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的刑罚制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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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代的刑罚制度影响篇一:秦朝的立法制度秦朝的立法制度秦朝存在的时间很短,从公元前221年,到公元前206年。因为秦朝存在的时间很短,所以在法律上有很多内容同秦国时期基本相同,这里就不重复讲授了。(1)立法思想:韩非子的以法治为中心的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君主独断:到秦朝时候君主的名称有了一些变化,由原来的“王”改称“皇帝”,秦王嬴政改称“秦始皇”,所以君主独断也就是皇帝独断。从秦朝开始我国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国家的重要事项由皇帝独断,在立法方面就表现在“法自君出”,一方面,皇帝组织人力物力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皇帝的命令也是法律的一种形式。法令出一:或叫做“法令由

2、一统”,表现在两个方面:1)法令由君主主持制定,即:法自君出;2)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法律令,把原来只实行于秦国的法律令推行到全国范围内,改变战国时期律令异法的局面。皆有法式:这原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以法治国”的主张,秦国统一以后,仍然以此为指导,作到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都要有法律,即凡事“皆有法式”。严法苛刑:这也来自秦国统一过程中一直沿用的“法家思想”,法家主张“重刑轻罪”,因此“严法苛刑”自然成为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秦朝的立法阶段秦始皇时期:在这一阶段立法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总的来讲可以说较有建树。积极的一面表现在:秦始皇不仅统一了法律令,改变了战国时期“律令异法”的局面

3、,还发布了一系列新的法令,主要有“使黔首自实田令”,内容是让百姓自己报告实际占有田地的亩数;另外还有“上农除末”令,“上”是崇尚,“末”是工商业,总的意思是即重农抑商,中国古代社会一直认为农业是“本”,中国以农业立国,而工商业是“末”,如果本末倒置,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发展。此外还有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统一车轨的法令,对实现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的统一都有很大影响。消极的法令主要是钳制思想言论的法令,如禁止诽谤,妖言的法令,禁止藏书的挟书令。秦二世时期:秦二世任用宦官赵高,改定了秦始皇的很多法令,使得法令更加严苛,比如在秦始皇时,对连坐者并不一定处死,二世时则规定:“连坐处死”。秦朝的法律形

4、式秦朝的法律形式的基本上同秦国,即有七种法律形式:律、令、课、程、式、廷行式和法律答问(请同学们参考秦国的法律制度)。变化在于秦朝把皇帝的命令具体区分为“制”和“诏”,“皇命”为“制”,即皇帝对某件事的裁定,“皇令”为“诏”,即皇帝的宣告。秦朝的立法特点维护皇权:秦朝在法家重刑轻罪思想的指导下,制定了严刑重法,其中对危害封建皇权的行为更是规定了很重的刑罚。律文繁密:秦朝的立法思想之一为“皆有法式”,即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律来规定,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记载,秦国时就有律名34个,据汉人盐铁论记录:“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意思是秦朝的法律比秋天的野草还要多,法网比凝固的油脂还要密。刑罚

5、严苛:秦朝的法律规定了名目繁多,又非常残酷的刑罚,除了秦国的刑罚种类以外还增加了“具五刑”,肉刑也被大量使用,以至于有人形容说当时割下的人鼻子要用筐来盛,断足要用车来装,汉人形容说“褚衣塞路,囹圄成市”株连广泛:秦朝分连坐,缘坐,往往因一人犯罪株连亲属和非亲属。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秦朝的刑法原则秦朝的刑法原则大体上同秦国的刑法原则,至于到秦朝时期的刑法原则有什么变化,由于史料的缺乏,无法加以详细考证。请同学们参考秦国的刑法原则。秦朝的刑罚制度秦朝的刑罚制度大体上同秦国的刑罚制度。据史书记载,在秦朝的死刑中又增加了“具五刑”,“具五刑”简单的解释就是将黥、劓、斩趾、断舌、杀,这五种刑罚同施于一个犯

6、人的特别残酷的刑罚。据后汉书记载:“昔高祖令萧何做九章之律,有夷三族之令,黥、劓、斩趾、断舌、枭首,故谓之具五刑”。这里记载的虽然是汉朝的制度,但是汉承秦制,所以可以作为秦朝有“具五刑”的根据;另外史记记载:李斯是具五刑而死:“具斯五刑,腰斩咸阳市”。对“具五刑”后世还有其它解释:第一种解释是五刑齐施;第二种解释是特殊的死刑秦朝的主要罪名秦朝主要罪名的规定有两个目的:维护皇权、钳制思想言论文化。告言皇帝居处:向外泄露皇帝的住处。兼方:秦朝禁兼方令规定:不得兼方,即一个方士只能经营一种方术,兼营两种方术叫做兼方。之所以规定这种罪名是因为秦始皇很信任方士,如方士术多则不精,直接威胁到皇帝的人身安全

7、。妄言:即言辞狂妄,处死刑甚至族刑。诽谤:即非议朝政或非议他人,处死刑或族刑。妖言:蛊惑人心的怪诞的邪说。犯此罪处死刑。非所宜言:即说了不该说的话,处什么刑罚无相关记载。偶语诗书:偶:两个人,即互相;语:讨论。偶语诗书即互相讨论诗经和书经。规定这个罪名的目的是钳制文化。以古非今:以古代的事例非议今天的朝政。秦朝规定“以古非今者族。”挟书:拥有书籍。挟书处徒刑。秦朝有挟书令,规定:老百姓必须把诗、书、百家语交到官府去焚毁,如三十天内不交到官府,要处“黥以为城旦”,即在其脸上刺字并罚他去筑城。失期:即军事集结晚于规定的日期。秦律规定“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大泽乡起义就与这一个罪名有直接的关系秦朝

