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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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马继承制度篇一:罗马法继承制度及其对当代继承制度的影响罗马法继承制度及其对当代继承制度的影响罗马法的继承制度历经数代,其原则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一、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继承”一词的拉丁文是successio,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继承人在法律上取得被继承人的地位,即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使之得以延续。到了法律昌明时期后期,罗马的继承,已经由身份继承演变成为财产继承了。当然,即使在这时,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以绵延家祀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只不过继承的主要对象已经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再是被继承人的人格了。二、由概括继承发展为限定继承罗马的继承制度最初是采取概括继承主义(successio per u

2、niversita),即除了与被继承人之人身相联系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权利义务之外,继承人要总括地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切财物和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而不问资产、负债的多少,纵使死者遗产中的负债远远超过资产,继承人仍然要全部继承下来,替死者还清负债。概括继承制度与罗马古代的身份继承制度相联系。随着身份继承逐步演变为财产继承,概括继承制度便失去了它的前提和根据,而显得对继承人过份苛刻。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适应继承制度变革的需要,罗马法逐步废除了概括继承制度,赋予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其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的权利。限定继承制度确立,并为后世各国继承法所采用。三、以遗嘱继承(successio secu

3、ndum tabulas)为主,法定继承(successio ab intesta)为辅十二表法确认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两种继承的关系可具体归纳如下:第一,法定继承不得和遗嘱继承并用。凡遗嘱有效时,就不适用法定继承。对同一项遗产,除军人遗嘱之外,亦不得以遗嘱处理其一部分,而按法定继承处理其另一部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若被继承人用遗嘱的方式指定继承人,但只给他一部分遗产,而对其余遗产的处理没有表示意见,或者明确表示其余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就视为被继承人用遗嘱处分了他的全部遗产,他的全部遗产就由他指定的继承其一部分遗产的继承人继承。至于被继承人将自己的特定财产遗赠给受遗

4、赠人,其余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则为法律所许可,因为遗赠和遗嘱继承是不相同的,在长时期内,罗马的继承是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而遗赠则仅仅是涉及特定的财产,同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没有关系。第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就是说,只要死者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就要按照遗嘱来办理。只有在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不合法律规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或者遗嘱上所指定的继承人已经先于遗嘱人死亡或拒绝继承时,才可按法定继承办理。故法定继承一词的拉丁文原意即是“无遗嘱继承”。第三,法定继承最初是由宗亲来继承,到后来,法定继承由宗亲继承演变为以血亲继承为主的继承。到了优帝一世时更明定法定继承也以血亲为基础。这样

5、,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基础就一致起来了。不过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明白表示把自己的财产交由他选定的人继承,而法定继承则是按照一般被继承人的意思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由此可见,这时的法定继承也可以说是一种法律推定的默示的遗嘱继承。四、两种法定继承长期并存,但后来以血亲为基础。从共和国末年起至公元6世纪中叶,罗马并存着两种法定继承制度,一种是市民法的法定继承制度,一种是大法官法的法定继承制度。市民法的法定继承以宗亲为基础,不是宗亲即不得继承。大法官法的法定继承则是以血亲为基础,只要是血亲,不管是不是宗亲,一律享有继承权。后来优帝一世于公元543年和548年以第118号和第127号新敕,把罗马法的继承制度

6、作了彻底修改,完全以血亲作为继承的基础,宗亲继承制度从此废止。五、罗马法的法定继承人分当然继承人(heres suus)、必然继承人(heres necessarii)和任意继承人(heres voluntarius)当然继承人是指直接在家长权下而在家长死亡后便成为自权人的家属,他们由于古代继承家祀和家产公有的关系,即理所当然地继承家长的遗产,所以也称当然和必然继承人(heres suus et necessarius);必然继承人是指奴隶被家主解放,同时被立为继承人的,他们和当然继承人一样,不得拒绝继承,因而在家主死亡时也直接取得遗产;任意继承人亦称外来继承人(heres extraneus

