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制度查证属实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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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功制度查证属实的认定标准篇一:立功制度若干问题讨论20XX年发表于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郭书山摘要:立功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一项从宽处理的制度,贯穿于犯罪分子到案后至服刑期满的整个期间。立功能否成立,应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法律效果等方面认定,我国刑法规定对立功视情形可以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可以”应和“应当”同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或线索才是立功的认定关键;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不要把立功混淆为罪与非罪的界限;突出贡献或重大贡献模糊界定有待于制定明确的解释。立功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一项从宽处理制度,它表明我国刑法对于具有立功表现的立功犯的积极鼓励,使其受到宽大处理,

2、具有一定的刑事政策意蕴。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修订后的刑法对立功作出的更符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法律规定。除此以外,刑法第五十条关于死缓犯的立功、第七十八条关于减刑中的立功、第四百四十九条关于犯罪军人立功等也有与立功相关的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五条、第六条对刑法立功问题作了更为明确地表述。本文试从立功制度的概念、构成、分类和

3、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角度,对立功问题作更深入的探讨,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一、 立功的概念和构成立功就是为了建立功绩。刑法上的立功应是犯罪人建立功劳或者以所建功劳弥补所犯的罪行,从而立功赎罪。根据我国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关于什么是立功,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观点:(一)、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等情形。?1?、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包括两种情况,即量刑中的立功制度和刑罚执行中的立功制度。量刑中的立功制度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表现的,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4、处罚的制度。而刑罚执行中的立功制度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法律规定的几种表现时,可以据以减刑的制度。?2?、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具有协助司法机关工作的属性,或者对国家、社会有利的行为。?3上述观点中,第一种观点是结合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的立功概念,其内容是对条文的归纳,但是从刑法规定横向看,这种概念并不能概括刑法六十八条外有关立功的情形。因此,第一种观点存在内容不够全面的缺陷。第二种观点虽然明确了刑法中的立功包括量刑中的立功和刑罚执行中的立功,但这种表述并不能反映出立功作为一个概念所应具备的概括性。只能是对立功表现的横向

5、列举。第三种观点明确提出立功是“对国家、对社会有利的行为”、“为社会作出其他贡献的行为”。是在刑法条文基础上做出的归纳性的表述。那么,立功的概念应如何表述呢?笔者认为,立功概念的科学界定必须从立功的本质特征入手,能够揭示出立功制度本质特征的表述才能作为立功的概念。根据刑法理论,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广义上的行为和狭义上的行为。广义上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非犯罪行为;狭义上的行为仅指犯罪行为,?4?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立功作为一种行为,应当是由行为人在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是一种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非犯罪行为。因此,科学表述立功的概念必须揭示出立功是一种有益于社会的行

6、为的本质特征。而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三种观点不但明确了立功无害于社会,而且是对社会有益、有一定贡献的积极行为,揭示出了立功的本质特征。而且,从内容范围来看,将刑法所规定的相关立功的条文都包容在里面,该观点不但克服了第一种观点内容面窄的缺陷,也克服了第二种观点简单列举,不能反映出立功作为属概念的缺陷,是一个比较科学的概念。笔者基本同意第三种观点。但是,第三种观点把立功的主体限定为犯罪分子这又与内容的全面性相悖。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既然行为人是否有罪没有确定,就不能被称为犯罪分子,而犯罪分子并不能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

7、人,是指因某种事实、证据或者迹象而被司法机关怀疑犯罪,已经立案追查但尚未得到证实的人,以及其他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人在司法机关作出确定为被告人之前的称谓;所谓被告人,是指刑事诉讼中被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公诉以后的人,或者经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追诉其刑事责任的人在审判程序中的称谓。但是,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一般规定、刑法第五十条“死缓犯的立功”规定、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犯的立功”规定和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 “戴罪立功”的规定来分析,立功制度除了适用犯罪分子外,还应当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以,笔者认为,立功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

8、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具有协助司法机关工作的属性,或者对国家、社会有利的行为。二、立功的构成要件根据上述对立功的概念的分析,笔者认为成立立功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立功的主体。立功的主体仅适用于犯罪分子。从这个意义上讲,凡是构成犯罪的人,无论其犯的是何种罪行,也不论应判处何种、多重的刑罚,都可以成为立功的主体。那些没有实施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能成为立功的主体。犯罪分子的亲属、朋友即使实施了犯罪分子成立立功所要求的一些行为,也不能视作是犯罪者本人的立功表现,其法律后果犯罪分子本人不能享有。在这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人民法院判决最终为

