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仲裁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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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的仲裁员制度篇一:美国仲裁员行为规范1仲裁员应维护仲裁程序的廉正和公平这条规范从概括性角度阐述了整个程序中仲裁员维护仲裁程序廉正公平的道德义务。具体包括:仲裁员不应自己谋求指定任职;只有确信有相应时间从事仲裁的人士方可接受指定担任仲裁员;担任仲裁员期间与案件裁决后一段时间,仲裁员应当避免与当事人建立金钱、商业、职业、家庭或社交联系,以免造成不公平或偏袒印象;仲裁员对所有当事人都应当显示公平;仲裁员应当依据仲裁协议与仲裁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力;仲裁员应当尽量防止仲裁参与人对程序的拖延扰乱。规范的最后一项特别强调仲裁员的道德义务持续于仲裁全过程,某些义务甚至持续到作出裁决之后。2.仲裁员应披露可能

2、影响公正或可能造成不公平或偏祖印象的任何利害关关系这条规范的导言阐明了仲裁员负有披露义务是一项被普遍接受的原则。但是披露内容的确定应当具有现实适用性,不应苛责过于沉重的披露义务,以免产生负效应。导言强调披露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参考,而并非意图限制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自主权,只要当事人不提出异议,具有某种披露情形的人士同样可担任仲裁员。规范具体条文列举了仲裁员在披露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包括:仲裁员应当披露与仲裁结果直接或间接的金钱或个人利害关系,以及与当事人代理人之间可能影响公正或造成偏袒印象的金钱、商业、职业、家庭或社交方面关系;这种披露义务始于接受委任前并贯穿于整个仲裁程序,并且除非仲裁规则或惯

3、例另有规定,披露应向当事人进行,并在仲裁员间互相通报;如果当事人均要求仲裁员回避,则仲裁员应回避,除此情况外,仲裁员是否回避依据仲裁规则规定具体决定。3.仲裁员在与当事人接触中应当避免不公正、偏袒的印象这条规范要求仲裁员应当遵循仲裁协议或仲裁规则规定的与当事人联络的方式与内容,除非协议或规则另有约定,不得与当事人单方讨论案件。但是涉及开庭时间地点的确定、进行程序的其他协调或者一方当事人收到适当通知后不出庭或者所有当事人要求并同意,仲裁员可以进行这样的讨论并注意将讨论内容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进行书面联络或接到一方当事人还未寄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通信时,应当同时将通信副本寄给其余当

4、事人。4.仲裁员应公平而勤勉的实施仲裁程序公平勤勉实施仲裁程序的行为准则具体包括:仲裁员应不偏不倚进行仲裁,平等公允、耐心有礼的对待当事人与其他仲裁参与人;仲裁员应勤勉履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迅速审结案件;除非协议或规则另有约定,仲裁员应给予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的适当通知并保证其亲自出庭陈述案件的权利;仲裁员可建议当事人讨论和解结案的可能性,但不应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施加压力以求和解。5.仲裁员应以公正、独立和审慎之方式作出裁决制作裁决阶段仲裁员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仲裁员应仅就提交仲裁之争议进行裁决;仲裁员应独立行使裁决权,公正裁决而不受外界压力影响;仲裁员不作出裁决的职责托付给其他人;如果裁

5、决是依照当事人和解协议作成,仲裁员应在裁决书中予以写明。6仲裁员应忠于职责的信托关系及保密性规范首先肯定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一种信托关系,基于这种关系仲裁员不得为损害当事人利益之行为。仲裁员应对有关程序与决定的所有问题保密,除非仲裁协议、规则或法律有相反规定;在裁决未公开之前,仲裁员不应向外界或当事人一方单方透漏裁决内容;仲裁员应避免与当事人之间直接探讨报酬。7.“非中立仲裁员”的道德义务包括:仲裁员可偏向指定他们的当事人,但在其他方面有义务真诚、廉正和公平地履行职责;基本规范一中涉及关系和私利的规定不适用于“非中立仲裁员”;仲裁员的披露应当充分说明有关私利和关系的一般性质与范围,但无须遵守

