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公证制度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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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拉丁公证制度的特征篇一:美国公证制度与大陆法公证制度比较美国公证制度与大陆法公证制度比较作为英美法系代表国家之一的美国,不管是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在法庭审理时一直只看重当庭所作的证据。除非某一方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加以承认,否则都须经过当庭质证。而经过公证员公证的文件,即使其真实性和可靠性看似高于未经公证的一般书证,也逃不过当庭作证。然而,在这种以当庭作证为最佳证据的文化下,在美国这个普通法的天地里,在个别地区却存在“大陆法公证人”,并承认其所作公证的证明力类似于大陆法国家的公证。一、美国公证制度的基本特点(一)全美国的公证制度特点在美国也有所谓的普通公证人1,这类普通公证人的数量,据美国公

2、证人协会统计,约有450万名,而律师数量仅有70多万。同英国相类似,除路易斯安娜外2他们的权力也不如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人大,其性质基本上属于由政府任命,作为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不偏不倚的证人。几乎在所有国家, 即使是有律师执照的执业律师, 要想获得公证人执业证成为一名正式公证人前, 都需接受一系列特殊培训, 然后还需经过实习期的考验. 而美国的大多数州, 加入律师协会成为一名正式的执业律师并接受相关培训不是成为公证人的前提条件. 但是,一名不具备律师资格的公证人不能提供法律意见或准备法律文件(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并且不能建议客户如何签署文件,甚至于该客户需要哪种公证的建议也不能提。 相比较大陆法系

3、,甚至于大多数其它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公证人的进入门槛最低,受到的管制也最少。美国不同的州对公证人资格要求的规定不同。有些州要求公证人须经州议会批准,而另外一些州则只要求公证人通过一项简单测试并每年缴纳一些注册费即可。在历史上,马里兰州的宪法曾规定该州的公证人必须相信上帝,这一规定后来被最高法院在托卡索沃特金案件中所作的判决以违宪理由推翻。 另有些州,如弗吉尼亚,规定公证人必须是美国公民,后来也被最高法院在“伯纳尔费恩特”一案的判决所否定。另据报道,有些公证人,或一些自称是公证人的人,利用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公证人的角色区别的漏洞,从事了一些违规操作。他们帮一些不愿聘请律师的非法移民填写其移民申

4、请表格,并收取高昂费用牟利。 然而,控方很难对这些人定罪,因为作为受害人的那些非法移民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愿作证,甚至案发后,自己首先逃之夭夭。(二)美国不同州的对于公证事务的规定一、加利福尼亚州。从20XX年7月1日起,若某人要在该州申请成为一名公证人,或已是公证人的人要继续从事公证行业,必须首先参加6小时的培训课程,然后通过公证人考试。另外,在该州的公证人无权证明文件陈述的真实性,或给整个文件以合法性证明,其权力仅限于对文件当事人的签名等作形式证明。对艺术家的创作或公民的发明创造,也无权证明。该州的公证程序要求公证人对文件作公证前,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如检查其驾驶证或身份证,或听取能证明该文件真

5、实性的证人证言。当然,身份证件和证人都由当事人提供,并由其承担提供虚假证明的后果。之后,公证人完成公正程序并备案。加州反欺诈法案对某些公证事项要求当事人在备案中留下指纹印。该州两种主要的公证文件分别是“承认文件”和“合法文件”,前者是一个经过公证人签署的文件,证明:(1)当事人(签署人)亲自与公证人来见面;(2)公证人认识该当事人或其身份能被公证人认可;(3)公证人能证明该公证文件由当事人签署。这类公证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的产权证之类文件的真实性。后者是由公证人出具的文件,除表明上述三项之外,还须表明当事人(签署人)在公证人指导下发誓,如要求当事人对“你能否发誓文件中的陈述均为真实?”的问题作肯定

