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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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均输制度篇一:一) 均输法 均输法何谓均输法,均即“调节”的意思,输为“输送”,“运输”的意思,均输法即关于调节运输的法令。从经济角度来看,均输法的本意是为了改革当时发运制度中的弊端,抑制富商大贾的轻重敛散之权。虽然其通过“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等一系列措施来直接参与商业活动,对运输过程进行一种宏观调控,在一定程度上对富商大贾进行了打击和抑制,但另一方面,官方垄断运输却代替了富商大贾的运输。富商大贾在控制运输的时候难免会产生竞争,而由官府垄断之后,会产生一系列问题,用现代经济角度来说“由于缺乏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加之缺乏有力的外部制约监督机制,垄断行业的服务往往难以令人满意,经常会违背市场原则。

2、”由此产生的弊端会远远大于私家运输。 青苗法青黄不接的时候,是农民最困难的时候,而这时也是“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的时候”。 王安石看到了这一现象,推行了一种“农贷制度”,即用金融贷款来帮助农民摆脱兼并之家盘剥,在实施青苗法的时候本有一个原则,那就是自愿原则,并且根据户等进行借贷,每户借贷的钱一等户十五千,二等户十千,三等户六千,四等户三千,五等户及客户则不得超过一千五百。青苗法虽然能一方面抑制兼并之家的搜刮、剥削。但另一方面政府借贷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从本质上看,青苗法是以政府的高利贷取代民间的高利贷”11 。青苗法的借贷规定实际上越贫困的农民,借额越少,而地主富户反而较

3、多。此外,官府贷款是以政权的形式强迫借贷的,成为民户的别增一赋,而且,官贷是私贷无法抗争的垄断性高利贷。梁启超在谈到青苗法的时候说过“盖其初意本欲以裁抑兼并者,而其结果势必至以国家而自为兼并者也若国家为唯一之兼并者而莫之抗焉,则民之憔悴,更安得苏也?”12并且,青苗法实行后,发生了许多自然灾害,官员逼债,许多还不起的百姓就被投入监狱,这样一来,许多田地出现荒芜,在当时的条件下,社会财富的累积只能依靠大量平民百姓的辛勤劳作,然而当大量劳动力投入监狱后,社会财富的增长又靠什么来保证呢?由此可以看出青苗法的危害之所在,在青苗法之下,百姓受着高利借贷之苦。王安石实施青苗法的本意是他想用一种信用贷款的办

4、法来刺激经济的增长,达到国用民足。然而“青苗钱即未曾如现代之标准以法定的方式主持”,“县令只将款项整数交给农民而责成他们集体负责,按时连本带利归还,丝毫没有顾虑到人民的意愿和他们各人之间的关系与责任。”13 王安石的这一农贷制度出发点是好的,在今天看来,信贷政策如果实施得合理,借贷程序完善,有专门的机构即银行来负责执行这一制度,那么它对于经济的促进效果是十分明显的。然而在王安石变法的时代背景之下,宋朝的社会发展与之相去甚远,在信贷发放背景不成熟的情况下,政府又放松了信贷规模,民不愿借贷而强行借贷,国家债务超出了正常警戒水平,就会与经济发展严重背离,最后阻碍经济的发展。因而青苗法的反对比均输法更

5、持久激烈。 市易法中国社会一直都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不过不可否认的是商品经济的发展给商人带来的利益是农业收入不能望其项背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产生一些富商大贾,这些富商大贾垄断市场,勾结官府,操纵物价,大搞投机倒把,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神宗政府为了实现其富国强兵的目的,就必然会想法设法来改变以上情况,于是市易法应运而生。市易法它主要规定在汴京设立市易务,由政府拨给本钱一百万贯,控制京城的商业交易,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它还收购市上的滞销货物,等到市场需要时,商贩们可将产业金银做抵押,五人以上结成一保,向市易务赊贷货物或者借款,还账时还须每年纳息钱二分。王安石推行市易法主要是为了“

