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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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婚制度篇一:抢婚旧俗语言文化角度分析部分民族抢婚旧俗的相关综述一、前言抢婚,又称为掠夺婚,抢劫婚,是一种通过掠夺缔结婚姻的方式。在世界各民族中,普遍存在过抢婚习俗。在世界各地至今都还保留着抢婚形式,只是没有了抢婚的实质。男女双方家庭约好迎娶时间,男方将女方姑娘“抢走”。这里的“抢”只是象征性的抢,但从中不难看出这是上古“抢婚”习俗的残余。国外比较有名的就是印尼的抢婚习俗;在我国,现在还有景颇族、苗族、黎族、彝族、侗族等少数民族保留“抢婚”的形式。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四版序言中写道:“麦克伦南在古代及近代的许多蒙昧民族、野蛮民族,以至文明民族中间发现了这样一种结婚形式,即新郎必须

2、一个人或者与他的朋友们一起假装用暴力把新娘从她的亲属手里抢过来。这个习俗,应当是较早的一种习俗遗迹,那时一个部落的男子确实是用暴力到外边从别的部落为自己抢劫妻子。”此俗,产生于母权制衰落与父权制兴起的过渡时期。本来,在母权制下是男就女居的,父权制出现后就力图用强制的手段,即“抢劫”的形式来改变现状。据考证,最早提出抢婚思想的是西方学者麦克伦南,他在古代历史研究一书中指出:“如果我们首先能够证明外婚部落的存在或曾存在过,接着证明在原始时代分离的部落的相互关系是一律或大致一律彼此敌视的,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一系列的情况,在那种情况下男子娶妻的唯一方法是掳掠女子。”虽然他关于抢婚风俗的一些理论遭到了恩

3、格斯、摩尔根等学者的反驳,但也不能否定它的存在。韦斯特马克同样指出:“在诸般方式中,其一为不待女子自身与其亲族的同意,竟由武力夺取,即所谓掠夺婚姻”。并用世界各地的大量实例来证明这种风俗的存在。抢婚风俗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的。在社会逐渐发展中,抢婚条件的确立由于父母之命和明媒正娶婚的盛行以及封建伦理观念的逐渐僵化而益加困难。因此,抢婚中的抢劫行为大都变为男女婚礼的仪式而开始具有了戏剧性。这表明,抢婚开始逐渐被纳入明媒正娶式传统婚姻的范畴而仅仅留下了一个可值得借鉴的外壳。最终,抢婚条件确立的社会环境荡然无存而仅在婚礼中保留了点滴遗迹,可以从各民族的语言文字中探究一二。二、古汉语抢婚的风俗在中国非常

4、古老,可以追溯到甲骨文时期。以下从“婚、娶、妻、妇”几个古汉语字形字义来简要分析古代汉族的抢婚风俗。婚古字为昏,古今字。婚,金文字形像伞 下一个人张口嚎哭,耳表示“取”,嫁娶,手(昏)(女),表明古代婚嫁仪表示牵手,脚表示新娘出门。有的金文式在昏时。“婚姻”之“婚”,原本往往只写作“昏”,如诗经谷风:“宴尔新昏,不我屑以。”而“女”旁是后来才加上去的。如作字形构成的分析,则“昏”甲骨文左边表示落日下倾斜的人影;下面是“日”,即太阳。所以“昏”字本义表示的是太阳西下后的那段时间,作为一个时段概念。说文解字释“婚”字:“礼,娶妇以昏时?故日婚。”。为什么要规定“娶妇以昏时”呢?刘申叔古政原始论中说

5、:“其行礼必以昏时者,则以上古时代用火之术尚未发明,劫妇必以昏时,所以乘妇家之不备,且使之不复辨其谁何耳。”这正反映出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历史时期中的。在母系氏族社会,人类实行的是群婚制度,女子一般生活在自己的娘家,以维系母系的完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子由于体力的原因成为生产生活的主要承担者。随着男子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父权开始形成,为保证父系的延续,男子势必要求女子从夫而居,这种婚姻形式必然会遇到妇女的反抗。为了对付这种反抗,男子便直接以武力解决,这样便有了抢婚习俗。为了便于逃遁,抢婚当以天黑时进行为宜,即“娶妇以昏时”。娶甲骨文(女,新娘)(取,强力抢夺)关于“娶”字,说文

