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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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的司法制度篇一:日本司法制度的变迁一、日本刑事司法制度的沿革日本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其现行的法律制度是以19世纪后半叶即1868年的“明治维新”为契机,以欧洲大陆法系为基础,并受英美法系的影响(主要是引入了美国的法律制度),又继承了自身传统的法律文化(主要是中国唐代律令为蓝本的“大宝律令”制度)而逐步演变发展起来的。(一)二战以前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从17世纪开始到19世纪中叶,日本是由有势力的封建领主(德川幕府)掌握着国家政权。由于日本当时采取锁国政策,与外国的邦交及通商都处于停止状态。直到19世纪中叶受欧美各国开放的压力,才打破了锁国政策,并从“明治维新”建立新政权后,才开始了近代国家的

2、建设,并借鉴法国和德国的法律制度,开始建设日本近代的法律制度。其中,法国对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最为明显。如1880年的治罪法和1890年的刑事诉讼法,就是仿照法国的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即日本刑事司法制度方面的最早立法。同时,日本在刑事司法方面的立法,也受德国的影响,1890年的法院组织法就是以德国法院组织法为蓝本的,并且日本1889年的明治宪法和1890年的裁判所构成法,也是借鉴德国宪法制定的。此外,日本还借鉴英国的司法制度制定了陪审法,从1928年开始,实行了15年陪审制度,后来由于案件逐年减少,加之二战爆发,为了节约由于陪审所需要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于是1943年取消了陪审制度。

3、( 二)日本二战以后的刑事司法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45年)后,按照波茨坦宣言和日本投降书的规定,日本废除了明治宪法。美军作为联合国占领军进驻日本后,在美国的参与和扶助下制定了实行国民主权原则的日本宪法。以此为契机,日本进行了包括刑事司法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美式司法”改革,即所谓二战后日本的第一次现代司法制度改革。在此次改革中,日本大量引入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赋予法院(日称裁判所)完全的司法权和违宪审查权,禁止设置二战前行政法院那种特别法院;增设了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建立起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的审判机构体系;在审判程序方面,民事诉讼和刑事诉

4、讼制度中采用的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原则;将司法“三曹”(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又称“法曹”)合而为一,实行同一的严格的司法考试和研修制度等。1946年颁布的日本宪法关于“国民权利义务”一章中,规定了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权利,如沉默权、令状主义、质问权等,这便形成了日本的刑事诉讼程序的骨架。这些规定是以美国联邦宪法为根据制定的,并成为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各种原则的基础。因此,二战后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带有美国司法制度的色彩。篇二:日本司法制度日本司法制度普通法院司法制度行政法院近代日本司法制度在明治宪法颁布后正式确立:(1)法院实行四级三审(2)法院由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法院和大审院组成二

5、战以后,日本于1947年先后颁布法院法和检察厅法废除明治宪法体制下设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实行单一的法院体系,将法院分为五级:(1)最高法院(2)高等法院(3)地方法院(4)家庭法院(5)简易法院检察厅分为:(1)最高检察厅(2)高等检察厅(3)地方检察厅(4)区检察厅法曹三者:律师、法官、检察官民事诉讼制度:日本政府效仿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起草新的民事诉讼法典,1884年聘请德国法学家泰哈喔帮助起草,1890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典颁布,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篇三:日本法律制度日本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 日本车辆法规体系 标准概况和汽车相关的jis原始方案,以汽车技术会为首,(株)

6、日本汽车零部件工业会,(株)日本汽车车体工业会,(株)日本汽车轮胎协会,日本汽车机械器具工业会等多个团体分担完成。此外在日本,汽车技术会的标准会议(jaso:japanese automobile standards organization)上,以汽车相关的技术以及材料,零件和设备的标准化为目的,到20XX年3月发行了大约380个汽车标准(japan automobile standards)。 日本的相关汽车法规有关汽车构造的基本法律参见图3-1。图4-1 日本汽车构造的法律体系道路运送车辆法规定了车辆的登录,点检,整备,构造基准,检查(包括认证,召回)。本法规定了车辆行驶的基本事项,车辆

7、所有人(客户 )有遵守义务。此点不同于欧美国家制造规定生产企业有遵守义务。另外,为实施此法律,且大体上以命令(政令、省令、通达)和告示区分的法令来构成的,涉及范围广且杂。法律:根据目的规定其要件,制定需得到国会认可,效力仅次于宪法。通过公报公布。政令:法律实施时,内阁制定的命令。通过公报公布。省令:明确具体的技术要件(限值,适用方法等),各省大臣实施行政事项时的命令,通过公报公布。通达:作为对省令的补充,对技术要件加以解释及规定具体的试验方法。由行政官厅的局长/部长/课长对相关机关下达的通知,指示。不发行公报。和汽车相关的法令等(法律和命令)的种类参见表4-1。表4-1 日本汽车相关法令等的种

