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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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篇一: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内容提要: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理论基础和依据入手,从受让财产的权利外观的公信力以及影响公信力的各个方面论述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以及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过程中财产收益和风险承担处理的浅见。关键词:善意取得、适用、权利外观、公信力Contents brief summary:This text the concept and theories foundation that obtains the system from the good intentions xxmence with basis, from the e

2、ach aspect of the publics trust dint and influence publics trust dint that suffer to let the rights external appearance of the property discuss the good intentions acquisition the systems suitable for use problem and obtain the system the suitable for use the process in the good intentions the insid

3、e the property inxxe to undertake the processed shallow view with risk.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其基础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指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地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最早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国民法典完成了善意取得由习惯法到成文立法的转化过程,而德国民法典将善意取得制度进一步完善。在其后,苏联、瑞士、荷兰、

4、意大利等国家的民法典也相继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善意取得制度也在其成文法中有所体现,如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如果货物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根据市场惯例,只要买方是善意的,没有注意到卖方的权利瑕疵,就可以获得货物完全的权利。”美国统一商法典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没有明确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承认并适用该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牺牲财产所有权的绝对性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的制度。从制度渊源上看,善意取得制度是从日尔曼习惯法的“以手护手”原则演化而来。就其产生确立的理论基础和依据,有“取得时效说”、“权利外观说”、“权利赋权说”、“占有效力说”、“法律特别规定说”等

5、等。我国学界目前主要有法律特别规定说与权利外观说。法律特别规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特别制度。但法律为什么如此规定却并没有作出说明,因此笔者认为,该学说只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形式基础作出了说明,并没有道出善意取得制度实质性的基础。权利外观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依据是动产占有的公示效力即占有的公信力,凡占有动产的人即推定为该动产的所有人。笔者认为,权利外观说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质进行了分析说明,但其仅限于占有的公信力,并不全面。因为,占有的公信力于法律基于概然性而得出的结论。“(占有)外观之状态与实际之情形,一般而言系八九不离十,基于此项概然性,占有既具有事实支配标的物之外观,自应

6、具有本权。”在一百例中有九十九例权利与外形相一致。占有者的占有状态就表明了权利之所在,它无须另行证明。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虽有不能完全公示权利状态的缺点,但其便捷性和高度概然性使之成为动产公示最为可取的方法。动产的占有与所有权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所以受让人与让与人进行交易时,无须查明其有无处分权,而可径行依其占有动产而信赖让与人为所有人,与之交易,交易迅捷而便宜。善意取得制度正是保障这种便捷交易的安全应运而生的,善意取得的实质是忽略个别情况而以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来保障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是法律通过对交易安全与便捷的社会总利益与受损的原所有者的个人利益的比较衡量,而选择了前者

7、的结果。但“占有”只是财产权利外观的一种形式,财产还有其他的权利外观,而且同样具有高度的概然性、使交易便捷或者相对便捷的特性,从社会整体交易利益和安全考虑,同样应当选择。如登记机关对不动产权利人的登记也是一种权利外观,而且登记的权利人与真实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与一致的情况相比也是微乎其微,受让人对登记的信赖也是最便利的。因此,笔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为保障社会整体利益而对权利外观公信力的确认,这里的公信力不仅包括占有的公信力,还包括其他形式的公信力,如登记的公信力。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也可称为善意取得的构成,包括“受让人须从无处分权的人手中取得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时

8、须为善意”及“受让人须以取得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其中的核心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为善意”。从形式上,现代民法中的“善意”(bona fides,good faith)是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道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 状态。“善意”主要指不知情,即“行为人的行为是真诚的,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相信其请求是不合理的”。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转让人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事实。但应当指出,善意并非指受让人不知道法律规定而为的民事行为,对法律的无知不能作为善意的借口。善意的反面是恶意,即知情,明知转让人无转让权或有责任知道但出于疏忽而未知道的,是为恶意第三人。恶意

9、通常不能合法地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善意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主张其他权利的法律前提和道德上的立足点。一个明知转让人无处分权而仍受让该财产的人同违反所有人意志转让财产的人一样,均属于一种故意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不仅在法律上不能主张权利,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善意取得制度中对善意的时间仅要求受让人受让财产的当时为善意即可,受让之后是否善意,并不影响善意的成立,所以善意取得也称为即时取得。这使交易速度得到提高,交易安全得到保证,使交易秩序稳定。从实质上,笔者认为,善意的本质是受让人判断所有权是否以公信力为基础,即当权利外观与本权不一致时,。若受让人基于某种公信力而相信出让人为财产所有人而进行交易,则

