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利档案统计年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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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水利档案统计年报制度篇一: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制度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XX年6月目录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基本情况年报(档基1表) (二)档案馆基本情况年报(档基2表)(三)档案馆数字档案基本情况年报(档基2表附表) (四)档案室基本情况年报(档基3表)(五)档案室数字档案基本情况年报(档基3表附表) (六)档案专业教育基本情况年报(档基4表) (七)档案科技基本情况年报(档基5表)(八)国家综合档案馆基本建设情况年报(档基6表) (九)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机构、人员情况综合年报(档综1表)

2、 (十)档案馆机构、人员情况综合年报(档综2表) (十一)档案馆保存档案情况综合年报(档综2表附表1) (十二)档案馆保存数字档案情况综合年报(档综2表附表2)(十三)档案馆利用档案情况及馆内设备情况综合年报(档综2表附表3) (十四)档案馆利用数字档案情况综合年报(档综2表附表4)(十五)国家综合档案馆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情况综合年报(档综2表附表5) (十六)档案室机构、人员情况综合年报(档综3表) (十七)档案室保存档案情况综合年报(档综3表附表1) (十八)档案室保存数字档案情况综合年报(档综3表附表2)(十九)档案室利用档案情况及经费、档案室设备情况综合年报(档综3表附表3) (二十)档

3、案室利用数字档案情况综合年报(档综3表附表4) (二十一)档案专业教育情况综合年报(档综4表) (二十二)档案科技情况综合年报(档综5表)(二十三)档案事业机构、人员情况综合年报(档综6表) 四、指标解释一、总 说 明(一)为了准确地掌握全国档案事业的基本情况,以便对全国档案事业实行科学管理,特建立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制度,该制度通过定期填报档案事业统计年报来实施。(二)由本制度制发的统计年报分为基本表和综合表两种。基本表由规定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档案部门填写,综合表供计算机综合汇总用。(三)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负责本机关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机构统计年报的汇总工作,然后将综合年报的

4、数据于次年3月15日前报送国家档案局;中央级国家档案馆将本馆的综合年报数据于次年3月15日前报送国家档案局;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入统计范围的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统计年报的汇总工作,并将汇总出的综合年报数据逐级上报到省、自治区 、直辖市档案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汇总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综合年报数据,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送国家档案局,同时抄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四)填报基本表时,填报单位只须填写本单位对应表格,凡与本单位无关的表格,不要填报。 (五)基本表须准确填写单位类别代码。各类填报单位的单位类别代码分别是: 001 国家档案局002 省(自治区、直辖市

5、)档案局 003 地(市、州、盟)档案局(处) 004 县(区、旗、市)档案局(科) 011 中央级国家综合档案馆012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013 地(市、州、盟)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014 县(区、旗、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021 中央级国家专门档案馆022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国家专门档案馆 023 地(市、州、盟)级国家专门档案馆 031 中央、国家机关部门档案馆032 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机关部门档案馆 033 地(市、州、盟)直机关部门档案馆 041 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档案馆051 省、部属事业单位档案馆071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档案室(处、科)

6、072 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档案室(处、科) 073 地(市、州、盟)直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档案室(处、科) 074 县(区、旗、市)直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档案室(处、科) 081 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档案室(处、科) 082 中型企业档案室091 省、部属事业单位档案室(处、科) 092 地师级事业单位档案室(处、科) 093 县级事业单位档案室(处、科) 111 开办档案专业教育的高等学校 112 开办档案专业教育的中等学校(六)档基2表的第29、87、88行,档基3表的第30、83、84行,档基5表的第37行,档基6表的第5、6、7、12、13行的数字如涉

7、及小数,应保留两位小数。基本表中其它涉及小数的数字均取整数,小数点以后四舍五入(档案排架长度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如有特殊情况,另附说明。二、报表目录篇二: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制度基层表指标解释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制度基层表指标解释江苏省档案局编制 20XX年2月目录1、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基本情况年报(档基1表) 2、档案馆基本情况年报(档基2表)3、档案馆数字档案基本情况年报(档基2表附表) 4、档案室基本情况年报(档基3表)5、档案室数字档案基本情况年报(档基3表附表) 6、档案专业教育基本情况年报(档基4表) 7、档案科技基本情况年报(档基5表)8、国家综合档案馆基本建设情况年报(档基6

8、表) 9、附录:单位类别代码总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基本情况年报单位类别代码: 填报单位(盖章):年度表 号: 档基1表制表机关: 国家档案局 批准单位: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XX59号 有效期至: 20XX年8月填报日期:年 月 日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篇三: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XX322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规范水利统计工作,提高水利统计效率,强化统计监督,保障数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实际,我部对1999年

9、出台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73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水利部20XX年10月9日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效率,强化统计监督,保障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以及与此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开展的统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水利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开展水利调查活动,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四条 水利

10、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水利统计工作,制定水利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组织指导全国水利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公布全国水利统计资料。各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组织协调流域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流域水利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利统计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统计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组织开展统计培训,维护水利统计信息系统,为水利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提高水利统计能力和水平。

11、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各环节数据审核程序,加强数据质量检查与评估,不断提高水利统计数据质量。第七条 纳入水利统计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水利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水利统计资料。第八条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归口负责水利统计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承担水利统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设置水利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本部门统计负责人。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本级水利统计工作规

12、章制度、统计调查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水利统计指标体系,归口管理水利统计调查项目。(三)组织开展水利统计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本级水利统计数据库。(四)实行水利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五)开展水利统计分析和预测、专题研究及业务交流。(六)指导下级水利统计机构和调查对象的水利统计工作;组织统计业务培训。(七)负责水利统计资料的管理。第十条 水利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水利统计工作中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调查、搜集有关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要求业务管理部门提供与统计有关的行政记录,要求被调查对

13、象如实提供水利统计资料,要求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水利统计数据。(二)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提出统计报告。(三)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水利改革发展相关情况进行分析预测与统计监督,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利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开展水利普查等重大专项统计调查,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专项经费。第十二条 水利统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水利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人员需要变动的,应提前做好培训和交接工作。第十三条 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可分为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综合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综合

14、反映水利基本信息和总体发展状况的统计调查项目。专业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具体反映水利各专业领域工作的统计调查项目。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编制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确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做好水利统计调查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其他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第十五条 制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水利统计调查制度应当说明调查目的和意义,明确调查内容和方法、调查对象和范围、调查时间和频率、调查组织方式和渠道、调查具体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内容。水利统计调查制度中所采用的指标

15、释义、统计标准、计量单位、统计编码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第十六条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制度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组织制定,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实施。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制度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职能机构组织制定,经水利统计机构审核并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由有关职能机构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水利统计调查表应按要求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第十八条 制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凡从已批准实施的各种水利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凡从已有资料或利用现有资料整理加工能够得到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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