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67925962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90727995 上传时间:2019-06-1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67925962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67925962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67925962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67925962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67925962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67925962》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67925962(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txt25爱是一盏灯,黑暗中照亮前行的远方;爱是一首诗,冰冷中温暖渴求的心房;爱是夏日的风,是冬日的阳,是春日的雨,是秋日的果。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号)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27日商务部第73次部务会议和国土资源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20日起施行。部 长 陈德铭部 长 徐绍史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矿产资源勘查领域的对外开放,规范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2、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是指依照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从事矿产(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除外,下同)勘查投资及相关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国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独资或与中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中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遵守本办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可以作为中国投资者。第四条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的矿产勘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国家鼓励有矿产勘查经验或者矿业融资能力的外国投资者投资矿产勘查

3、活动,鼓励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从事矿产勘查活动,鼓励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在矿产行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六条中国投资者可以以合法拥有的探矿权和与该探矿权相关的地质勘查资料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中国投资者以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应符合有关规定。第七条从事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的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由商务部负责设立审批和管理;其它矿产勘查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审批和管理。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矿产勘查

4、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投资各方签署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三)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六)中外投资者的注册登记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七)中国投资者以探矿权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需提交探矿权设立及勘查投入等有关情况的说明、探矿权评估报告和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八)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情况说明;(九)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除项目基本情况外,还应对勘查技术手段、经济效益、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保障、人力资源使用等方面进行充分阐述。第九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

5、矿产勘查企业,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报文件5个工作日内征求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4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应报商务部批准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文件进行初审,并在收到全部申报文件一个月内直接上报商务部。(三)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报文件5个工作日内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国土资源部同意后,商务部应在45个工

6、作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四)中国投资者以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商务部门应征求军事管理机关的意见。第十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领勘查许可证。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可根据勘查项目情况申请勘查许可证,申请勘查许可证不受该企业注册地域范围的限制。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在住所地以外取得勘查许可证的,企业根据勘查项目情况,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分支

7、机构。第十二条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结合勘查项目的进展情况申请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除向审批机关依法报送有关法律文件外,还应在增资申请书中对于增资用途、资金来源、作业情况、勘查许可证使用及有关费用缴付等情况做出说明。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全部增资申请文件45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外商投资勘查企业增资后改变原勘查设计的,还应将改变后的设计报送原勘查许可证的登记机关批准。第十三条中外合作矿产勘查企业应依法约定权益分配比例,从事两个以上勘查项目的,可以分别约定权益分配比例。第十四条中国投资者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如以其下属地质勘查单位持有的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应提

8、供该下属地质勘查单位负责人签署并盖公章的同意函。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以其持有的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勘查企业在申请并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与资质相应的地质勘查活动。第十六条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应在每年三月份前向审批机关书面报送以下情况:(一)勘查作业情况(同时向勘查许可证审批机关备案);(二)税费上缴情况;(三)环境保护情况;(四)土地使用情况;(五)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情况。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仅在允许外国人进入的区域从事勘查经营活动。第十八条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矿产勘查成果在境外上市的,应

9、将上市情况向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书面备案。第十九条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转让探矿权的,应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向商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其主矿种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拟自行进行开采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申领采矿许可证,并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另行依法设立从事矿产开采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依法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或由上述从事矿产开采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依法申领采矿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探明的主矿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禁止外商勘查开采的,可将探矿权转让;探明的共伴生矿属于禁止外商勘查开采的,外国投资者需和主矿种一并勘查开采的,由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矿产勘查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20日起施行。chl_109454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Tel:010-8268 969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