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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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建立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一些看法在 “农村金融市场开放论坛”上的发言李明昌(2005年9月)农村金融既是实践探索的前沿,也是近年来理论研究的热点,在这个领域当中有很多重要的问题,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充分沟通和交流,需要大家共同研究和探讨。我们认为,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方向,在于建立和发展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鼓励和引导农村金融市场有序竞争,不仅有利于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而且有利于新的农村金融制度的产生和演进,有利于推动现有金融机构完善机制、改进服务、提高效率,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实际情况出发,我感到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深入思考。一、怎么看待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是否需

2、要竞争农村金融改革是农村经济社会变革的一部分,要认识农村金融改革的趋向,必须深刻理解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变革。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既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又是市场机制向农村和农业扩展与深化的过程,同时又是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和农业作为一个产业的强化过程。农村金融改革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的,所以不能把农村金融改革与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割裂开来,封闭地看问题,而必须将其放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研究。改革开放来,我国城镇比率由1978年的17.9%提高到2004年的41.8%,平均每年大约提高1个百分点。农产品价格除主要粮食品种保留最低收购保护价外,其他均已放开。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3、除部分化肥、农药、农膜等产品外也已经放开。二十多年来,农业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农村劳动力人均增加值由1978年的357.8元增加到2004年的5467.8元,这一过程尚未完结。市场理念对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冲击是前所未有的,从长期来看,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部分,随着市场机制逐渐渗透到农村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必将带来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质量的提高,相对应的,也会带来农村金融市场的多元化竞争局面。对农村金融竞争性的疑虑有以下一些表现: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部门的同志可能赞同市场竞争但是不赞成农村市场中的竞争,认为农业是弱势产业,竞争的结果对弱势产业不利,所以不应该在农村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这种看

4、法是片面的,实际对农村经济发展不利。其实,竞争机制与相关的社会扶持政策并不是相排斥的,两者相对应的是农村资金需求的不同层次,在一些交叉区域会有主有次,但是不能因此否认竞争机制在整个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基础性作用。第二,认为农村金融的市场容量太小,“容不下”竞争。其实竞争是否存在,取决于是否有产权相互独立的市场经营者以及市场的进入壁垒,而市场容量大小取决于需求水平,这两者尽管有联系,但毕竟是两个问题,其答案并无必然因果关系。第三,认为竞争可能会影响农村金融稳定。实际上,是否存在竞争与是否存在恶性竞争也是两个问题,前者是市场结构问题,后者涉及对市场行为的监管,这两者的关系,简单地讲,就是不能因噎废食。

5、第四,认为市场竞争会影响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的作用。这更是没有道理的,一个金融机构如果能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中取得优势,那他就应该是真正的“支农主力军”,这该由市场而不是其他什么决定。怎么理解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首先,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是多层次的。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不平衡性和层次性,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农业生产规模也不一样,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对金融商品的需求也表现出较强的多样性。比如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出现了不少规模化经营的产业化农业组织,据农业部统计数据,2004年底农村产业化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数量已达2363万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在经济落后地区还存在

6、尚需国家给予扶持的贫困农户,虽然这部分人口所占比例在逐年下降,但是仍占全部农村人口的3%;同时,在这两者之间还存在大量从事小规模农业生产的农户。对于这三种不同层次的农村资金需求主体,应该采用不同的经济金融政策来满足。对于这种公司或者“公司+农户”型的农村生产资金需求,应主要采用商业性金融手段来满足;对于大量的、产业化生产前期的小生产农户的资金需求,应主要采用合作性金融或者商业性社区金融的方式加以满足;对于贫困状态的农户,主要应该由政府的民政救济或者其他扶持政策加以满足。这三个层次之间或许有交叉,但从三个层次资金需求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看,我们不能把几个层次的需求搅和在一起,否认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7、,而应该研究各层次相对应的金融制度安排之间的协调配合。其次,由于中国农村经济的特殊性,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形成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我们必须看到,几千年小农经济对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十分巨大,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变是中长期的过程,相应的,也决定了农村金融改革不可能完全照搬国外的模式。由于中国农村传统的多子分地、农户剩余少,所以难以形成雇佣劳动力阶层。不断细分的小农经营方式导致了封闭与顽固的经济结构,在一些乡村,农民尽管富裕了,但行为方式仍会延续过去所积淀的家庭规则或者传统,即使在经济发展与收入增长的冲击面前这种传统也是非常顽固的。相应的,也决定了他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会认同与依赖传统的借

8、贷渠道和方式,而不是一下子融入现代金融制度。相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说,农村的改革相对滞后。事实证明,只是放权让利、帮困扶贫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的面貌,也难以从根本上打破根深蒂固的小农经营方式和经营观念。因此,从总体上说,农村的改革应当由过去基本是放权让利的改革转向以制度创新和提高市场化水平为主攻方向的改革。这既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是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落后面貌的必由之路。因此,探讨建立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必须从中国农村经济的特殊性出发,注重提高农户财富,运用市场手段改善农村经济环境,再由环境来影响、改变农户意识,最终形成适应市场机制运行的经济金融

