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州长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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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州长选举制度篇一:浅谈美国总统选举制度浅谈美国总统选举制度1130310120杨斌斌摘要美国是一个幅员广袤的联邦制的民主国家,这塑造了其独特的选举制度。浓厚的联邦制色彩赋予每州一定的权利,这决定了美国不会像法德等传统国家进行全国性的普选。同时在信息传递不发达的时代美国幅员的广阔又要求其选举必须具有高效性。初选和大选中以人票反映得票比例、赢者通吃的做法在民主的前提下增大了投票数据的方差,在宪法得票过半的要求下往往能一次选举成功,同时不严格的按人口分配人票(规定每州的最少票数)又保障了小州的权益。在历史演进过程中,预选提名制和选举人团制很好适应了美国国情从而得以保留。关键词预选提名制选举人团制

2、高效的民主正文美国总统选举大致经过候选人提名和大选两个阶段。候选人提名如今主要采用以州为单位的预选提名制,大选采用选举人团制度。一、 总统候选人提名在选举初期,每个政党同时会有几个候选人宣布参加总统竞选。总统候选人提名,就是要选出各个党派的唯一候选人,使政党能够团结一致地竞争执政资格。其程序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1)1790至1832年的国会党团会议提名制,国会领袖在党团会议中起了很大作用。华盛顿、杰斐逊、亚当斯、麦迪逊、门罗、杰克逊都是国会党团会议挑选的候选人并最终赢得了总统职位。(2)1832至1968年的党代表大会提名制,其中1832至1908年为纯粹的政党组织提名制(因为所有的党代表

3、均来自各州的党团会议、选区代表大会、州代表大会、行政机构委员会、党的领袖及这些机构的联合体);1918至1968年为混合提名制(即预选与政党组织提名相结合,但预选并不起决定作用,虽然在1916年预选高潮时曾有26个州实行预选,其中每个州有一半以上的党代表是由预选选出的,但总的来讲,这些预选意义不大)。(3)1968年至今的预选提名制。预选制在本世纪初在有些州开始实行,但直到60年代末才被广泛采用。预选制的流行主要源于60年代末及70年代初的政治改革党代表大会修改了代表的资格,代表席位向少数族裔及妇女开放;州议院通过了在总统预选中选民选举出倾向于某个候选人的代表的法律,也源于有关竟选筹资法的规定

4、,还源于媒体力量的上升。由预选来决定提名的制度又被称为“公民表决制”,它的特点是:1、选民直接参与党的候选人的挑选并选举出承诺支持某个候选人的党代表;代表大会仍然保留,但其提名功能降为批准或登记预选结果的功能。2、总统预选由各州而不是政党负责,州议院规定预选日,州政府出钱准备预选的选票;候选人在预选活动中的费用部分由联邦政府承担,候选人在联邦选举委员会登记后申请公共资助(即配套资金),条件是预选花费不能超过联邦选举委员会1。3、各州规定的限额;候选人亦可不要公共资助,自由花费私人的资金,没有花费限额采取的预选方式各不相同,如“关门预选”(预选投票只限于本党的选民,即所谓党内选举)、“开门预选”

5、(预选投票向任何人开放,不问党籍)、“一揽子预选”(两党候选人均列于选票上,所有选民在所有候选人中挑选他们喜欢的候选人)。每个角逐总统职位的候选人都应根据各州的要求使自己的名字列于各州的选票上,候选人可以直接申请,亦可由政党通知各州官员,通常候选人的名字被联邦选举委员会接受后即可列于各州的选票上。从总统候选人提名程序的演变可以看出,这一演变循着三个原则进行:一是分权原则,由国会领袖来决定总统候选人的提名本身与三权分立的原则相件逆,因而就产生了代替它的党代表大会提名制;二是民主的原则,随着选举权的扩大,普通选民对于由一小撮党的领袖关起门来进行权力交易越来越不满,于是直接预选制逐渐代替了代表大会制

