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治理国家的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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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朝治理国家的制度是什么篇一:秦朝法律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秦朝法律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打算报考20XX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从现在开始就要抓紧时间备考了,为了帮助考生们更好的掌握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科目知识点,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特此为大家带来秦朝法律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以期各位考生对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有一个更好的复习。20XX年政法干警笔试备考指导专业综合II秦朝法律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秦朝法律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重刑主义。法家的重刑主义理论是秦朝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商鞅说:“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商鞅的重刑主义理论无论是对统一前的秦国还是统一后的秦

2、朝,都有深刻的影响,所谓秦统治者“专任刑罚”、“乐以刑杀为威”正是对此问题的说明。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在位时,大施肉刑,致残之人无数。秦始皇就是靠这种血腥的刑罚恐怖主义来治理国家的,也可以说,重刑成了秦代法制的底色,使秦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另一方面是统一法律。秦始皇称帝以后,采取了在全国统一法律的措施,就是把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朝帝国的范围内推行,取消六国法律,改行秦国法律。正如李斯所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此外,“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也是统一法律的题中之意,即把人的行为统一到法律的规定上来,使人们成为步调一致的守法者。

3、更多信息查看:安徽人事考试网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篇二:秦朝政治制度史秦朝政治制度史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朝代,由战国后期的秦国发展起来的统一大国,从公元前230年到公元前221秦先后灭掉韩赵魏楚燕齐。它结束了自春秋起五百年来分裂割据的局面,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国家。自秦始皇至秦王子婴,共传三帝,享国十五年。秦朝建立的各项政治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皇帝制度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开始了适应中央集权国家需要的制度建设,皇帝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的内容之一。秦始创皇帝制,从而开创了以皇权专制为中枢,以宝塔式官僚机构为统治网,全国推

4、行郡县制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皇帝在秦不仅是最高统治者的称号,而是一个制度。这个制度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构成: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朝议和朝会制度,皇位继承制度,后宫制度,宫殿、宗庙、陵寝制度等。皇帝制度是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伴随着皇帝制度的诞生,封建中央官僚制度也相应产生.中央政府官制体系是三公办卿制. 皇帝名位制度: 皇帝名位制度是皇帝制度的外部表现形式,也是皇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极力维护皇帝的权力权威,名位制度严格细致地规定:皇帝的命为制,令曰“诏”。此外,“旨” ,“谕”、等也代表皇帝的命令。皇帝自称“朕”,谦称“寡人”、,孤”。臣下对皇帝称“陛下”、“万岁”等。

5、史官记事称皇帝曰“上”。皇帝的居处称“行在所,所居称“禁中”。服食之物皆称“御”,所川车马称“乘舆”。经皇帝批阅的文件称“御批”。皇帝有病称“不豫”。皇帝去世称“驾崩”,入葬的坟墓称“陵”。皇帝之印称“玺”。皇帝的父母、妻妾和儿女也有专门的称号。秦朝创设的皇帝制度,具有显著的特点: 皇帝制度特点之一,是神化了皇权并突显皇帝至高至尊的地位。君权与神权相结加强了皇权不可侵犯的神圣性。皇帝制度特点之二是皇帝在全国范围目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绝对”的权力。 皇帝制度特点之三,是全国官僚都成为皇的臣仆,庞大的官僚机构都成为执行皇帝意的机构。皇帝制度特点之四,是地方绝对隶属于中央,地方各级政权一律不享有政治

6、上的独立。综上所述,秦朝独特的皇帝制度的建立,对结束以往诸侯纷争的局面进而维护国家的统一,对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机器的运转,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皇帝制度在中国存在了20XX多年,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秦始皇: 秦始皇二十六 221 秦始皇三十七 公元前210年 秦二世(前230年前207年,在位时间前209年前207年),也称二世皇帝,胡亥是秦始皇第十八子,始皇长子公子扶苏的弟弟,属羊。秦始皇出游南方病死途中时,在赵高与李斯的帮助下,杀害哥哥扶苏当上秦朝的二世皇帝。子婴:二世三年(八月) 207年 二世三年(十月) 公元前207年。2、秦朝专制官僚制度的确定和政府机构的设置