9、环境。二、建立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中应解决的几个认识问题让农村金融回归到其金融本质金融的产生本身就是资金分布不平衡的结果。这种资金分布不平衡的结果起码有两种含义:一是有的人拥有富裕的资金,而另一些人却缺乏必要的资金;二是有的人拥有进行投资和经营的企业家才能,能够发现别人发现不了的投资机会,但这些人不一定拥有资金。金融机构作为中介,其基本职能就是帮助闲置资金寻找投资机会,获得更高的回报。在面临不同投资机会的同时,给定风险相同,金融机构应该引导资金流向回报率更高的产业和地区。如果这种金融机构的“经济人”理性假设是正确的话,应该承认,在过去20多年城乡经济发展速度相距甚远,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农

10、业比较收益降低的大环境下,金融从农村撤出,资金从农村流出也是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长期以来,我们把农村金融摆在了一个不适当的高度,单纯地把金融作为政府的一个工具,凌驾、异化于农村经济,片面强调金融应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而忽视了其金融的本质属性。同时,把政府对农村的扶持行为、民政的扶贫资金问题跟农村金融混淆在一起。现在逐渐用新观念替代了老观念,新观念认识到三农发展和农村金融发展是共生、共存关系,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如果将三农比喻为人的机体,农村金融则是机体中的重要器官,取之于机体又服务于机体,而不是一个体外的支持器械,可以只管用,不管养。过去,农业资金一有问题,就批评、责怪农村金融,要农村

11、金融机构多贷款,而较少注意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结果使农村金融出现很大问题,财务不可持续,处于需要解救的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下,农村金融机构是不可能为三农发展做出更多贡献的。我们认为:应该让农村金融回归其本质属性,把农村金融作为一个真正的经济主体看待,明确划分信贷资金与财政补贴、政府救济的界限,去掉附属于金融上的一些不合时宜的政策职能。正确认识农村金融改革到目前为止在农村金融方面所进行的改革虽然已取得很大成绩,但未能从开创一个多样化的有序竞争的金融市场着眼,未能与农村经济的改革有机的结合起来。甚至,一些同志把农村金融改革等同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过去农信社是一个“准国有银行”,国有银行有的

12、一切弊端,它差不多都有,这当然需要改革。但是,改革了农信社,就算解决了全部农村金融服务问题?我看不是。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目标来看,是要形成一个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金融主体多元、金融产品多样、金融服务多层次,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组织相协调,正规金融组织与非正规金融组织相补充,各类金融组织有效竞争、充满活力的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因此,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内容实际上还包括对资金流动的引导、农村融资媒介的创新和发展、如何为农村金融组织安排连续的正向激励机制使农村金融组织不断向上、农村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以及订单农业、农产品期货市场、农业保险的发展等问题。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一直在围绕现有机构进行,

13、事实上,单单依靠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单兵突进无法取得整体农村金融改革的成功,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机构和体制才能适应我国的经济实际。因此,农村金融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要吸收我国城市、企业改革的经验,改革视角不能始终停留在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上,更不能单兵突进,而必须要有整体性和相关性考虑,应着重从体制外突破,并结合体制内的改革来进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多元化的问题中国农村地域广阔,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市场经济渗透程度差别很大,加上中国农户和农村企业这两类需求主体的信贷能力具有鲜明的层次性特征,进而,不同的需求,客观上需要不同的金融组织和不同形式的金融供给来满足。从农村信用社以及另外一些农村金

14、融机构的市场目标和客户群体来看,单一的机构也不可能完全覆盖农村金融市场。因此,必须要有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主体才能满足不同地区、不同需求主体、不同层次并且不断变化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作为弥补金融市场“失灵”,政策性金融是必要的,不仅发展中国家,就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也仍存在相当数量的政策性金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政策性金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策性金融萎缩是一种趋势,政策性金融的商业化运作是一种规律。我国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不需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更不能由此推出我国不能产生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我国,土地家庭承包经营

15、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这一制度条件下农户要规避农业生产、经营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着强烈的需求,只要政府是理性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完全有它的制度和经济基础。从更广义的角度看,农村中长期信贷、农产品期货、农业保险等,都是农村迫切需要的金融服务,任何单一的信贷组织只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能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一个相对较小的领域,其作用和意义是有限的。因此,我们认为:建立多元化的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应解放思想,吸取城市、企业改革的经验,在政府整体规划的框架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整体推进。结合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引入新型的

16、合作金融组织、贷款批发机构、贷款经纪人组织等金融服务组织,并充分考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产品期货交易机构、农业保险机构等金融组织的发展、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的资金价格问题过去传统观念认为,农村金融要支持“三农”,就要多给农业融资,要用更优惠的资金价格,因此往往用行政定价的方式将“三农”贷款利率限制在较低的水平,忽视了金融机构的健康和可持续问题。低利率政策一方面扭曲了农村资金价格机制,抑制了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阻碍了农村金融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也扭曲了农村的信用文化,扩大了农村金融的道德风险,使农村金融机构失去了主动管理风险、提高经营效率的动力。我们认为,只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建立灵活的农村金融利率定价机制,让贷款利率充分覆盖信贷风险,才有可能保证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正如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的问题并不是国内资金短缺,也不是企业资金需要过大,而是没有合适的渠道与合适的收益率把资金供求关系联系起来。”竞争本质上是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发现均衡价格的过程,只要新型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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