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发店卫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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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发店卫生制度篇一:理发店卫生管理制度理发店卫生管理制度1、理发店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店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和用品用具必须符合GB96661996理发店卫生标准的要求。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

2、“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6、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7、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专用的理发用具,用后及时消毒。专用具必须单独存放,并能正常使用。8、应有齐全的、有明显标志的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用的理发工具、用具和毛巾。毛巾须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9、理发用毛巾应与烫发染发用毛巾分开,干净毛巾应存放在带门的专用存放柜内。10、剃须应使用一次性剃须球或一次性剃须刀片。理发工具应使用理发工具消毒箱进行消毒。11、室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12、理发、烫发、染发、美容用的化学制

3、剂、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GB791687化妆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篇二:理发店卫生管理制度理发店卫生管理制度1、理发店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店内醒目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2、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和用品用具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3、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4、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方可上岗。5、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

4、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更换。6、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专用的理发用具,用后及时消毒。专用具必须单独消毒。7、应有齐全的、有明显标志的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用的理发用具和毛巾。毛巾须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8、理发用毛巾应与烫发染发用毛巾分开,干净毛巾应存放在带门的专用存放柜内。9、剃须应使用一次性剃须球或一次性剃须刀片。理发工具应使用理发工具消毒箱进行消毒。10、室内禁止吸烟。11、理发、烫发、染发、美容用的化学制剂、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员:张书格 李梦珠篇三: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5、制 度(一)证照管理制度一、 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办齐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证照方可营业;各种证照禁止涂改、伪造、转让、倒卖。二、 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新、扩、改建旅店业,按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三、 专人负责管理单位各种证照,按相关法规规定按时办理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审验、变更、换证手续,避免持过期失效证照。四、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并按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复检、复训,禁止无证上岗或持过期失效证件上岗。五、 供顾客使用的美容、美洗发用品等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并能提供化妆品生产厂家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

6、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六、美容美发场所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消毒产品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一、美容美发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二、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并通过考核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四、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

7、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五、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三)美容美发场所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制度一、专人负责采购,采购人员要掌握相关卫生法规标准,并按要求进行采购。二、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法规规定。禁止采购“三无”产品、假冒伪劣,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三、化妆品、美发洗发、消毒产品或洗洁产品索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近期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归档存放。四、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五、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无鼠害

8、、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六、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四)美容美发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一、 按卫生规范要求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间,有专用清洗池、消毒设施及保洁设施,并保证能正常运转。二、 指定专人按操作规范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和更换工作。三、 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 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等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四、 清洗公共用品用具的设施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五、 清洁顾客座椅、卫生间的工具应分开,面盆、洗头池、地

9、面、台面等清洁用抹布或清洗刷应分设。 卫生间内面盆、浴缸、坐便器应及时消毒。(五)美容美发场所自身卫生检查与检测制度一、卫生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卫生检查。二、各部门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三、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四、各类检查应有检查记录。五、发现严重问题应有改进及奖惩记录。六、检查美容美发场所各种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六)美容美发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一、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二、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三、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

10、毒剂。四、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五、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六、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洁,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七、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八、必须建立美容美发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七)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一、在岗工作期间,任何员工发现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或值班负责人报告,领导或负责人核实后,在2小时内以最快方

11、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二、报告主要内容为:发现时间、地点、人数,主要临床症状,波及人群,事态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报告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等内容。三、若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人时,卫生行政部门到本单位调查处理前,值班人员或单位领导应当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如戴口罩、手套等),尽可能稳定病人情绪,并建议病人原地休息,尽量限制其活动范围,避免波及更多人群。若出现其它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尽快抢救病人,并保好现场以便调查。四、卫生行政部门到单位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时,在岗人员和领导必须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门向本单位提出的各项要求。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

12、传染病人或健康危害事故时都应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八)美容美发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一、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负责,专柜保管,随时备查。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每半年进行一次系统整理,做到分类归档保存,每件档案应有编号、目录以便于查找。三、卫生部门的监督意见书、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处罚文书及本单位建立的卫生管理制度、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四、档案内容:档案1: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提交的各种表格资料复印件; 档案2: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单位卫生管理机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规程及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档案3: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书、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处罚文书及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卫生标准、卫生操作指引手册;档案4:本单位制定的各项岗位职责、奖惩制度、日常检查记录、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记录及单位采购使用的消毒产品、洗涤产品、化妆品 、一次性消毒用品等卫生许可证件(批件)、检验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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