6、的提名功能;三是公开的原则,在代表大会制下,普通党代表不清楚党的领袖所进行的幕后交易,并不时听说腐败丑闻发生。直接预选制在一定程度上能杜绝此类交易的发生。而这种演进更加提现了美国政治制度中的民主性与制约性。二、 选举人团制度下的大选初选后,各党确定的总统候选人将在大选进行最后的角逐。党派间的大选采取选举人团制度,一般是各州选出代表各个候选人的选举人团,民众直接对选举人团投票,再由当选的 选举人团将本周的选举人票投给代表的候选人完成选举。现代选举人团制度将选民按州分成一个个投票单位并赋予不同的选票权重。其相对普选的主要特征:是以州而不是以国家为单位的普选,每州至少三票保护小州,以州为单位的赢者通

7、吃(内布拉斯加和缅因州除外)。选举人团制度具有如下特征:(1)形成两党制,小党派左右政治格局的机率大大变小。在美国,一个第三党即使拿到全国20%的选票,但是如果在每一个州都拿不到多数,可能一个选区都拿不下来。所以92年佩罗特参选拿到 18% 的选票,但是因为选票均匀分配、没有一个州拿到多数票,所以最后一个州都没拿到。而68年南方一州长独立参选,因为在南方的巨大优势,虽然只拿到%的选票,虽然最后落选,却拿下4个州的选票。另一个著名的例子是林肯以 40 选票拿下选举,也是美国这种竞选制度下才能出现这种地方派拿下全国大选的可能。在其它西方国家,因为是比例得票,所以很少有党派能拿到绝对多数,这就需要多

8、数派党联合其它党搞执政联盟从而形成绝对多数,使一些得票很少的党拥有使执政联盟解散、政府垮台的能力,因而成了决定政权走向的关键棋子,有与自身影响不成比例的政治筹码可以谈判。(2)保障了小州权益。按人口数量进行的普选容易使小州的选票不受重视,普选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难免会存在州与州之间多数人暴政问题。选举人团制每州最少三票的规定提高小州选票占全国的权重,总统候选人理论上来讲不能忽视任何一个州居民的利益。美国地缘辽阔,各州情况都有很大不同,选举人制度在这类国家还是有一定道理的。譬如有一些州可能少数族裔比较多,如果只看普选,少数族裔多的州当中少数族裔居民的利益很难保障。(3)赢者通吃的优缺点。因为

9、人票按州计算,是赢者通吃的规则,所以它放大了候选人在每个州的胜利。51%和99%赢得的人票是一样的。这样的好处是,绝大部分情况下,选举都能出现至少微弱多数(总人票超过 50%)。因为美国宪法规定如果没有人是微弱多数得票,就需要参议院决定。制定宪法的人显然认为这样就增加了黑箱操作政治交易的可能。所以用人票和赢者通吃,就可以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出现。而且,它还让一些微弱多数的胜利在人票上看着像一场酣畅淋漓的大胜,增加总统当选的信服度(比如里根和卡特,50%对40%的得票率,但是人票上里根几乎是席卷整个美国的完胜)。缺点当然是少数情况下会出现赢得选票输掉人票的现象,比如戈尔在20XX年。这种制度的一个直

10、接怪影响就是像占人口18%左右的墨西哥裔在竞选拉票时不是主要的拉票对象。因为他们的分布在各州分得太开,没有决定性力量。倒是像古巴移民这样的选民,因为只集中在佛罗里达这样的人票爆多的大州,所以成了候选人积极拉票的对象。类似的 还有集中在纽约和佛罗里达的犹太人。这就是美国宪法造成的地域政治。另一个缺点是各州选举人票按投票比例一边倒,形成州内意义上的“多数人暴政”。 比如像纽约这种死左州,投给共和党基本上就没什么意义,共和党倾向的很多人可能干脆就不去投票了。州内少数人的投票不影响全局造成美国选举投票率偏低。(4)选举人的投票应忠于各州普选结果。目前,美国各州和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都通过普选来决定哪组候