10、其具有善意,否则不具有善意。笔者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受让人是否以公信力为基础对本权作出判断即是否善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1 )受让人依据的权利外观的等级;(2)财产转让时的价格情况;(3)受让人的专业以及文化知识水平;(4)受让人对转让人的熟悉和了解程度;(5)交易场所因素;(6)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关系以及其对转让人的态度等等。一般根据传统,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将财产划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即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而不适用于不动产。这正是仅以“占有的公信力”为善意取得制度的依据的结果。笔者认为,将不动产排除在善意取得之外是因为不动产一般适用登记制度,因此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很难让人相信其从无处

11、分权人手中取得不动产是出于善意,或者可以说是这时占有不具有公信力而无法适用善意取得。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速度和交易形式、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可否认的缺陷使登记的外观与本权分离情况的存在,当受让人基于登记的公信力而相信出让人是所有人与之交易时,我们不能否认不动产交易中善意受让的存在。将不动产交易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之外有违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初衷,也有违财产在市场上交换时的平等性以及民事关系中民事主体平等的原则。况且,动产中并非一切的动产交易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笔者认为,为判断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将财产进行分类,应当依受让人认为的权利外观是否有公信力为标准,有公信力的则适用善意取得,没有

12、公信力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当然这种分类过于笼统,没有实际意义。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应当对财产的权利外观的公信力进行等级分类,当受让人认为的权利外观的公信力等级高于财产的其他等级公信力时适用善意取得,相反则不适用。(一)权利外观等级笔者认为财产的权利外观概括可以有以下几种:1、法律公示这一类财产是直接通过法律的规定对财产的权利人作出了公示,或者是通过法律对财产的交易进行了禁止或限制,其公信力等级最高。因为法律是公开发布的,且具有权威性,对法律的无知不能作为其善意的理由。这时的财产受让人若基于其他权利外观(如占有)受让财产,则不可能出于善意。这一类财产具体包括:1)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外观这一类的财产包

13、括土地、各种资源、明确规定财产权利人的国有资产等。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白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因此,对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隐藏物法律已经规定权利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法律规定禁止和限制流通法律对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物作出了公示,虽然不是直接对财产权利外观的规定,但对财产的流通限制进行了权威的公示,实质上是对财产权利外观的限制,从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上讲,善意取得自然不能保护和促进这一层次的财产流转,从而使财产的权利外观失去意义,也就无公信力可言,受让人无可依据的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外观,自然无权要求适用善意取得。 如转让毒品、剧毒物、爆炸物,倒卖国家不允许

14、自由买卖的珍稀动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等,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执法或者司法过程中公示的财产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相关的财产也会进行公示,这种公示有时是对财产流通的限制,有时时对财产权利人的公示,由于国家权力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决定,财产的权利外观受到限制或限定,其限制或限定的公信力高于一般的权利外观的公信力。财产受让人作为交易基础的权利外观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其出于善意已不可能,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财产。2、登记公示法律规定,部分价值较大的财产在转让时应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这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及部分动产,如机动车辆等。公民或法人在买卖赠与这类财产时,

15、须提供相应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法律关系才能生效。借助法律的规定使登记公示作为部分财产的权利外观具有较高人公信力。受让人出于对法律规定的信赖和对登记机关的信赖而进行交易,是非常明确的善意,而且,很多情况下,受让人只能信赖登记,别无选择。因此,在财产无其他更高等级权利外观或权利限制的情况下,登记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受让人有权主张善意取得。不能因登记机关的过错而造成错误登记或错误涂销;登记以外的法律变动;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但登记尚未涂销;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动产物权,如征收土地,但尚未办理登记;不动产共同共有关系中,不动产物权仅登记在一个或部分共有人名义下的等等情况而侵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16、。3、特殊交易场所有些特殊交易场所对社会交易成员本身就有公信力,由于财产在特殊场所进行交易,因此财产权利外观的公信力因此而提高。如在拍卖公司进行的拍卖,受让人因信赖拍卖公司以及信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监管措施等而进行交易,应当认为其出于善意。4、占有占有当然也具有公信力,前面我们已经谈到,占有的公信力来自于动产交易的便捷和外观与本权一致的高度概然性。在此本文不再缧述。实践中,财产权利外观还有许多形式,如国家机关的行为、大型媒体的行为、历史习惯等等,由于过于复杂,限于笔者的能力及时间,本文将不作论述。(二)其他因素当然,判断受让人认为的财产的权利外观是否具有公信力及公信力的高低还应考虑其他因素予以综合评定。1、财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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