6、“中立仲裁员”披露的详尽要求;仲裁员在非指定他们的当事人以其披露情形要求其回避时无须回避;“非中立仲裁员”可以与指定他们的当事人单方接触以协商第三名仲裁员人选或者在通知其他当事人与仲裁员情况下协商案件其他事项;允许“非中立仲裁员”倾向于作出有利于指定他们的当事人的裁决;“非中立仲裁员”无须受基本规范六关于仲裁员不得与当事人探讨报酬规定的约束。以上即是AAA与ABA制定于1977年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该规范是世界上第一个仲裁员行为规范,在为仲裁员确立道德行为准则的许多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例如在规范中明确肯定了仲裁员对当事人与社会公众负有道德义务,将仲裁员履行道德义务的重要性与仲裁制度的生存发展

7、相联系;在基本规范中,对仲裁员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进行了尽可能详细同时充分考虑现实适用性的列举,为仲裁员明确行为标准、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仲裁进行有效评价、司法机裁监督都提供了有意义的参照。道德规范制定后经AAA广为散发,被广泛视为美国商事仲裁的指南,并对国际商事仲裁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道德规范是仲裁界以专门规范形式作为载体将仲裁员道德义务予以固定的开端,标志着仲裁员道德操守与行为准则的重要性开始得到商事仲裁界的关注与认可。AAA在20XX年3月1日正式宣布新规范生效。新规范一方面保留了19”年规范中许多己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比较成熟的条文内容,同时根据现代商事仲裁的发展变化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主要包括:

8、1.规定“中立性”是对所有仲裁员包括当事人单方指定的仲裁员的要求,除非当事人对此另有其他约定。与原规范以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为非中立为通常情况相反,新规范以“中立”为通常要求。并且单方指定仲裁员在接受任命后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确定并披露其是否以“中立”仲裁员身份行事,否则在对其是否中立存在怀疑或不确定的情况时,该仲裁员将被视为中立。这也是该规范此次修订中最突出的地方。2.规定所有仲裁员,无论是否为中立仲裁员,应当履行相同的披露义务。3.明确了对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进行接触的限制。4.除要求仲裁员应保持独立公正外,进一步规定仲裁员有义务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时间精力与能力提供仲裁服务。篇二:美国劳动

9、争议处理制度美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欧阳琼美国是发达国家,有成熟的产业关系和劳动法律体系。我国与美国的历史文化背景、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阶段各不相同,不能照搬他们的产业关系模式,但能从中得到不少启示,对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工作有所裨益。美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美国负责劳动争议工作的联邦机构有两个: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和联邦仲裁调解局。美国劳动关系委员会成立于1935年,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独立联邦机构,主要负责对工会代表性的认证和防止并纠正雇主或工会的不公平劳动实践,包括雇主拒绝与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制定的工会谈判,雇主帮助或操纵成立工会,雇员因参加工会或不支持某工会而受到歧视或威胁,工会拒绝与雇主进行有

10、诚意的谈判,工会未能代表其他雇员。目的是保证工人能够自由选择工会并鼓励开展集体谈判。委员会的领导机构由三个部分组成:5人委员会、总律师和司法法官。5人委员会由总统提名并经议会认可,有准法庭形式,每位成员配备20名工作人员,均为联邦雇员。委员会的总律师由总统任命,独立于委员会之外,在全国设有50个地区办公室,主要负责不公平劳动实践案件的调查和起诉,有权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决。委员会还雇用了行政法官负责案件审理工作,主要负责程序性方面的工作,委员会只规定行政法官的工作程序,不干预他们的具体工作。联邦仲裁调解局是美国政府的独立机构,不隶属于美国劳工部,履行职责是完全中立和独立的,主要负责集体谈判争议的调

11、解、仲裁和就业争议调解工作,对因集体合同解释和履行引发的争议进行仲裁,同时还通过举办培训等帮助劳资双方建立良好关系,从而预防争议。该局总部位于美国华盛顿地区,在美国的43个州没有72个现场办公室,拥有200位调解人以及大约1400位仲裁人组成的仲裁委员会。局长由美国总统任命,并直接向总统汇报工作。美国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在美国,劳资争议指雇用者与被雇用者之间对既存权利和利益要求发生的纠纷,一般按权利和义务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是针对集体谈判建立的,即主要处理利益争议,包括开始谈判前的争议处理和谈判过程中的争议处理。权利争议处理权利争议是指对既存权利的执行、解释造成侵犯而引起的

