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农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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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的农地制度篇一:日本农地制度中关于农地保护的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日本农地制度中关于农地保护的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在分析了日本农地制度中关于农地保护的制度后,能够对我国当前的农地保护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对于今后保护农用地不受侵犯,保护我国农地的可持续发展,提出理论及政策上的建议。【关键词】:日本农地制度;农地保护 ; 政策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革,各种土地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据统计,仅20XX年一年,全国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就超过了30万起,20XX年上半年,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就发生了17万起,我国的土地特别是农村土地正受到日益严重的危险,再加上由于人为及自然灾害的原因,我国农地

2、面积正日益萎缩,全国耕地面积保有量18亿亩的目标也正受到威胁。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基本生活的保障,农村土地的安全及有效保护,事关我国8亿农民的生机,关系到我国整个农业的基础地位的稳固及整个经济的长远发展。本文拟通过对日本农地制度中关于农地保护的政策的介绍,找出能够对我国农地保护的借鉴之处,对完善和加强我国的农地保护政策,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一、 日本农地关于农地保护的政策1 通过管制加强农地的保护日本在1952年制订农地法,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日本农地制度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开始,此时的农地法以保护和合理利用农地为出发点,制定了相当严厉的管制措施,包括对农地所有的管制,农地使用的管制,农地交易

3、的管制,农地流转及转用的管制等等,日本的农地法从1952年制定起,先后经过了六次修改,但旨在加强农地保护和维持“耕作者主义”的目的却没有变化,而是始终通过权力管制和转用管制两个主要手段加强对农地的保护。例如在权利转移方面,制定了三个基本条件:禁止以非耕作目的的农地权利取得;如果是个人,要满足经常从事农业生产的条件;如果是法人,要满足农业生产法人的条件;须有效利用农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在转用管制方面,农地法规定,不论是自耕者,还是非自耕者,还是企业法人或者股份制企业法人,农地转用都应以不脱离农业生产和利用为原则。确保农地的耕地属性不变。2通过农地规划对农地实施保护1970年,日本出台了具有综合

4、土地利用规划法国土利用计划法,该法以国土利用计划,土地利用基本计划,土地交易规划,治理休耕地等为主要内容。在该法的基础上,陆续出台了对土地进行规划的农振法等法案,农振法的出发点在于对城市土地利用划分和合理保护农地不受侵犯之间做出严格的规定。该法对农地的保护,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不是以特定地域或特定作物为对象,而是一个综合的以推动农业振兴为目的的地域计划制篇二:日本的土地制度与农地流转日本的土地制度与农地流转日本人多地少,在自然资源极度缺乏的状况下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日本政府大力推动农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增长率。一、日本土地制度的演变谈日本农地流转之前,

5、有必要先对日本土地制度做一番简要考察。日本先行土地制度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多元土地所有制,全国65的土地私有,其余35为国家和公共所有。在这之前,依据不同的历史阶段,日本土地制度经历了五次调整。1、奴隶社会时期(大和国时代,2世纪至6世纪末):领主姓氏土地制度,农村公社土地私有制度。农村公社由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人群合组成。2、封建社会前期(飞鸟时代,593710年):班田制,即“公地公民”的土地国有制。它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国家每六年分给人民土地,“有位、有职、有功者,按位的高低,功的大小,班给相应的位田、职分田、功田等”。禁止土地买卖,受田人死后归还土地。3、封建社会中期(奈良时代至战国时代末,

6、7101603年):封建领主庄园制。日本政府为增加耕地,鼓励民间垦田并承认垦田私有,于是有势力的贵族、寺社积极垦田,设置庄园。4、封建社会后期(江户时代,16031868年):地主制。从皇帝、贵族、官僚到一般地主等封建统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则很少或者没有土地,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须缴纳高额的地租。5、近代(明治时代,18681912年):资本主义个人土地私有制。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废除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快速向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转化。这个土地私有“是一种法律上承认个人或私人可以占有土地的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全部土地都为私人所有。”1872年,明治政

7、府废除德川幕府自1643年实施的禁止田地永久买卖法令,日本农民可以买卖土地。1873年,明治政府又公布地租改正条例,着手进行“地租改正”。改正的内容包括:第一,改以地价为课税标准(此价以收获产量高低为标准);第二,规定税率为地价的3%,原则上按收成丰歉增减;第三,规定地税一律用货币交纳;第四,规定地租由土地所有者负担。二、日本农地流转的历程由于土地私有制,日本农地流转分所有权流转和经营权流转两部分,从农地流转的管制和发展状况来看,日本农地流转历经以下阶段。1、形成阶段(1945年1959年):建立自耕农体制,农地开始真正流转改革始于二战后。19461950年,日本政府采取强硬措施购买地主的土地

8、转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户,并规定国家可以进行土地买卖。通过土地改革,日本确立了自耕农体制,自耕农在总农产中的比重占到88,耕地占到90,并且把农户土地规模限制在3公顷以内。为了巩固土地改革成果,日本于1952年制定了农地法,把以上规定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此日本形成了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方式,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结合。据统计,1950年,日本共有农户618万户,户均耕地公顷,其中1公顷以内的农户占,2公顷以上的农户不到。2、发展阶段(1960-1980年代):放宽对农地流转管制,提倡相对集中20世纪六十年代以来,日本通过修改农地法和制定农地利用增进事业法、农业经营基础强化法等法律,实行

