所受精神创伤以一定程度的弥补,因此是否适用“赔礼道歉”应主要取决于被侵权人所遭受精神损害的程度。而对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程度的考察应主要参考以下标准: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和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除了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以外,法院在判定是否适用“赔礼道歉”时还应该看被侵权人是否提出此项诉讼请求、侵权人是否已经

13、向被侵权人表达过道歉的意思,从而避免当事人滥兴诉讼情形的发生。此外,被侵权人所要求赔礼道歉的范围也应当与其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相一致,比如在一起普通轻微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法院就不宜支持被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究竟可否适用“赔礼道歉”这一非财产性的责任承担方式需要斟酌案情而定,而不宜妄下结论。对于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肇事人并不存有任何侵权故意而且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甚为轻微的的情况下,给予经济损害赔偿就已经足以填补受害人伤害,此时“赔礼道歉”已经失去它所应当救济的对象。而对于严重的道路交通肇事,受害人除了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以外还承担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精神痛苦。此时除了应当给受害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以补偿以外,还应当对其所遭受的精神损失以相应的救济。而对于精神损害救济的方式则不外乎两种方式:即以财产形式体现出来的精神损害赔偿和诸如“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救济。出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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