6、的回答。这种发誓是基于当事人对法律和上帝的敬畏心理,确保其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二.新泽西州。该州公证人是由州财政部聘用的,任期5年。在申请时,须在其所居住的县的书记员前作证:(1)已年满18周岁;(2)是新泽西州居民,或该州某单位的长期雇员并居住在相邻的州;(3)从未犯过美国联邦法律或任何一个州的州法所规定的涉及不诚实行为或定为一级或二级罪名的罪行(除非已被该州“罪犯改造法案”赦免)。 另外,申请人还需经过州立法委员的签字批准。新泽西州公证人的身份是中立第三方的证人,为文件当事人的签名作见证,并且还可以指导当事人宣誓表明该文件的真实性。此外,还可以指导州政府官员和其它非政府组织成员对其行为作真

7、实性宣誓。虽然公证按该州法律不需要公证员的图章,许多人仍对此要求,所以大多数公证员会在印花上再加上自己的图章。在该州,某些行为是被禁止的,如对草拟中的事项作公证;将公证用品(印花、图章、案卷档案等)出借;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出庭;为与公证员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作公证。三、弗吉尼亚州。该州公证员由州长任命。申请成为公证人必需:(1)填写申请表格;(2)由两名以上有选民资格的公民在申请表格关于该申请人性格一览签名,对其具备适合从事公证职业的性格作证;(3)对申请表格本身作公证,且公证员不得是上述对性格作证的两人中的任何一人;(4)申请表还需经巡回法院书记员、一名法官、律师、州立法委员或其他相关政

8、府官员签署;(5)将35美元(依该州20XX年标准)注册费连同申请表送交给里士满(弗州首府)的相关官员,等候批准。事实上,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几乎都被无一例外地批准。然后,任命书被传送回原先签署批准的巡回法院书记员,由他指导申请人宣誓。申请人只要宣誓看过该州公证法律,就可免除专业知识考试。在收取10美元后,任命书就被交给申请人。此时,该申请人正式成为了弗吉尼亚州的普通公证人。同新泽西州一样, 弗州的公证书也不需盖上公证员图章,但由于许多人仍要求完成这一手续,因此公证员常常会带着图章去作公证。另外,弗州的公证员不能对结婚作公证,结婚需要由天主教神父或基督教牧师或其他宗教组织神职人员来见证。此外,还

9、可选择付一定费用来代替上述这些人的证明。该州申请成为公证员的人,不能犯过任何(不能赦免的)重罪,成为公证员之后犯此罪,也将会被剥夺资格。公证员还需是该州居民,或在该州首府工作。在对某文件作公证时,公证员必须身在该州首府,除非需公证的文件将会被一个弗州的独立的市或县记录在案。弗州的公证员可以对签名、宣誓及非官方文件等作证。对于某人身份的证明,公证员只能根据该人的相关证明(如驾驶执照),或公证员自己对于该人的认知来确认。不同于加利福尼亚州,弗州不允许其他证人来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再者,公证员不能对自己的签名,或对与自己或自己配偶有利害关系的文件作证。比如,申请成为公证员的表格,必须由申请人之外的两名

10、以上有选民资格的人签署,这两人作为该申请表的当事人,不能是公证申请人自己。公证员如果需要,可以要求公证申请人支付5美元(20XX年前的标准是3美元),但雇用公证员的机构也可能要求其不收费。但一旦已经收了费用,公证机构不能要求公证员上交。在该州,冒充公证员执业,将构成6级罪名,可被处以5年监禁。同英国相类似,在美国制作的文件若需在国外使用,仅有普通公证员的公证是不够的,之后还需经某些部门认证。比如,在美国签订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如:职业证明书、委托书、健康篇二:英国法系地区公证制度英国法系地区公证制度公证制度在英国法系地区和大陆法系地区的司法体系中所占据的地位是不同的。相对而言,它在前者的司法体系