6、今以百万缗之钱,权物价之轻重,以通商而贳之”,另民以岁人数万缗息。”14“市易之法成,则货郁通流,而国用饶也。”15市易法推行之后,为宋王朝敛积了大量的财货。可是细读市易法的措施,又觉得其“贱则少增价取之,令不至伤商,贵则少损价出之,令不至害民。”16这样的想法难以实现。并且市易务的设立使得在商业贸易中。政府无端地插了一脚,将原本商人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变成了商人政府与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这无疑增加了交换层次和交换主体之间的复杂性”17, 无端增加了交易环节,必然带来资源的浪费以及成本的增加。政府为了收回成本,必然会提高产品价格,要不然就会做赔本生意,这样一来遭殃的还是人民。再者市易法的

7、推行实际上是将富商大贾操纵市场变成了官府操纵市场。在现代经济学中,有一个“经济收益”的概念,是指一个企业要真正盈利,其利润不仅要弥补企业的经营成本,还要弥补其资本成本。由此可见,如果市易务真的“贱则少增价取之,贵则少损价出之”,那么市易务做的就是赔本生意,又哪里来的“从熙宁五年(1072)到九年(1076),开封市易务共收息钱和市例钱一百三十三万二千余贯呢?” 18王安石的“贱则少增价取之,贵则少损价出之”,他的本意原是价格随供求关系的变法而变化,他想利用价格政策来调节经济,他觉得国家参与这些商业活动不会产生与民争利的结果,他过分注重国家对经济的掌控而忽视了经济的发展规律,他们以行政干预经济代

8、替了经济自身的合理发展。可以说,王安石的市易法是以牺牲商人的利益为代价的,他虽然打击抑制了富商大贾的商业垄断,但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使国家走上了聚敛的道路,强化了各类专卖。秦观曾说当时是“江淮则增煮海之息,闽蜀则倍摘山之赢,青徐则竭冶铸之利”19。 由此可见,全国范围内的官营专卖都加强了。这些影响不仅使富商大贾遭受到了严酷打击,同时也使小手工业者,小商贩们纷纷破产,无法存活。 免役法免役法指的是民户出役钱代替直接服役,王安石推行免役法,意在减轻农民负担。免役法的作用是双重的,它既有消极的一面又有积极的一面。对于经济方面来说,免役法的进步不言而喻,因为“免役法的推行,对农村的劳役制起到了破坏作用”2

9、0 在此之前实行的差役制,束缚了大量劳动人口的人身自由和经营自由。而免役法的推行一方面使百姓不再自己服役,改为向官府交纳钱财,然后由官府雇人充役。这样一来就能使百姓从差役法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而使农民不违农时专心于耕,使手工业者专心于作,使商人专心于贾,这对于经济的发展来说无疑是有作用的。免役法使收缴的各种役钱超过了实际雇募的费用,官府收入由此增加。除此之外,免役法“以钱代役”是一种社会的进步,因为它“改变了劳役性质的剥削形态,纳钱也促进了农产品的商品化,对地租形态的演进起了促进作用”21。然而这种作用却是以牺牲广大百姓的利益为代价的。唐中叶以后均田制瓦解,随之而来的租用调制让位于两税法,五代

10、在两税外另有差役,而宋沿袭这一弊法是不合理的,当时庸钱不但没免除,差役还依旧实行,交了钱还得充役,连宋神宗都说“已令出钱免役,又却令保丁催税失信于民”22。除此之外,本来无差役的贫苦农民,现在又被迫免役纳钱,加重了这些人的负担,于是他们被迫“杀牛卖肉,代桑鬻薪”,镇州,定州农民甚至出现了伐木拆屋的情况23。”对于贫苦农民而言,越贫困,所承担的压力也就相对越大,所以在这里王安石的民不加赋而国用足,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美好想象而已。篇二:市易法平准法均输法均输法是指汉武帝时期,在中央主管国家财政的大司农之下设立均输官,由均输官到各郡国收购物资,易地出售,辗转交换,最后把中央所需货物运回长安。平准法是

11、在大司农之下设立平准官,用官物在市场上随物价涨落贵卖贱买以营利。实行均输和平准使得京师所掌握的物资大大增加,平抑了市场的物价,贩运商和投机商也无利可图。实行平准均输政策。(平准法是由中央政府在首都长安设平准官,接受均输货物,按长安市场价格的波动情况,贵卖贱买,从而调剂供需、控制市场。均输法是由中央政府在各地设均输官,把应由各地运往首都的物资,由产地运往别处出售,再在别处收购物资易地出售,这样辗转贩卖,把关中所需物资运至长安。)平准均输政策打击了商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由国家统一调剂运输,平抑物价最近读资治通鉴 看到西汉时,曾经实施过这2个法律:以平抑物价和充实国库。平准法: 由政府主动出击,在