7、 秦灭六国统一中国之后,鉴于六国吏治之腐败和因权力分散而导致的中央政府之无能,对国家吏治即国家管理体制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建立了统一的、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集统治大权于皇帝一身。皇帝之下设中央政府,辖行政、军事、监察、宫职四大系统,地方则设郡、县。整个国家的管理体制便是官僚制与郡县制的紧密结合。秦的这一高度集权同时又层层约束的官僚政府体制,使地方集权于郡县,郡县集权于中央,中央的将相百官听命于皇帝,因而能够很好地发挥国家的组织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资源,从而使国家得到有效的治理。相对于六国诸侯分权、贵族执政、任人唯亲的管理体制,秦建立的中央集权的官僚政府体制在治理国家上是有效的,因而

8、是一大进步。中央政府官制体系是三公九卿制.所谓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总领百官,主持朝议并归纳议论并报皇帝裁决,综理中央与郡县上计与政课,荐举、委任、赏罚政府官员,封驳和诤谏。太尉是最高军事长官.御史大夫职掌监察内外官员.三公之下:又有九卿,即: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九卿制基本沿袭战国官制,只是在中央集权制下有了新的内容.三公九卿外还有中府、主爵中尉、典属国,将作少府等这些官员地位远低于九卿,从职掌来看,中府职掌京都治安,主爵中尉和典属国主要管列侯和属国,但这两个官职在全国统一的形势下,形同虚设.地方上郡县制的设立;廷尉李斯力排众议,主张废除分封诸侯的

9、制度,全面推行郡县制度。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建议,把全国分成三十六郡,以后又陆续增设至四十余郡。这些郡完全由中央和皇帝控制,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中央集权的制度从此确立。秦始皇认为废分封行郡县是消除各地兵争所必须的。郡设守、尉、监(监御史)。郡守掌治其郡。郡尉辅佐郡守,并典兵事。郡监司监察。县,万户以上者设令,万户以下者设长。县令、长领有丞、尉及其他属员。郡、县主要官吏由中央任免。县以下有乡,乡设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和赋税,游徼掌治安。乡下有里,是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里有里典,后代称里正、里魁,以“豪帅”即强有力者为之。此外还有司治安、禁盗贼的专门机构,叫做亭,亭有长。两亭之间,相距大约

10、十里。秦代郡、县制及乡里有制是有许多特点的: 一、郡县两级制在中国行政制度史上是一个划时代的改革.郡县不是秦始皇创立的,但在统一的全国范围内实行郡县制,却是从秦始皇开始的。这一套行政组织,成了以后二千余年封建地方政权机构的雏型。.郡的面积不算大,如上谷、渔阳、右北平三郡也仅占现今北京和河北北部的一部分.正由于其面积不大,组织简化而又密集,比较容易管理.这一点对二千多年封建社会影响是巨大的,对现在也有许多可鉴之处。三、从秦代乡、里长官构成来看,乡、里构不成基层政权,基本上属于基层组织的范畴.统治阶级充分利用中国农村血缘关系紧密这一特点,起用三老,从教化入手,以民治民.同时设立蔷夫、游缴,完成收赋

11、税的任务,从而使得国家政权建立在稳固的、有组织的基础之上,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一大特色.3、秦朝监察制度 中国封建的监察制度是从秦朝开始确立的,秦朝的监察制度由中央监察系统、地方监察系统和言官规谏系统三部分组成,监察官员上卜垂自领导、位卑权重,且朝廷非常重视监察官员的选仃,这此特点和优点对当代我国监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重要的启迪和借鉴作用。总结秦朝的监察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优点。1、监察官员自接听命于皇帝,自上而下垂自监察、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2、监察官员位卑权重,以小制大、秦朝的监察官员虽