11、选人获得本州(特区)的选举人票。(内布拉斯加和缅因两州制度,乃采用依普选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但仍由普选结果决定)通常情况下,各州政府或选举人所属政党都会要求选举人在投票前宣誓将票投给在本州 普选中获胜的候选人,绝大多数选举人也会这样做。在极少数情况下,部分选举人的实际投票结果与宣誓所投候选人不同,称为失信选举人。为了尽可能防止失信选举人出现,多数州和华府都立法约束选举人的行为,使其投票与州内普选结果一致。(5)依然坚持人类投票形式。然选举人投票决定于州内普选,干嘛还要搞出538个人投一次选举人票呢?按照规则分配下行吗?如果我们回顾一下美国的建国史,这可能更多的是个传统的问题。在美国建国伊

12、始,国父们面临一个“如何选总统”的程序化难题。当时有几种观点,一种说就让国会议员关门来投个票就算了;还有说让州议员投票选总统;还有一种倾向于普选。关于国会议员的方案均被否决了,主要是考虑到这种做法可能使得国会不团结、也可能滋生腐败等不美且不必要的恶行、更重要的是会影响分权;州议员投票的方案也被否决了,最主要的原因是不愿意让各州权利侵蚀联邦权利;而全国范围内普选被否决的最主要原因,是因为考虑到彼时通信手段落后,美国又地广人稀,选民们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最后就会演变成“选举如同选美”的局面。所以国父们想出了一个绝妙的解决方案,就是各州得立法机构选出自己的选举人,这些选举人人数与各州在国会的人数相

13、同,学识渊博而且要了解政局最关键是不能跟国会、州立法机构、政府有关联,以此来确保选票的客观公正性。请注意这时候美国还没有全国范围内的普选,所以选举人票起初并不是由普选决定的,而仅仅是依靠选举人的倾向来选择。在最初的方案中,选举人就是以州为单位开会、投票的。这个原因是为了避免全国的选举人凑在一起搞暗箱操作,或者是境外势力影响到美国总统的选举。为了避免各州的选举人只选择自己州最喜欢的候选人,最初的方案中还规定每个选举人要投两票,然后获得最多选举人票的总统候选人成为总统。这个选举团的雏形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被称为Electoral College,而仅仅是说 Electors或者College of

14、 Electors,是一种标准的间接选举制度,它的构造、职能与罗马教廷枢机团选教皇十分相似或许当初国父们的想法也受到了宗教的启发。到了今天,选举人团投票只是反映各州普选结果的一种形式,但依旧保持人类投票,我想大概是出于对传统的尊重和延续吧。三、总结美国的总统选举是一种以州为单位的普选。它赋予各州固定的选票,由各州自主决定初选和选举人的投票方式。各州差异较大,向小州略微倾斜的选举人票分配能使各州诉求充分表达,同时赢者通吃克服了民主选举先天的低效性。对于像美国这种幅员辽阔的联邦制民主国家,这可能是适应其国情的最佳选择。引文注释1联邦选举法案(FEDERAL ELECTION CAMPAIN LAW

15、S) 篇二:对美国选举制度的评价对美国选举制度的评价摘 要: 民主的含义是什么?一人一票、简单多数是否就代表了民主?美国的选举团制度为我们做了较好的注解。制宪者在经过深思和辩论后,从四种选举方式中选择了选举团制度。经过1800年的总统选举,政党对选举的操纵促成了“赢者全得”制度的形成。其后二百多年,尽管选举团制与“一人一票”的纯粹民主制有所悖逆,引得反对者议论纷纷。但选举团制度的宪政精神在于自由民主,保障少数人权利的共和主义而非单纯民主,因此其更符合美国的联邦体制和立国精神。关键词:选举团制度;总统选举;自由;民主。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开篇发出这样的疑问: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

16、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府组织??历史证明,美国的制宪先贤们找到了一条建立良好政府的道路:宪政联邦主义、权力分立与制衡体制、总统制等。1787年5月25日到9月17日,制宪代表们经过116天的争吵辩论,终于达成妥协,向全美人民提交了一部“尽量合理”的宪法。但是,在美国的政治制度中,有一点受到了人们的诟病,那就是总统的选举方式-选举团制度(Electoral College)。一般不熟悉美国政治的人对此都分不清楚:为什么美国总统的选举既不是直接选举可又不像间接选举?为什么美国作为最早的成文宪法国家,却要制定这样一个不尽民主的选举制度?为什么20XX年大选戈尔在全国领先布什5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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