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复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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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复核制度篇一:司法鉴定的质量审核制度司法鉴定的质量审核制度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三级审核责任制度。司法鉴定应由2名以上(含2名)鉴定人实施,并实行第一鉴定人负责制,第一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司法鉴定结论应由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司法鉴定文书由本机构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行其签发的人员签发。鉴定中如遇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在鉴定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由司法鉴定机构主管业务的负责人主持会检,或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对于复杂、涉及多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司法鉴

2、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鉴定。专家意见应详细记录在案,有鉴定人资格的专家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篇二:司法鉴定机构三级审核制度贵州永平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三级审核制度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三级审核责任制度。司法鉴定应由2名以上(含2名)鉴定人实施,并实行第一鉴定人负责制,第一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司法鉴定结论应由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司法鉴定文书由本机构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行其签发的人员签发。鉴定中如遇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在鉴定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由司法

3、鉴定机构主管业务的负责人主持会检,或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对于复杂、涉及多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鉴定。专家意见应详细记录在案,有鉴定人资格的专家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篇三:司法鉴定错鉴追究制度司法鉴定错鉴追究制度为严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纪律,增强其责任意识,确保鉴定质量,根据司法部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1、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执业人员。2、鉴定受理。鉴定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则可受理。若鉴定承办人私自受理或受理后未按规定登记、收费的,由机构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对鉴定承办人进行经

4、济和行政处罚。3、鉴定过程中,实行第一鉴定人负责制。第一鉴定人即为本鉴定事项的承办人。承办人在接受或指定受理后,应根据鉴定事项需要,收集和审查有关鉴定的相关材料。对于需调查或复查核实的,报告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负责人安排调查和复查。承办人写出鉴定书后,交由复核人进行复核,并由本机构负责人签发。若因鉴定人主观或过失行为,导致鉴定资料收集不全或因收集的资料不实而作出错误鉴定的,由承办人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4、鉴定书的出具。鉴定书经复核人复核并经本机构负责人签发后方能交由打字员进行打印,校对由承办人完成。若因承办人校对错误或私自篡改复核人意见的,由承办人承担相关责任

5、。鉴定书出具时印章加盖和装订工作由鉴定所工作人员完成。5、对需回避的鉴定案件,鉴定人员应主动自行回避。对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决定承办人是否回避;若确因承办人应回避而不回避或承办人不提出回避申请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6、若因承办人在承办鉴定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贿或变相索取钱物、接受当事人吃请,无论鉴定结果正确与否,一旦经鉴定机构查证属实,除全额追偿索取钱物、赔偿损失外,同时予以辞职或解聘。7、关于鉴定错误与否的认定,从受理的程序、鉴定实施、鉴定结论出具等方面综合认定,由鉴定机构集体研究后作出认定。必要时,可申请烟台市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召集有关专家审查认定。8、对鉴定承办人的责任追究,同时上报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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