11、中所起的作用不如后者来得重要。这是因为,公证员在大陆法系和律师与法官一样,是一个独立的职业,公证机关属于司法体系一个独立的部分,而英国法地区的同行则不具有这些特点。另外,从大陆法奉行实质公证的原则和英国法倡导形式公证主义也可以得出上述结论。本文除在总体上介绍英国法地区公证制度特点外,还将对一些所属该法系的主要地区的公证制度分别予以分析。一、英国法地区公证制度基本特点出于不同的文化、法律和历史传统的原因,目前世界上存在着两大公证体系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体系和广泛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拉丁公证体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主要奉行“自愿公证”原则。在这些国家,法律很少规定“必须公证”的内容,即社会生活中大

12、多数欲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即使不经公证,仍可成立法律行为效力,如订立遗嘱或夫妻双方达成婚前财产协议。通常认为,对这些行为加以公证只是为了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而已, 以便在未来可能的诉讼中获得优势。而在大陆法国家,虽然也并非所有的公证事项都是强制公证范围,但有很大一部分是属于这一范围内的。这意味着,很多行为,如继承、抽彩等,如未经公证,首先在法律上就无法成立, 而不仅仅是为了加强某事物的证明效力问题。并且,由于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的功能偏向于“形式证明”即证明当事人在公证人面前签署文件或宣誓、作证的行为属实,因而公证人不对公证事项具体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加之法庭审判中对公证过的文件仍需在当事人

13、之间当庭作证、质证,可见其证据效力也不如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强。此外,英美法国家也不存在任何一种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不经诉讼,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而在大陆法国家,某些公证书具有这样的效力。英美国家的公证主要是对当事人起承担不实陈述所导致法律责任的约束作用。公证过程中,公证人主持宣誓仪式,由当事人对公证事项的具体内容“宣誓”保证其真实性,并承诺,如作虚假陈述,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显而易见,在英美法系国家,公证对经济活动与社会生活所发挥的保驾护航和预防纠纷的功能是十分有限的,对实际发生的纠纷主要寄托于“事后救济”手段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在英美法国家,法律规定的公证收费标准也相对较

14、低,公证人难以此为谋生的职业,因此,通常是由社会信誉良好的律师兼职担任公证人,或由品德良好、德高望重但毫无法律背景的公民担任,还可以由法律规定某些官员,如治安法官、领事、军官和各级法院的官员执行公证人职务。二、英国法系主要地区公证制度介绍 英国公证制度。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一般所谓的英国法律

15、体系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司法制度。在英国没有统一的公证法,现在适用的公证法主要是由议会在1801、1833、1843年通过的三个有关公证人的法令,根据调整范围的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公证人。英国目前有五类公证人:即普通公证人、地区公证人 、教会公证人、在威尔士开业的公证人、在英国海外地区开展业务的公证人。普通公证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900多名公证人中占大多数,其身份通常是文件律师。这一称谓来自于罗马法中的一类人,他们拥有记录重大事件的权力。至今,在法律体系主要建立在民法典基础上的国家,一般就是指大陆法系国家,包括除英国外的所有欧盟成员国和几乎所有中南美洲国家,普通公证人仍处于法律职业的顶端。

16、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职业地位,是因为要求其能够准确而值得信赖地去记录重要事项。他们被认为是终极证人。而在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和新西兰,普通公证人的地位就没有这么高了,但他们仍必须承担个人责任。比如,一份被公证过的在英国制定签署的文件,最终被用于另一个国家, 当效力出现问题时,可以追溯公证人的责任1。在英国,根据三个公证法规的规定,公证业务主要包括:开设国外银行帐号所需的身份证明;授权某个律师的行为的证明;对经考试合格所取得的证书的复印件的认证;到海外开设分公司所需要的母公司的情况证明;为文件的翻译件作认证;到国外结婚所需的一系列证明;起草、证明或鉴别包括与动产和不动产的转移有关的合同和其他文件;行使位于英国国内其他国家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代理人的权力或到国外购置不动产所需的证明;通知或证明有关流通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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