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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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档案管理制度篇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一、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二、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公二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三种。非诉讼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业务四种。三、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归档。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案。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度立卷。四、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2、、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五、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六、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留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七、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八、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九、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

3、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十、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十一、归档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人员审阅签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十二、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十三、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十四、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光盘等音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光盘上注明当事人姓名、内容、档案编

4、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十五、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实施。篇二: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本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原 则第一条 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第二条 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

5、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第三条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本所的具体业务分类立卷归档。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第五条 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第六条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第七条 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业务档案的建立应与本所统一收结案制度、业务收费标准等制度相结合。第八条 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第二章 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第九条 律师

6、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第十条 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第十一条 律师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案件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材料,都必须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要求字体整齐、清晰。第十二条 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第十三条 律师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整理、检查该项业务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第十四条 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材料

7、,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第十五条 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业务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一般顺序为:(一)侦查阶段刑事卷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2、风险告知书;3、委托协议;4、授权委托书;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6、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笔录;7、取保候审申请书;8、申诉、控告书;9、办案小结;10、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卷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2、风险告知书;3、委托协议;4、授权委托书;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6、移送起诉意见书;7、阅卷笔录或复制的卷宗

8、材料、律师调查收集的证据;8、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9、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10、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11、集体讨论记录;12、辩护意见书;13、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14、办案小结;15、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三)审判阶段刑事卷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2、风险告知书;3、委托协议;4、授权委托书;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6、起诉书、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刑事上诉状或刑事申诉状;7、阅卷笔录或复制的卷宗材料;

9、8、律师会见被告人、委托人笔录;证明对象等。)10、辩护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11、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出庭通知书、延期审理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12、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13、集体讨论记录;14、出庭通知书;15、庭审笔录;16、辩护词或代理词;17、

10、裁定书、判决书;18、办案小结;19、 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四)民事代理卷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2、风险告知书;3、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4、授权委托书;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6、民事诉状、民事上诉状或答辩状、反诉状等其他应附卷的文书;7、阅卷笔录;8、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证明对象等。)10、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或证据目录所示顺序排列)11、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

11、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先予执行担保书、出庭通知书、延期审理申请书、回避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12、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3、集体讨论记录;14、出庭通知书;15、庭审笔录;16、代理词;17、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18、办案小结;19、 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五)法律顾问卷1、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协议);2、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3、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4、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记录和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法律事务:接受咨询;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参与重大商务谈判;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代办登记注册;法制宣传

12、、教育、培训;提供有关法律信息等)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函、记录和有关材料。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5、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6、工作小结;篇三:律师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档案立卷归档管理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档案,既包括事务所行政管理活动形成的行政档案,也包括财务记录形成的会计档案,但主要是律师业务活动形成的业务档案。第二条 档案不仅是历史载体,也是不断完善创新的参照。特别是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收集、整理、保管好档案是事务所成员的基本要求和必备素养。第三条 本所行政档

13、案由内勤负责立卷归档;财会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立卷归档;律师业务档案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立卷归档。第四条 本所行政档案分业务学习培训档案和行政管理活动档案。 业务学习培训档案按专题或分学科立卷归档;行政管理活动档案既可按时间先后顺序归档;也可按人事、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公物使用和内务卫生管理等分类归档。第五条 本所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档案和非诉讼档案。非诉讼中的咨询、代书可按年度归档,亦可按案件性质(案由)分类归档;法律顾问中的日常咨询、代书等业务分单位归档;其他非诉讼业务以及法律顾问单位的个案分案归档。诉讼业务一律以个案(案号)为单位归档。第六条 本所行政、财务档案和非诉讼业务中的咨询、代书档案在

14、年度终了的半个月内归档完毕;其他律师业务档案在办结后的半个月内归档完毕。第七条 民事、行政及刑事自诉业务档案和非诉讼业务中的仲裁业务档案一般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并按以下顺序归档 :1、接案审批表或法律援助通知书;2、接待当事人笔录;3、送达委托须知等文书的回执;4、收费发票(法律援助除外);5、委托代理合同;6、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7、当事人的声明 ;8、与当事人交接证据的清单;9、当事人收取法律文书确认书;10、承办律师与受理案件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交接表;11、原告或上诉人、申诉人等的起诉书、申诉书;12、受理案件或应诉的法律文书;13、被告或被诉人等的答辩状;14、起诉或上诉方的证据材料;15、被诉方的证据材料;16、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复议申请,相关裁定;17、集体讨论记录;18、出庭笔录;19、代理意见;20、裁判文书;21、律师办案记录;22、办案总结(结案报告);23、质量监督卡。第八条 刑事诉讼业务档案一般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并按以下顺序归档 :1、案件批办单、法律援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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