9、了一系列促进农地流转的变革。第一,放开农地所有权的限制,取消农户之间租借、买卖土地等阻碍农地流转的专属权。规定除了农户外,凡具有一定条件的农业生产法人如从事农业的农事组合法人、有限公司、合资公司都有取得农地的权力。第二,取消农户占地最高限额(3公顷)以及农业生产法人拥有、购买或租地的最高面积限制。第三,增设“农业经营代理制度”、“农用土地信托事业”等新的制度,允许离家的农民将土地委托给“小规模的农业合作社”代耕。在这个时期,日本还鼓励农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1980年,日本政府发布农用地利用增进法,一是提倡以土地租佃为中心,促进土地经营权流动,二是组成农用地利用改善团体,促进农地的集中连片经营

10、和共同基础设施的建设。以租赁为主要形式的农地规模经营战略获得了成功,1980年的租赁农地比1970年增加了30多倍,1986年又比1980年增加50,达5万公顷。3、深化阶段(1990年代至今):农地流转向“认定农业生产者”集中20世纪90年代,为进一步推动规模化经营,日本相继制定实施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和新农业基本法,引导农地流转向“认定农业生产者”集中。“认定农业生产者”指那些在改善农业经营效率和扩大规模上有积极性的农业经营者,其根本目的在培养掌握现代技术的农业经营接班人,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认定农业生产者”由市町村进行选择和认定,一旦取得“认定农业生产者”,可以获得农地方面优惠的政策

11、支持。据统计,20XX年年底“认定农业生产者”达到万户,为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奠定了基础。20世纪以来,日本进一步放宽对农地权的限制。20XX年,日本政府在农促法的框架下,开设了“特定法人出租事业”允许非农生产法人参与农地流转。20XX年,日本再次对企业进行农地流转做出规定,对于企业通过土地租赁,参与农业等行为,实行“原则自由化”。企业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在国内任何地方租赁农地,参与农业生产经营。三、日本土地流转的特点日本是岛国,耕地面积仅占世界耕地面积总数的%,人口却占世界人口的%左右,在自然资源奇缺的背景下,通过三个阶段的改革,日本形成了农地私有为主,小规模家庭占有、合作化经营、社会

12、化服务的农业经济体制。在农地流转方面,日本呈现以下五个特点。1、政府不断完善农地制度,促进农地流转。日本于1970年和1982年又对农地法进行第二、三次大修改,放宽了对土地租赁的限制;承认离农者有出租土地的权利;废除佃农土地转卖的权利;提高农户占地最高限额;取消了地租最高限额。1980年日本政府又颁布了农用地促进法。日本政府通过废弃限制农地租佃关系的法规来促进农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倡导以租赁为主要方式的规模经营。2、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等中介机构,促进农地流转。3、开展土地信托,促进土地流转。4、实施认定农业者制度,保障农地流转方向。“认定农业者”指那些在改善农业经营效率和扩大规模上有积极性的农

13、业经营者,由政府进行选择和认定,其根本的目的在于提高农业经营者的收入水平,培养掌握现代技术的农业经营改善计划,如果未达到预定的计划目标,认定农业者资格即被取消,认定农业者可以获得农地方便优惠的政策支持。这种做法促进了农地流转,并且避免了流动方向的随意性。篇三:日本、美国、台湾土地制度一、 日本(1)现行土地所有制日本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所谓土地私有制,是一种法律上承认个人或私人可以占有土地的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全部土地都为私人所有。在日本,除个人或股份公司等法人占有土地外,国家和都、道、府、县、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团体也占有土地。(2)现行土地使用制日本的国有和公有土地大部分是山林、河川

14、、海滨地,占土地总资源的比例很小,因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并不很发达,且国有土地和公共土地主要是为了国家及国民的利益而使用的,更强调生态保护。日本的非土地所有人利用土地主要体现在其民法的地上权和永佃权中。(3)土地管理机构日本全国城乡土地都划归国土厅土地局管理。国土厅土地局下设土地政策、土地利用、地价调整、国土调查四个课。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土地管理政策,编制和实施全国土地利用计划,限制土地交易,管理全国休闲土地,管理地价,组织地籍调查,以及编制国土利用形态分布图表。优点:第一,土地立法统一完善,执法严明;第二,规划体系完善、分工明确、依法实施;第三。二、 美国(1)现行土地所有制美国是现代资本主

15、义的典型,但其土地并非全部私有。美国全国的土地中,有59为私人所有;39为公有,其中联邦政府所有的为32,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为7;另有2为印第安人保留地,即专门辟给原来美洲的土著居民的。公有土地中主要是荒漠,另外是道路和保护地、军用土地以及政府用地等。土地所有制状况在各州之间有所不同,如在阿拉斯加州,联邦政府拥有或控制着该州96的土地。 在美国,土地所有者同时也拥有地下的一切财富,所以地主可以自由开采地下资源,或者将地下资源单独出售给别人。惟一的条件是他必须遵守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并照章纳税。(2)现行土地使用制美国所有土地都实行有偿使用。美国法律规定土地可以买卖和出租。联邦政府为了国家和社会公益事业,兴建铁路、公路及其他设施,需要占用州属公有土地或私人土地,也要通过交换或购买的方式取得。通讯、输电、输油等管线要通过公有土地的地上或地下,都必须向土地管理局通行权处申请批准,并支付租金。(3)土地管理机构美国于内政部内设土地管理局,主要负责对联邦政府土地的管理,并对州和私人土地进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地籍调查,土地利用规划,建立土地调查档案和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牧场管理,为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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