6、解字云:“娶,取妇也。从女。从取,取亦声。”所谓“取妇”,就是用武力“抢老婆”的意思。古时候,“取”“娶”通用,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需部:“取,假借为娶。”以“取”表示“娶”的意思,透露出古代抢婚的风俗。“娶亲”义是由“抢婚”义引申而来的。“娶”是一个会意兼形声结构的字,“取”与“女”会意为:把女子抢到自己的身边作妻。“女”表示“娶”的对象是女性,“取”既表示“娶”的行动,又表读音。娶, 甲骨文字形左边为一女子跪坐之形, 即今“女”字, 右边乃以手捉耳之形, 即今“取”字。徐中舒甲骨文字典:“从女从取, 与说文娶字篆文略同。说文:娶, 取妇也。从女, 从取, 取亦声。”。“取”是说文对“娶”的主

7、要训释字, 也是“娶”字的会意部件, 因此, 为弄清“娶”的造字意义, 有必要先对“取”进行一番分析。“取”是“娶”的本字,如:周易咸:“咸,亨利贞,取女,吉。”史记淮南衡山列传:“王后生太子迁,迁取王皇太后外孙修成君女为妃。”考察“取”的本义,无疑带有血腥和野蛮的含义,说文:“取,捕取也,从又耳”。周礼:“获者取左耳”。司马法:“载献贼。碱,耳也。”古代氏族部落间的战争,为了记功行赏,以捕获和杀戮敌人多寡来定军功。一个人虽然有两个耳朵,但左耳只有一个,因此只要看截取战敌的左耳的数量,便可以来确定战功。娶妻作“取”,一方面表示抢婚视妇女为战利品;另一方面以耳朵作为生殖器的象征,表示获“取”妇女

8、的生殖器,作为其传宗接代的“孵化器”。古代战争,杀敌邀功是以割下敌方左耳为标志的,而这意昧着“取”了对方的性命。“取”从又从耳,会意手里拿着割下的敌入耳朵。因此以“取”表“娶”,透露出古代抢婚的风俗。妻妻,甲骨文(每,女子生育)(又,抓),表示抢婚。造字本义:古将甲骨文的“每”与抢抓的“又”代婚配习俗之一,抢劫女子,成亲生育。篆文交叉合写成混合结构。“妻”在甲骨文中整个字形象一只手抓拉成年女子,对其进行控制。这反映“妻”最初可能是从其他部落、氏族掠夺而来,这个字也反映了原始的抢婚习俗。如上所示,甲骨文“妻”字,左边是一个跪跽的女子形象,右上方有一只手正伸向女子的头部。可见“妻”是一个会意字,生

9、动地描绘了上古社会中抢婚的风俗。 “妻”字再往后发展,其原始意义越来越模糊了。“妻”指“配偶”,与“夫”相对,又引申为动词,指以女嫁人或娶别人的女子为妻。徐中舒甲骨文字典:“从又从, 象妇女长发形,或作, 同。?上古有掳掠妇女以为配偶之俗, 是为掠夺婚姻, 甲骨文妻字即此掠夺婚姻之反映, 后世以为女性配偶之称。”何九盈等中国汉字文化大观也说:“妻字甲骨文作, 表示一长发女子被人手擒持, 这是上古掠夺婚现象在古文字中留下的痕迹。在父系氏族社会从夫居的家庭出现之初, 女子外嫁并不心甘情愿, 男子往往用武力掠夺其他氏族的女儿作为自己的配偶。进入阶级社会以后, 妇女和牛羊财物一样, 也总是被当作战利品

10、, 战胜者把俘获的女子占为妻妾, 更不足为奇。后来妻被用作男子正式配偶的称谓。从字形上分析, “妻”是“抢来的女人”或说“抢来的老婆”。从字音上分析, “妻”同“西”声音相近。据丁声树古今字音对照手册, 妻, 古音清母齐韵;西, 古音心母齐韵, 二者声母相近, 韵母相同。杨琳汉语词汇与华夏文化分析说:“妻也跟西有关。妻的语源前人多以为是齐, 是与夫齐等的意思。如白虎通 嫁娶:妻者, 齐也, 与夫齐体。说文:妻, 妇与夫齐者也。妻极有可能是源于西 。日沉西而抢娶, 因将所抢之女称为妻, 这跟抢于昏时因而称为婚 一样。栖一作棲, 恓一作悽,西 、妻 当是不唯音同, 义亦相通, 故可互作。”由于妻子