7、),是指那些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不处于家长权下的法定继承人,他们有接受或拒绝继承的自由。六、法定继承是均分继承当继承人有数人时,按照他们同被继承人之间亲等的亲疏顺序,依次继承。同一亲等的,不分男女长幼,按人计算,一律平均分配遗产。子女的后裔,则按支计算,共同继承其直系尊长应继承的份额。七、一为继承人,永为继承人(semel heres semper heres)继承人接受继承后,一般不得中途反悔,因为继承人要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而人格是不能由个人意志而使其因时间的经过而终止的。其后,法学家们认为,在不违背 “一为继承人,永为继承人”这一原理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在指定继承人时附加期限或条件。因此,虽然

8、不得附加终期和解除条件,但可以附加始期和停止条件。八、罗马法适用代位继承(successio in locum)根据罗马法,不仅限于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为继承,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的侄儿侄女等)也享有代位继承权。罗马法继承制度对当代的影响:一、 在罗马法的体系中,继承最后演变为财产继承,所以继承法归于物法,后世各国大都将继承限于财产的继承,但在体列上有所不同,如法国民法典将继承法归入财产取得方法一编中,而后的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中,继承单独成为一编。继承法逐渐独立。二、 当代各国承袭了罗马法继承的基本制度框架,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代位继承以及在遗产分配时的特留份

9、制度等等。三、 罗马法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的范围是以血亲为基础的,后世的诸国民法典在规定法定继承时大都从罗马法,以血亲为基础。四、 罗马法继承制度以遗嘱自由为其原则,之后各国大都从罗马法之规定,规定了在继承法中以遗嘱自由为基本原则,而且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五、对特留份的保护。为了限制遗嘱自由的滥用,罗马法规定了特留份制度,特留份制度的设立,乃是自然法平等、公平、和谐诸理念带给罗马法的影响,旨在限制完全的遗嘱自由,保护近亲的继承权,衡平遗嘱人意愿及近亲权益两方关系,以达到家庭及社会秩序的和谐。在特留份范围外之财产,为遗嘱人得自由处分之部分,对此部分财产,遗嘱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情感好恶,或遗于其

10、喜爱之特定人,或通过遗赠方式授予慈善公益事业,谋求社会公益。后世各国在此问题上也大作了相似的规定,如瑞士民法典第471条、德国民法典第2303至2338条,并赋予相应的诉权予以保护。六、 罗马法继承有遗产信托制度,这可以说是现代信托制度的一个雏形。总之,作为包括了资本主义时期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其基本精神和绝大部分内容,逾千古而犹存。而作为罗马法重要部分的继承制度也深深地影响了后世的诸国,直到今天,在我们现代的各国继承法中,还是能看到罗马法的影子。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民法典制定活动同样也不能不考虑罗马法,只有这样才能制定一部及科学又顾及传统的继承法。篇二:论养子继承制对罗马帝国的影响论养

11、子继承制对罗马帝国的影响题目:请简述罗马帝国初期(到192年)皇帝权力的交接方式、导致这些方式出现的因素以及这些方式对权力秩序可能产生的影响。(一)罗马帝国初期皇帝权利的交接方式罗马帝国有两个阶段,分为前期和后期,要研究罗马帝国初期(到192年)皇帝权利的交接方式需要先了解当时的时代背景。实际上罗马帝国有数百年的共和制历史,但公元前27年,屋大维建立元首制,罗马共和国事实上被罗马帝国所取代。前期帝国经朱里亚克劳狄王朝、弗拉维王朝,至安敦尼王朝(五贤帝时代)达到全盛。国家稳定、社会繁荣,被称之为罗马的黄金时期。罗马帝国是古罗马文明由原本共和时代进入帝国时代之后的一个阶段,理论上是仍维持元老院主持