12、物价很低时,以市场价大量买入!而物价上涨过高时,则平价卖出,以打击商人哄抬物价,保持物价的平衡。均输法:则主要是由政府依据各地的物价不同,组织调度,以保证各地物价平稳。并设立相应的执行官员,称之为均输官。当然,本文既然以“平准”名篇,“平准”政策是汉武帝时最为核心的经济政策。所谓“平准”就是调控物价,使物价公平。以上所述的财经政策都是围绕调控物价这一核心的,只不过未必收到很好效果、有时还适得其反罢了。从整体上来看,对“平准”起到重要作用、对后世也有很大影响的还要数 “均输”政策。何谓“均输”? 平准书中说:“而桑弘羊为大农丞,筦诸会计事,稍稍置均输以通货物矣。”已经指出均输主要是促进商品流通的

13、;平准书中又说:“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县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较详细地介绍了“均输”政策的具体内涵。从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其一,“均输”是就赋税而言的,是针对旧时交纳赋税时运费昂贵、得不偿失的弊端而采取的一种政策。其二,所交纳的赋税不像旧时那样税有定物(如绢、麻、粟等),而是“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物贵”并非指在当地的价格比较昂贵,而是指转贩于别处价格比较昂贵。道理很简单“商贾所转贩”的物品必然是贱买贵卖。而且还有很多旁证:史记集解引孟康论“均输”曰:“谓诸当所输於官者

14、,皆令输其土地所饶,平其所在时价,官更於他处卖之。输者既便而官有利” ;王安石变法曾欲效商弘羊等行均输法,其对均输法的具体规定是:“均输之法,所以通天下之货,制为轻重敛散之术 。其三,均输法的实质是以国家行商贾之事:过去,“通货物”、 “贱买贵卖”是商贾之事,现在则收归国有了;商贾“贱买贵卖”是为了从中谋取利润,而“平准”的“贱买贵卖卖”同样是为了从中谋取利润。只不过,商贾为“私”, “平准”为“公”。平准书中的卜式其实已看出了“均输”的实质北宋中期,上述物资供应制度逐步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从熙宁二年七月十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关于颁行均输法的奏文来看9 ,主要问题是:其一、诸路上供制度过于呆板,缺

15、乏合理的计划性,不是根据京师朝廷的实际需要,而是全凭每年的固定数额,丰岁不能增多,歉年不敢减少。二、上供虽岁有定额,消费却多寡无常,朝廷消费量小时,为免陈腐不得不半价而鬻,造成不必要的浪费;需求量大时,则殆无留藏,不能保证及时足额供应。三、向百姓征敛赋税多行支移、折变,籴买时也不根据实际物产和供求状况,或多求诸不产,或贵买于非时,不仅成倍地加重农民负担,而且为富商大贾操纵物价牟取暴利提供了机会,平白增加官府财政开支。均输法设计的消除这些弊端的办法主要是:第一、确立“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供应原则,一方面继承了许元的办法,不是固定不变地向各地征敛实物赋税,而主要是在灾荒歉收物价高涨的地区折征钱币

16、,用钱币到丰收的地区贱价购买上供物资,此即“徙贵就贱”;另一方面,如果有多个地区同时丰收物贱,就到距离较近、交通便利的地区购买,此即“用近易远”, 是改革死板的实物征敛制度,根据年景收成的变化,折钱与购买相结合,依靠市场,舍远求近,通过购买获得上供物资。“徙贵就贱,用近易远”,既是其根本原则,又是其具体办法。总的目的是协调供需关系,提高财政收支的效率,撙节购买、运输等开支,减轻农民负担,打击商人“擅轻重敛散之权”操纵市场的兼并行为,即所谓“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通观制置三司条例司奏言全文,可以看出其议论的内容虽然涵盖诸路上供的所有物品,但重点则是京师所仰的东南六路的粮食。改革的出发点是解决粮食供应问题。改革的途径是扩大购买。均输法之“输”并不是运输,实乃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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