8、的民事法律制度秦朝统一中国以后,在民事法律方面比较重要的有“使黔首自实田令”。公元前216年发布,“黔首”:百姓;“实”:如实申报占有土地田数。这一个法令使得全国范围内确立了农民所占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秦朝发布这个法令并不意味着在全国范围内就不存在公田了,在秦朝以至以后各朝代,都还存在着公田,或叫做官田。秦朝的司法、监察制度司法机关秦朝的司法制度基本上沿用秦国的司法制度,在中央仍是皇帝掌握司法大权,在皇帝之下设专职的司法官吏。中央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仍是廷尉,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地方上报的疑难或重大案件,除此以外,丞相和御史大夫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地方司法机关:在地

9、方上仍然实行郡县两级制,由郡守、县令兼理司法审判。乡间有专门的官吏负责轻微民事案件的审理,叫做有秩啬夫,另外由游徼来维护治安。秦朝的诉讼制度秦朝的监察制度中国的监察制度是随着任官制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学界认为中国在战国时期虽然有监察制度的存在,但其正式建立是在秦朝。秦朝的监察制度分为两个层次,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主要负责监察中央的官吏,另外设御史中丞作为御史大夫的副职,协助御史大夫监察中央百官。在地方上,各郡设立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县的官吏。篇二:中国法律刑罚制度的发展中国法律刑罚制度的发展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都有其自身存在的必要价值。原始社会虽不能产生体现为国家形态的法,但

10、却产生了法的胚胎形态-氏族习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也必然有其应有的发展。中国的法律起源于夏奴隶制国家,传统的法律以君主的意志为转移,更多的偏重刑法,以刑为主。物质的发展带动着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发展了中国的法律刑罚制度。夏商时期,伴随着“王权神授”,“天讨天罚”的法律思想,提出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和“殷罚有伦”的刑法原则。正如礼记.王制所说:“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由此可见商代对疑难案件的审理持慎重态度。旧五刑诞生于夏商西周时期,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

11、,在此之上更有鞭刑,扑刑,流刑和赎刑,以及圜土之制,嘉石之制。鞭刑,是用荆条或株木痛击犯人的背部或臀部,主要用于惩罚官吏;扑刑又称杖刑,用于教化,使犯者知错;流刑,流放于远处,在先秦时期仅适用于少数上层贵族;赎刑,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的刑罚执行方法。圜土,西周时期的监狱,圜土之制即让其在狱中劳作,进行改造,限制自由而使之服劳役的刑罚制度。嘉石之制,即将轻微犯罪人,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役,期满后释放。秦代则更加具体的针对各种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刑法原则,如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累犯加重,共犯加重,自首减刑,实行连坐,诬告

12、反坐等。在此情况下,秦代的刑罚种类极为繁多,大致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八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秦简中有“笞十”,“笞五十”等多种等级。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在秦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鬼薪(为祭祀鬼神伐薪),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隶,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司寇(伺察宼盗),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用于官吏。肉刑,即墨,劓,刖,宫,在秦代肉刑通常跟徒刑共同使用。死刑,其中包括

13、弃市,戮(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腰斩,车裂,定杀(将患有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者生埋处死),枭首,族刑(通常为夷三族或灭三族)和具五刑。羞辱刑,秦时通常使用“耐”,“完”,指仅剔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经济刑,在秦代主要是“赀”,一般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民人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1.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2.“赀戍”发往边地做戍卒;3.“赀徭”即罚服劳役。株连刑,主要为族刑和“收”就是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法时,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隶。汉代刑罚制度发生了改变,其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先请原则都体现了汉代对于刑罚制度的减轻

14、。首先,汉文帝开启了刑制改革即废除肉刑。将原有的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虽然在斩右趾方面,将原本的肉刑改为了死刑,实为刑罚的加重,但总体看来汉文帝的改革还是一种对刑罚的减轻。而后汉景帝再次提出刑制改革,即减轻笞刑。首先减少笞数,第一次,由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第二次,由笞二百减为笞一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其次规范了行刑方式,即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实施中不得中途换人。此外,文帝又将明帝把斩右趾改为弃市的一项又改了回来。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总的趋势是逐渐变缓的。一.新五刑体系初步形成,即死刑,流刑,徒刑,鞭刑和杖刑,为隋唐以后的刑罚体系奠定基础。二.

15、废除宫刑,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诏:“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后主天流五天亦诏令:“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从此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三.缩小族刑缘坐范围,新律律定:“大逆无道,腰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四.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北魏,北齐均据“降死从流”的原则,将流刑列为法定刑,作为死与徒的中间刑,从而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罚以来死,徒二刑间的空白,为隋唐时期刑罚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隋唐时期,唐律的五刑,具体指笞,杖,徒,流,死。唐代的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刑罚,如唐律疏议所解释的那样:“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衍,法须惩戒,故加捶挞以耻之。”杖刑仅重于笞刑;唐代的徒刑是自由刑与奴隶刑结合使用如唐律疏议所说:“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唐代的流刑是仅次于死刑的惩罚手段尚书:“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有之于远之”;唐代的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宋代,宋太祖赵匡胤为“洗五代之苛”,于建隆四年创立了折杖法。“流罪得免于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文献通考刑考。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又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在此之上又有杖杀凌迟等酷刑。宋史刑法志:“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可见酷刑已让百姓十分惧怕。明代,刑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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