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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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税务制度篇一:企业纳税管理制度企业纳税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税收管理,规范纳税行为 ,做到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作到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目前缴纳的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在处理每项经济业务时,要切实树立纳税意识。严格成本开支范围,不得跨期列支费用。要正确把握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征税和减免税的界限,正确计提、缴纳税金,不得少计、漏计、不计税金。二、认真学习研究

2、税收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纳税意识。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强化内部税收管理的重要性,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税法知识的宣传力度,自觉履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财务人员特别是各单位的税收专管人员,要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征收管理的规定,切实做到在实际工作中有规可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三、严格增值税进项税的管理,力争做到应抵尽抵,降低税负,节约成本。凡外购的计入成本的所有货物(含增值税应税劳务),必须向销货方或提供应税劳务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抵减应纳增值税。如不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抵扣发票,使企业进项税不能按规定予以抵扣的,一经查出,要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相

3、当于少抵进项税的等额罚款。四、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等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补交外,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1-5倍的罚款。因此,各单位要进一步作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财务部门必须依法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支付工资、奖金等应税所得时,必须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发放的奖金,领取单位必须提供发放人员名单,按照人员名单

4、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细则,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要按规定设立代扣代缴税款专用账薄,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财务部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不得故意刁难办税人员或阻挠此项工作。否则,将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及相应的行政处分。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据的管理,确保各类票据的使用安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用发票,不得发生转借、代开、虚开发票的事项。要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领购、保管事宜。要建立发票登记制度

5、,对发票的领购、使用及结存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税控IC卡必须分开存放。发票专用章与未使用的发票必须分开存放、分人保管。存放地点要在保卫部门备案,作为重点保安对象,门窗要安装防盗设施。领购发票时单位要派专人专车,要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防止发票及税控IC卡丢失。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分工到人、责任到人。六、落实税收管理岗位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单位行政一把手要对本单位的税收管理工作负总责,财务部门要设置专职税收会计岗位,总会计师、财务科长、税收专管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被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稽查出偷税问题的,

6、要追究分管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对因税收违纪而被税务机关收取罚款、滞纳金的,除罚款、滞纳金由各该单位自行负担外,公司还将对当事人、负责人予以通告批评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篇二:内部税务管理办法合生集团内部税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集团各项涉税事项操作,加强内部税务管理,根据国家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属下的所有境内企业,包括地产板块企业与其他板块企业。 集团内部税务管理以确保遵循税收法律法规、塑造诚信纳税形象、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合理降低税收成本为指导原则。 税务管理的工作职责按集团内部组织架构的层级明确划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7、,各负其责。(一) 集团总部财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集团内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审核批准或处理集团总部权责范围内的相关涉税事项;统筹组织集团税务风险管理和税收筹划活动;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片区公司(或商业地产集团、康景物业管理集团,下同)的税务管理工作。(二) 片区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内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审核批准或处理片区公司权责范围内的相关涉税事项;统筹组织片区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和税收筹划活动;监督、指导、协调、服务项目公司(或其他板块企业,下同)的税务管理工作。(三) 项目公司财务部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内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及片区公司相应制定的实施细则,严格规

8、范本单位相关涉税事项的办理,切实加强税务基础管理工作。i. 集团总部、片区公司及项目公司的具体税务管理职责详见附件一。 第二章 涉税事项操作及管理 集团各单位和税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纳税,不得有偷税、抗税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努力塑造企业诚信纳税形象。 项目公司的财政和税务登记,包括财政和税务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财政和税务登记证的换证与年审,由片区公司财务中心组织、督促属下企业按照法定期限及时办理,不得延误。 项目公司每月(季)应依照税法规定准确计算所涉及税种的应纳税额。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取得完税凭证;片区公司财