12、争议。这种权利一般是根据法律法规、团体协约、雇用契约的规定而取得的,如最低工资和工时、劳动安全卫生、养老金等。这类争议大多数通过司法程序处理。集体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一般不允许采取产业行动,可根据集体合同约定的申诉程序提请仲裁或向法院上诉。利益争议处理在美国,劳资双方接受调解或仲裁遵循自愿原则,即劳资双方如果不能就集体谈判达成协议,经双方同意可提请联邦仲裁调解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解决争议,而一些私营部门会采取罢工或关厂等产业行动。调解方式劳动利益争议发生后,由劳资双方或政府指定的第三者出面进行调解,使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处理。该第三者由私人、官方人士或社会团体担任,

13、无强制权力。在双方意见基本接近后,调解人即可退出,由劳资双方作出最后决定。仲裁方式自动仲裁方式。发生争议前,劳资双方商定一旦发生争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程序:劳资双方将争议提交给第三者仲裁;材料提交给仲裁者调查,在争议交付仲裁后到作出裁决前,劳动者不能罢工,雇主不能闭厂;仲裁人颁布裁决书;执行仲裁裁决书。自动仲裁主要在于自动性,任何一个环节都以双方同意、自动为条件,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双方同意就行,不同意就停止执行。自愿仲裁方式。劳资争议双方愿意将自己不能和解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处理,且双方约定服从仲裁决定。采用这种方式的手续和程序比较简单。劳工部和各州、美国仲裁协会都有仲裁

14、员名单,将仲裁人的资料列入名单中,供企业劳资双方选择。一般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就附有仲裁人员名单,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中选择。目前美国约有90%95%的集体合同都规定自愿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内容。在仲裁过程中,一般先由仲裁人邀请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议,听取双方申诉,而后仲裁人调解。若调解不成,则由仲裁人作出仲裁裁决。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认为仲裁裁决收有违法情况或歪曲集体合同内容时,有权向联邦法院或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般只对仲裁程序进行审理,除非仲裁员发生了腐败、造假、欺诈等行为,否则不会再审推翻原仲裁裁决。强制仲裁方式。按照联邦法律,要求劳资双方将某类争议通过政府专设联邦机构以仲裁方式解决

15、。采用这种方式主要因为有些产业部门及职业对于国计民生有密切关系,一旦发生争议,如果政府不进行干涉,可能破坏社会的安定。因此,对这种劳资争议,政府采取直接干涉政策,由政府设置仲裁机关主持,实行强制仲裁。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必须将争议交付仲裁,且无选择仲裁机关或仲裁人员的权力,必须接受政府任命的仲裁人员的仲裁决定。在美国,由于普遍认为铁路交通涉及公共利益,对铁路工人争议实行强制仲裁的时间较长。和解方式劳资双方对争议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最后达成一致。这种方式是在发生争议后由劳资双方当事人自行处理,达到和解目的;不能自行处理时,将争议问题提交工会,由工会出面与雇主交涉,由劳资双方代表按照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争

16、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劳资双方代表一般按集体合同的规定组成常设的争议处理委员会,对争议问题进行磋商解决。非常方式劳资争议采取以下方式不能解决,可能加深矛盾,最后导致双方采取非常方式解决。工会方面可以采取纠察方式,在企业入口处设置纠察线,要求本工会会员不得进厂工作,或者联合抵制和罢工,包括长期罢工和短期罢工。雇主方面则可以发布禁令,从当地法院取得有关禁止工会纠察或采取其他行为的命令。雇主还可以关厂,在劳资双方达成协议前,将被雇人员关在厂外,仅留少数管理人员在厂。20XX年秋天,美国西海岸港口劳资双方为延续劳动合同而举行的2个多月的谈判破裂,资方以抗议码头工人消极怠工为由,宣布对美西港口进行无限期封港,以迫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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