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744415 上传时间:2019-06-15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31.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税务重大行政决策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税务重大行政决策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税务重大行政决策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税务重大行政决策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税务重大行政决策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税务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务重大行政决策制度(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税务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篇一: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臵;(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2、(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第四条 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第六条 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

3、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第七条 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第八条 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第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

4、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决策承办部门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二)遗漏必要的信息;(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涉及资源配臵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决策承办部门选聘3名以上在决策事项所涉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

5、评审意见。第十四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要决策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第十五条 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第十六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第十七条 提交局务会议重大决策议题,由局长确定。第十八条 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送以下资料(视实际情况需要选取):(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二)风险预测报告;(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四)

6、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资料;(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七)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第十九条 局务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二)决策承办部门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三)决策事项的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五)局长在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第二十条 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臵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

7、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臵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第二十一条 局长一般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第二十二条 局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五)主要分歧意见;(六)局长的决

8、定。第二十三条 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第二十四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及工作要求。第二十六条 执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篇二: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江苏省地方税

9、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 苏地税发20XX66号 颁布日期: 20XX-9-5所在地区: 江苏所属税种: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省地方税

10、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由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对省地方税务局行政管理、税收业务管理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全省地税系统发展规划;全省地税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重要人事任免和奖惩;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支出;税收征管改革及信息化建设中重大问题;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重大税收执法督察决定;其他对省地方税务局有重大影响,需要集体研究、审议、决策的事项。第四条 省局各处室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的调查研究、方案起草与前期论证等工作。省局办

11、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集体审议工作。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拟定方案,论证评估,征求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结果公示。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凡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由承办处室会同相关处室进行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情况、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拟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和说明,经分管局长审核并报局长批准后提请集体审议。第七条 税收征管改革及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集体审议前,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需要提交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

12、策事项,根据性质和类别,由承办处室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人大代表、律师等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对拟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论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承办处室整理后提交局领导作为决策参考。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承办处室通过书面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与其他政府部门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事项说明中如实反映。 与税务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定前,承办处室可以通过邀请纳税人代表召开座谈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于公众意见应认真记录,作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重要参考。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

13、之一,应举行听证: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并事先公布代表名单。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和相关背景材料。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重大税收征管模式改革、重大税收执法督察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草案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14、;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第十一条 提请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召开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后,承办处室要通过民意调查、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对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第十三条 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应进行合法性审查而未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而作出决策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超越法定权限、

15、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策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篇三:重大行政决策六项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六项制度(一)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为提高我局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针对我市统计行政执法中的重大事项,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集中集体智慧,实现统计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决策向科学民主转变,把企业、基层和群众的意见、专家咨询、领导决策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