9、无罪,其在被追诉期间所实施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也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立功。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在追诉期限内未被追诉,最终因追诉时效已过而不再追诉的,其立功表现也不能算作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二)、立功的时间。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目前学术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第一,认为“立功的时间始于犯罪预备终于刑罚执行完毕;但作为刑罚裁量情节的立功,通常在判决或裁定之前”?5?。第二,认为“立功是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实施的揭发检举或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分子的行为,犯罪以后,不仅包括判决生效前,也包括判决生效以后,既可以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阶

10、段,也可以发生在服刑期间”?6?第三,认为“立功行为发生于刑事诉讼阶段。刑事诉讼阶段指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概言之,量刑情节意义的立功必须发生于犯罪分子开始被追诉以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这一阶段内”?7?我们认为,关于立功的开始时间,应按解释的规定,限定在犯罪分子“到案”为宜。犯罪分子“到案”,有二种情况:一是指在询问、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以及公民扭送等诸措施中,从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最早采取的那个强制措施时起,即为“到案”。例如,公安机关对某一犯罪分子最先采取了询问措施,不久又对其拘传、后来又对其拘留、逮捕等。对该犯罪分子而言,从询问时开始,就是其“到案”。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

11、。何谓投案,应按自首制度的有关规定认定。立功的开始时间不宜定得太往前。因为犯罪分子实施立功行为往往是为了将功折罪,所以,立功开始时间必须定在犯罪分子已经知道自己所犯罪行被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之时为宜。前述那些把立功的开始时间笼统地、过早地定为“犯罪以后”、“始于犯罪预备”、“始于立案侦查”的观点,都是不科学的,因为只有犯罪分子“到案”,他才能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确认,他才能基于“将功折罪”的心理去实施立功行为,所以,犯罪分子在犯罪预备中、犯罪以后直至“到案”前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立功。关于立功的截止时间,基本同意第二种观点中立功存在的期间的表述部分“不但包括判决生效前,也包括判决生

12、效以后,既可以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也可以发生在服刑期间”,但是,第二种观点在叙述上还有些概括,现结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将立功可以表现的时间分析如下,以便科学地界定立功的截止时间。笔者认为,立功可以发生在以下阶段:量刑制度的立功;发生法律效力前的立功;生效裁决执行阶段的立功。量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在判决宣告前犯罪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前的立功,是指判决宣告后生效前行为人检举揭发等有益于社会的立功行为;生效裁决执行阶段的立功,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体分析,发生法律效力前的立功是刑法规定的死刑判决宣告后上诉期间或个别死刑案件生效后改变法院复核期间;

13、生效裁决执行阶段的立功是指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死缓犯的立功”,;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犯的立功”和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戴罪立功”。综上所述,立功的时间应界定在犯罪分子到案以后,服刑期满期间比较妥当。(三)、立功的主观方面。立功可以是自愿行为,也可以是经教育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对于检举、揭发者的动机,刑法及司法解释上未加以限制,这也就是说不论犯罪分子出于何种动机,只要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等行为,并且达到预期的后果,即成立立功。立功是行为人在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积极追求的行为。(四)、立功的客观表现。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必须实施了具体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

14、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后,不仅交待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可见检举揭发的罪行必须是和本犯罪分子的罪行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的罪行,如果是自己的罪行就不是立功。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属情形也应视为立功: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对这种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同时还应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与其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无论哪一

15、种情况,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到了其他犯罪人,就应视为立功表现。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规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贡献的行为。(五)、立功的效果。立功不仅是一种表现,而且必须要有某种实际效果。即立功的行为与预期的结果要有因果关系。立功表现形式不同,其立功实际效果的要求也不同。如: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须经查证属实才能成立。查证属实是指经过司法机关查证属实以后,证明犯罪人揭发的犯罪行为确实属实,如果经过查证,犯罪人揭发的情况不是犯罪事实或者无法证明,则不属于

16、立功。提供重要线索的立功表现,须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人提供的重要线索,查清了犯罪事实,破获了犯罪案件。如果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事实与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不一致或者提供的重要线索籍以侦破的是其他类型案件,则不能认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三、立功犯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根据不同情形,可分别对立功犯予以从宽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人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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