8、类道路运送车辆法中,规定了以确保和汽车有关的安全性、公害防止为目的,要符合“道路运送车辆的保安基准(以下称为保安基准。)保安基准中,有以定性的表述内容进行的规定,为了补充此基准基于保安基准规定的技术基准的其他的保安基准的细节、各种试验法等由国土交通省以告示通达的形式发布的。保安基准及其他的关联法规的关系图参见图4-2。图4-2 基准体系 安全相关的法规和动向1法规构成日本的和汽车构造?装置相关的法规为道路运送车辆法,主要由以下内容构成(参见表4-2)。表4-2 道路运送车辆法的构成车辆构造法道路运送车辆的保安基准(以下称为保安基准)中仅规定了基准的适用范围、装备要求等基本要件,构造?装置性能等

9、的细节在道路运送车辆的保安基准的细节规定告示(以下称为告示 )中加以规定。告示的第1节至第3节做了分类,作为汽车种类的适用对象。(参见表3-3)表0-1 告示的分类对此,管辖政府机关会适当地结合个别细节发行通达。在现行保安基准的体系中,以每个装置的基准的明确化为目的在20XX年进行了整理。1998年11月正式加盟了联合国的1958年协定,就分阶段采用现行的ece规则将之作为本国法规编入保安基准、告示等有关法规,国内的用于装置型式指定取得的装置型式指定基准作为基准被规定。由此,日欧之间的互认体系成为可能。2安全法规项目的概要、特征安全法规,详细地规定了每种装置、每个部位(例:最小回转半径、转向机

10、构、接地部位和接地压、前照灯、前雾灯等),和4轮汽车有关的保安基准多达50多项。这些保安基准再加上告示、通达等任意等级的法规,进行组合均可视为一个要件。且随着日本的1958年协定,1998年协定的加盟,必须在汽车使用状态?道路环境等方面,阶段性地和国际基准进行调和。另外,对于搭载采用了提高安全性、便利性的先进汽车技术的装置,制定了在保安或公害防止方面无障碍的汽车技术指南,以便能够顺畅的推广普及汽车技术。上述的1958年协定的加盟除了推进了基准的调和,交通事故的实际状态?汽车使用状态?技术开发?各国汽车安全基准动向并根据国土交通大臣的咨询机构运输技术审议会报告的汽车安全基准扩充的强化目标,今后将

11、逐步整理、充实。政府提出了在20XX年将减少1200名死者的目标。(运输技术审议会的报告(1999年6月 )因此,正面偏置碰撞、行人保护等重点的死伤事故多发领域的法规的制定?改正的检讨将称为焦点。(关于步行车保护,在检讨完成时,已经发布了法规。) 日本的环境公害相关法规环境相关法规是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大气污染防止法,噪声限制法规定了排放、噪声的发生源对策以及汽车环境对策所必须的措施。发生源对策是由环境大臣决定允许限度(告示 ),国土交通大臣根据道路运送车辆法的命令(道路运送车辆的保安基准的改订),规定允许限度。环境相关法规的体系图参见图4-3。图4-3 汽车环境相关法规的体系环境相关法规的概

12、要和动向1)噪声保安基准的第30条规定了车辆噪声。昭和46年(1971年)制定以来,经数次强化修改,现在执行的是叫做平成1013年规定(1998年20XX年)的版本。有3种噪声规定。加速行使噪声限值是在20米的测试区域内车辆全加速通过时,在中央10米处,距车辆行驶路线左侧米处,且离地米高的地方放置的麦克风采集到的噪声值。驶入测试区域时的速度,手动档车应为发动机转速峰值的3/4时发动机转速的车速或低于50km/h的车速,自动档车应为在平坦路面行驶时的最高车速的3/4或低于50km/h的车速。靠近排气管噪声是指在排气出口的45方向上的处,较排气口高度高的任意方位处安放的麦克风采集到的噪声值。从处于发动机转速峰值3/4时的发动机转速到节气门关闭状态之间,测得的最大噪声值。稳定行驶噪声是在20米的测试区域内,以处于发动机转速峰值的60%时的发动机转速的车速或低于50km/h的车速通过时,区域中央(10m处)的行驶路线左侧米,且离地米高处放置的面麦克风采集到的噪声值。在检测场除试验车辆以外发出的声音(背景等级 )被称为篇二:日本吸收西方法律制度的经验日本吸收西方法律制度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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