12、然官职不高,但职权很大。特别是负责巡查地方的监察御史官职很低,一般为七品,但其属中央机构官员,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视事。无论大小均参与监察,在执行监察时可不受任何机构、官员的约束,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 3、重视监察官的选任、秦朝历任统治者都非常注重监察官的遴选,既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政绩,还要求监察官有较高的文化索质。三、秦朝监察制度对当代的启示 秦朝的监察组织和监察制度系统的设计比较精细严密,监察机构在纠举不洁、惩恶扬善、澄清吏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确实查处了不少贪污受贿案件。其中不少制度,对于今人我国政治体制的改进、纪律监察制度的建设,仍可供借鉴。

13、1、充分发挥监察官的作用,保持监察机构和监察官的相对独立性、秦朝监察官在行使监察权力时,一般说来不仅不受同级乃至上级行政长官的干预,而且可以不受上一级监察长官的左右。监察官的相对独立性,是监察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保证。借鉴秦朝监察制度中监察官员自属中央,垂自领导的特色,确保监察机构和监察官的相对独立性。2、有较完备的组织系统和相应的职权、监察机构不仅在中央和地方都应有组织系统而且职能设置必须严密完备。3、必须重视监察官的选任条件和待遇、秦朝对监察官的选任非常严格,即使在当代这一点也非常重要。借鉴秦朝,我们对于监察官员的选任,也应做到这点。4、秦国从商鞍变法开始,当政者都十分重视依法治国,形成了“

14、缘法而治”的传统、法令一经颁布,即使国土也不能违反或更改、法制使秦走向了强盛,但秦法的残暴和酷烈,成为秦灭亡的一个主要因素。秦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秦简来看,主要有律 、令、式三种。官方的法律解释,常以法律问答的形式出现。而可以作为审判依抓的案例,称为“廷行事”。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在这些法律中,可以看出秦的刑律有如下特点:1.规定了责任人身高。男人身高米以上,女人身高米以上,负刑事责任,若身高不到此限,则不负刑事责任。2.分有无主观故意。 3.区分故意与过失 4.合井论罪。即在数罪井发的情况卜,合井计罪。比如有人偷了100钱被抓,在审讯中发现他从前还偷过25钱,那么按他偷

15、了125钱计罪。 5.共犯加重。也就是同等的罪行,两人以上实施,处刑比单一人犯罪重。6.自出减刑。自出是秦法律术语,就是自首。7诬告者反坐。如:甲诬告乙盗窃,甲就要按盗窃罪受处罚。甲诬陷乙杀人,甲就要按杀人罪受处罚。秦的刑罚有: 死刑。死刑执行的方法很多,简介如下: 具五刑:最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是:先刺字,再割掉鼻子,再砍掉左脚和右脚,再用木板话话打死,再把头割下来悬起来。把骨头和肉砸烂,暴露在刑场上。如果犯人犯有诽谤漫骂、语言诅咒的罪,还要先割断舌头。史书载李斯就是具五刑而死。袅首:即砍头之后悬什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弃市:在闹市区执行死刑。以表现犯人已经被人民所厌弃。族诛:一人犯罪,诛杀其

16、亲人。肉刑:秦国继续使用周的五刑。作刑:是强迫囚犯劳动的刑罚。 迁:指把犯罪者强迫迁移到边远地区居住。 赀:包括则产处罚和较轻的劳役。淬:就是训斥。从秦简上的情况看,多用于犯有小错的官吏。5、秦朝的选官制度 秦统一前曾广泛使用军功爵制,爵分一十等,“量功授官”。统一后不打仗,也就无所谓军功,且政务管理又需要一定的文化素养,而非有军功有武艺有臂力者所能胜任,于是官与爵分离。所谓官,即由朝廷任命的各级命官包括在朝卿相,地力县令。秦制各级官员都有权召辟自己官府的办事人员,又称史。史虽不由朝廷任免,但也须由主管的官府选拔。史级别较低,官地位高此,二者统称官史。上下级别不同的官史群体即为官僚,他们既是国家的统治者,又是国家的管理者。秦官史的选拔主要通过推举和考试。推举即荐举,在秦统一前已在进行,有保举和征士两种形式,是一种招贤纳才的制度,统一后更为流行。保举是通过各种途径向朝廷或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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