11、是在日落西山的黄昏时抢来的, 因而, 甲骨文“妻”字在字形上写作, 象有人用手去抓一女子的头发以表抢夺, 在字音上让它和日落西山的“西”同音, 以表示“日落西山时抢来的女人”就是“妻”。三、抢婚旧俗在我国部分少数民族以及世界其他民族的典型表现我国的一些少数民族如佤族、纳西族、傣族、傈僳族、彝族、藏族、苗族、布依族、土族、瑶族、侗族、畲族、羌族、阿昌族、普米族等至今还残存着抢婚的遗迹。关于抢婚的残余,姜彬先生曾在哭嫁歌和古代的婚姻习俗中指出:“在我国各地、各民族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掠夺婚姻的遗迹,虽然各地、各族的婚仪简繁不同,形式各别,但它们同是掠夺婚的一些残迹,恐怕是没有疑问的。”下面就几个

12、抢婚风俗遗留得比较显著的民族做简要分析。彝族云南小凉山彝族的抢婚男女双方事先约定好时间,由男家派入骑马前来抢人。被抢的姑娘故意大声呼叫,女方亲属也假装出来追赶,而新娘终于被抢走。或者女家在男方迎亲人进门时,甩冷水棍棒锅烟灰等突然出袭,灰水、棍、棒齐下,打闹一场后,再待以酒肉,让迎亲人将新娘抱到马上驮走或背走。新婚之夜,新娘和新郎还有打闹的仪式,当真的间或有之,多数只是做做样子。凉山彝语中的娶妻的娶与拿取的取是同一个字,足以证实抢婚风俗的存在。 ?u33:捉、拿、娶例句:l?33t?31hi33 ?u33碗拿!(把碗拿开之义) tsh?33th?21?l33 ?u33 si?la33他 书拿来(

13、他把书拿来)结婚:?31mo31?u31 ?21mo21lu21媳妇 抓妻子 抢景颇族结婚:num33la55女人 拿景颇族抢婚的主要形式有三种, “迷鲁”、“迷确”、“迷考”。 “迷鲁”就是抢妻子的意思。当一个景颇族姑娘同时被几个小伙子爱上之后,小伙子们之间互相猜忌,于是就出现了抢婚现象。不通知女家,也不管女方是否同意,强行抢来令其为妻。“迷确”是抢婚的意思。拉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男方请“勒脚”向女方父母转达求婚之意。到时通过“拉婚”接走新娘。据景颇人传说,这样一“拉”,可以惊退附在新娘身篇二:明代定婚制度明代定婚制度一、定婚之构成要件明初,大明令起着临时法规的作用,同时也承认以朱熹为代表的

14、理学家订立的关于定婚等嫁娶行为的礼仪规范的法律效力,曾明文规定:“凡民间嫁娶。并依文公家礼。”综合大明令、大明律及各朝条例中的规定可看出明代法定定婚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一)凭媒而立与现代婚约必须由男女双方当事人自行订立相反,古代中国,作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是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定婚行为首先要由媒人往来两家通言致意,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第一要件。文公家礼议婚条规定:“议婚,必先使媒氏往来通言”,若女方许诺,“次命媒氏纳采、纳币”。定婚各个步骤,都有媒人参与,乃至定婚的婚书仍需“凭媒写立”,经由媒人签字、画押,方有效力。媒人的报酬“谢媒礼”,是当时社会、官方认可的报酬,一般由男方负担,时人

15、有言:“从来媒人哪有白做的!”媒人往往由利益驱动,欺骗男女双方,“俊的矜夸,丑的瞒昧”。媒人被男女双方看作婚姻之造意者,若引起诉讼纠纷,要追究媒人责任,只是其所应承担的惩罚一般要比主婚人低一等。大明律规定:凡媒人知情者,各减凡人一等。司法实践中,也有媒人负主要责任的案例。明末一案例记:许谦与陈应绵邻居相友,许男陈女系指腹为婚,?。今年应绵妻故矣。妻陈氏在时,于今夏许配黄周耀子黄福为室。为媒者,陈朝荣也。此案中,女方定婚后悔婚,本已经违反法律,应受刑罚;媒人与许谦为邻,法官推断其应当知晓许、陈两家已有婚约,且男方可能不知情,故判决黄周耀出银二两五钱,陈朝荣赔银一两五钱,共四两,偿还许谦原来的聘礼;陈朝荣作为媒人受到了笞刑。对不知情之男方主婚人只作经济惩罚;媒人陈朝荣既知陈氏女已与他人定婚,仍为其保媒黄家,按明律属“嫁娶违律、媒人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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