12、的共和制,实际权利核心在元首手中。虽然最初几位元首都并没有正式称帝,但是实际上已经具备帝制的特点,所以整个政府可以说是由元首即皇帝领导而运作。 屋大维建立帝国后,并未公开实行帝制,而是对外宣称恢复共和制,自己只不过是共和国第一公民,元老院的首席元老,但实际已然成为独裁统治者,以奥古斯都来称赞自己的功绩,意在神话自己。所以屋大维可以认为罗马帝国第一任皇帝,因为其地位崇高可以指定继承人,而其与其家族中成为罗马皇帝的后继者。从提比略起,经卡里古拉、克劳狄到尼禄,四个皇帝在帝国初期相继执政,称朱里亚克劳狄王朝被认为是罗马第一个王朝。此时期,罗马帝国政权的发展趋势是加强中央集权,巩固以皇帝为代表的罗马大

13、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这些皇帝的权利交接方式是罗马人盛行养子继承,每任皇帝间并不一定有直接血缘相关。屋大维的继承者提比略就与他无血缘,而之所以会被认定为同一王朝,乃是因为其姻亲关系与收养养子形成家族,这与中国一家一姓的皇朝有很大区别。(二)导致这些方式出现的因素在古代罗马,一个家族需要一个男性继承人,但养育孩子的花费又太高。领养就成了解决方法。罗马帝国由有权势的家族统治,每个元老都要生育孩子来继承他们的产业、家族姓氏和政治传统。但是儿女众多对于元老来说是件奢侈的事情,女儿们出嫁需要丰厚的嫁妆,儿子们进入元老院也要花费大量的金钱。一个家庭的政治地位越高,钱也花得越多。由于罗马这种社会情况的限制,

14、他们家庭的孩子数目一般避免超过三个。 首席元老有六个孩子,在当时被认为是政治自杀。但是,孩子过少也不是好的选择。婴儿会早夭,男性诞生太少都是致命的。所以对那些受诅咒而多子或因天谴而无后的家庭,领养是救命之方。而且领养孩子能够密切家族间的关系,培养巩固他们的联盟,即使是富裕的人也愿意把他最大的两个孩子过继给别人。所以在古罗马领养男孩是很常见的事,尤其在上层社会像元老院这样的阶层中。这种活动在法律上也有支持,据罗马法,转让孩子由他人领养是家父一种法定权利。被领养的孩子通常是最长的,健康和能力都合格。领养是无子家庭一项昂贵的投入,质量必须有保证。大部分有领养协议的家庭地位相近,常常是政治联盟或者有血

15、亲上的联系。一个被贵族收养的平民会成为贵族,反之亦然;但是在共和国时期,这需要元老院同意。领养的贵族需要花笔钱,男孩使用他养父的名字,再加上一个指明他本来家族的名字。(三)领养制度对权力秩序可能产生的影响正如前文所说领养不是件隐秘的事,也不被认为可耻,被领养的孩子也不必和他原来的家族断绝关系。就像一个婚约,领养是加强家族间联系和政治联盟的方法。被领养的孩子通常同时享有原家族和现家族的好处。几乎所有的罗马豪门望族都领养孩子和把孩子过继给其他家族。 在帝国时期,领养成为可以保证帝位顺利交接政权的一种手段:皇帝把他选定的继承人收养为子。而且领养在罗马帝国被证明是比自然继承更灵活和有效的帝位继承方式。

16、它保证未来的统治者有才华,有能力,军权在握。共和国时期最著名的被领养者是屋大维,他被尤利乌斯恺撒领养。在二世纪,除了最后的马尔库斯奥列里乌斯,五贤帝都是领养家族外的一位贤才作为继承者;图拉真和哈德良这样的贤帝都是通过这种制度成为皇帝的。相反,马尔库斯奥列里乌斯的继承者,他的亲生儿子康茂德就不是个称职的皇帝。他的统治是罗马帝国的转折点,之后帝国就慢慢衰落了。 由养子继承制进行皇权交接而选出来的五贤帝分别是涅尔瓦,图拉真,哈德良,安敦尼,庇护,马可奥里略。五人先后相继,使罗马帝国得到了将近一百年时间的和平与安定,政治清明,经济发展,社会繁荣,人民富裕,与之前一百年的腥风血雨成很大的对比。这五位皇帝宽厚谦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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