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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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收费篇一:劳动预备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西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切实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劳动预备制度实行劳动预备制人员登记。1、本省城镇普通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并有就业要求的青年,农村普通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青年,未接受过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并有就业要求的求职者,应当进行劳动预备制人员登记。2、劳动预备制人员中属于xx的,可由所在学校组织登记,其他人员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登记。3、劳动预备制人员应当填写劳动预

2、备制人员登记表,一份由本人自留,一份交承办登记单位。承办劳动预备制人员登记单位应当填制劳动预备制人员汇总表,并将劳动预备制人员汇总表和劳动预备制人员登记表各一份交主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三条 劳动预备制人员应接受劳动预备制培训。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向劳动预备制人员宣传国家劳动就业政策,劳动预备制人员可根据国家劳动就业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自愿选报职业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2、受理劳动预备制人员登记的单位,应当向劳动预备制人员推荐培训单位。第四条 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1、根据当地培训任务的要求,通过申报、评估,认定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专业设置合理的技

3、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或其他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为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专业设置情况。2、定点培训机构应具备社会培训机构相同专业同等条件的教学、实习设施,配备足够数量的职业培训师资,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应当达到培训人数的比例要求,教师应取得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3、申报定点培训机构的教育机构应根据国家劳动就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和管辖范围的规定,受理相应的申请,实地考察申报教育机构的办学备件,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增加相应的培训内容,并向社会公告。5、劳动保

4、障行政部门按照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第五条 劳动预备制人员入学报名。1、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凭初、高中毕业证书免试参加培训,可将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登记报名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招生结合进行。2、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应开设专门窗口,发布定点培训机构招生广告,指导和组织前来求职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3、因职业技术要求和劳动力资源合理开发需要,经主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部分职业培训可通过适当方式考试入学。4、根据生源和培训单位等情况,主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调配生源。5、劳动预备制人员可根据所选职业择校入学。6、定点培训机构招

5、生时应收取劳动预备制人员登记表,编制劳动预备制学员花名册,建立学员档案。劳动预备制学员花名册应当报送主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六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限。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限,可根据培训对象和岗位需求制定,报经主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1、定点培训机构招生时应查验学员的学历证书,并按培训期限编班。2、初中学历者,参加初级技能培训期限为1至2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期限为3年,参加非技术岗位培训期限为1年左右。高中学历者,参加初级技能培训期限为半年至1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期限为1至2年,参加非技术岗位培训期限为半年左右。学历不明确者,根据实际学习经历或通过必要形式确定其学历比照执行。3、劳动预备制培训

6、期限审批权限。初级技能培训可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级技能培训可由地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高级技能培训由省劳动厅审批。非技术岗位培训由省劳动厅制发审批标准,主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特殊职业的培训期限,经报请省劳动厅核准后确定。第七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合理设置专业,注重提高学员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1、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依照国家职业分类,开设符合就业需求的专业。2、就业服务机构和乡镇劳动服务机构要对城乡劳动力资源和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进行调查,及时发布职业需求预测信息,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合理设置专业。3、定点培训机构应依据劳动预备制培训基本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培训期限2

7、年以下的课程采用基本素质、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4个模块进行教学。4、国家规定就业准入职业和通用工种培训,执行部颁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大纲。其他工种的培训计划、大纲,参照部颁培训计划、大纲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5、定点培训机构应当开设职业指导课程,开展包括思想道德、公民意识、国情意识、职业意识、劳动观念、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等教育,还应开设劳动安全常识课程。6、社会实践教学活动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第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培训方式。1、定点培训机构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培训单位学习理论知识与在用人单位、实习单位进行岗位技能学习的“双轨制”和

8、“试工制”等培训形式。提倡采取模块式、单元式等以提高动手能力为主的教学方法。2、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全日制为主,其他人员可采取非全日制、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远程培训等形式。3、农村劳动力在当地接受劳动预备制培训,可根据农业生产情况采取更加灵活的培训形式,如作全日制、夜校、广播电视函授等。4、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教学计划,使所设专业的培训量符合培训期限规定,并将教学计划报主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5、培训中的实习操作训练时间应占培训课时的70%以上。第九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学员考核制度。1、建立学员进行定期考核制度,做出思想品德、学习状况等综合评价,记入

9、学员档案。2、培训期满,应组织学员进行考试、考核,向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并加盖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标识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3、定点培训机构应编制劳动预备制学员培训合格名册,并报送主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1、劳动预备制学员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学员集体向主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安排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并对合格人员颁发相应技能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3、职业技能鉴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第

10、十一条 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制度。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就业准入规定,公布招用技术工种目录,实施劳动用工、劳务中介的劳动监察。2、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规定。3、加盖了劳动保障部统一标识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就业的凭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凭有劳动保障部统一标识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发放流动就业证书。4、定点培训机构应使学员了解国家劳动就业政策、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和自身条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定点培训机构报送的劳动预备制学员培训合格名册提供给职业介绍机构。6、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

11、当把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根据劳动预备制学员培训合格名册,将相关信息纳入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优先推荐就业。7、就业服务机构要与定点培训机构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对学员进行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形势,指导就业方向;并提供存放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系列服务,帮助学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优先为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人员办理外出务工和外来人员劳务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按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标明的技能等级,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第十三条 培训合格人员报考中、高等职业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参加1年以

12、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初中毕业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直接转为技校学生,学习期限连续计算;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高中毕业生可报考高级技校。第十四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收费标准,由省劳动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1、定点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收取学费。2、劳动预备制学员,因家庭生活困难及享受其他优待者,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可缓交或减免学费等费用。3、用人单位委托定向培训的,可按有关规定从企业职业教育经费中提取一部分经费用于培训。第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罚。1、定点培训机构任意缩短培训期限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其补足培训期限,按教学计划认

13、真完成培训任务。对情节恶劣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取消其培训资格。对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定点培训机构,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其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并据情节给予撤消定点培训机构的处罚。2、定点培训机构未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办学,有乱发证、乱收费等行为,由主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消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由物价、公安等部门追究其责任。3、属于劳动预备制人员而未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登记,不参加培训、未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管理行政部门、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等相关机构应要求其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登记和

14、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不予办理就业、开业手续。篇二:4-小知识-劳动预备制度劳动预备制度1.什么是劳动预备制度?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就业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2.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意义是什么?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

15、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和培训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初、高中毕业生,一般未经过必要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就进入劳动力市场直接就业,据测算,我国城乡每年新成长劳动力1400多万人,未经培训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达400多万人,占新生劳动力总量的30%。这不仅影响青年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也影响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长远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我国21世纪综合国力的提高,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是培训就业制度的一场深刻变革。首先,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既要进一步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也要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既要加快培养数以千万计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也要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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