9、务中心应对属下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进行复核;集团总部财务中心将对存在重大异常纳税申报的项目公司、片区公司进行内部稽核。i. 项目公司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应提前征得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同意,在片区公司财务中心的指导和帮助下,积极主动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涉及大额税款支出的重大事项,包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终止税务清算,实行上下联动、全程监控的工作机制。(一) 汇(清)算审计前控制:项目公司应进行自查测算,并将自测结果及存在的税务问题和待定事项上报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审

10、核;片区公司经审核研究后,提出汇(清)算初步方案上报集团总部财务中心审定;汇(清)算方案确定后,片区公司、项目公司应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相关税务问题和待定事项。(二) 汇(清)算审计过程控制:项目公司应与税务机关、税务中介机构积极沟通,存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及时上报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协调解决;片区公司把握不了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上报,由集团总部财务中心给予指导与协助。汇(清)算审计报告初稿须经片区公司、集团总部财务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出具正式报告。(三) 汇(清)算审计后控制:项目公司应按法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清)算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应对汇(清)算过程中发现的管理薄弱

11、环节与潜在税务风险及时进行总结,制定整改方案上报集团总部财务中心备案;集团总部财务中心负责跟踪、监督片区公司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并对带有集团普遍性的税务管理问题及时加以规范。(四) 资料上报时限要求: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片区公司向集团总部财务中心上报汇算初步方案的时限为3月15日前,上报汇算审计报告初稿的时限为4月底前;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终止税务清算,片区公司向集团总部财务中心上报清算初步方案的时限为清算审计开始15日前,上报清算审计报告未定稿的时限为报送税务机关15日前。 项目公司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集团会计核算办法及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办理涉税业务会计核算;片区公司财

12、务中心应对项目公司涉税业务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指导;集团总部财务中心将对涉税业务会计核算中出现的重大或普遍性问题及时加以规范。 在经济业务运行中,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不得以白条、收据、虚假或作废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集团总部、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应对发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i. 第十一条 片区公司应及时办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积极争取财政奖励;集团总部财务中心负责进行跟踪、督促和指导。ii. 第十二条 片区公司应及时办理香港顾问费合同、外债合同、利润分配等对外付

13、汇涉税事项的完税手续;集团总部财务中心负责进行跟踪、督促和指导。iii. 第十三条 片区公司对外捐赠,只有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条件并取得合规捐赠票据,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集团总部、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在合同会签或付款审批时,对不符合法定税前扣除条件的对外捐赠事项应提出专业操作意见,以争取能在企业所得税前依法计算扣除。 第三章 税务风险管理i. 第十四条 集团各单位和税务管理人员应树立正确的税务风险意识,提高税务风险管理能力,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加强税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ii. 第十五条 集团总部和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应定期或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属下企业开展税务风险测评,依据测评结果有针对

14、性地检查自身可能存在问题的事项、科目,及时发现潜在税务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与控制措施。iii. 第十六条 集团总部和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应加强对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前的税务审核,在各自的权责范围内负责出具税务风险提示及防控转化意见。iv. 第十七条 集团总部和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应加强对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资本运营操作前的税务风险调查和审核,在各自的权责范围负责对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资本运营方案提供税务建议。 v. 第十八条 对税务部门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片区公司和项目公司应紧密配合、全力应对,在接受检查过程中集团总部财务中心应及时给予指导与协助。(二) 接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后,项目公司应及时通知片区

15、公司和集团总部财务中心;在税务检查开始前,片区公司、项目公司应根据税务检查内容积极准备相关资料,全面、认真评估税务检查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方法。(三) 在接受税务检查期间,项目公司财务经理(或主管)和片区公司税务管理师为主要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审核批准;在接受检查过程中,片区公司财务中心应带领或指导项目公司与税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对存在意见不一致的事项或问题应积极收集于我方有利的相关佐证资料,争取取得税务部门的认同或谅解;集团总部财务中心应紧密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及时对片区公司、项目公司给予指导与协助,对涉及集团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予答复。(四) 税务检查结束后,片区公司和项目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处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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