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制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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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 市 规 划 制 标 准standard for drawing in urban planningCJJ/T 97-2003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3年12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4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规划制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9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8月19日前 言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标函(1987)第78号文的要求,城市规划制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2、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城市规划各种纸的具体制要求;3.城市规划的用地例、规划要素例。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建设厅(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省府二号楼;邮政编码:310025)本标准参加单位:杭州市规划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章济宏 张晓红 吴为 侯成哲1 总 则 1.0. 1 为规范城市规划的制,提高城市规划制的质量,正确表达城市规划的信息,制定本标准。1.0. 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可参照使用。1.

3、0. 3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可参照其他专业标准的制规定执行,也可由制者在本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但不得与本标准中的内容相矛盾。1.0. 4 城市规划纸,应完整、准确、清晰、美观。1.0. 5 城市规划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2.1 纸分类和应包括的内容 2.1.1 城市规划纸可分为现状、规划、分析三类、2.1.2 城市规划的现状应是记录规划工作起始的城市状态的纸,并应包括城市用地现状与各专项现状。2.1.3 城市规划的规划应是反映规划意和城市规划各阶段规划状态的纸。2.1.4 本标准不对分析的制做出规定。2.1.5 城市总体规划应有题、界、指北

4、针、风象玫瑰、比例、比例尺、规划期限、例、署名、编制日期、标等。 2.2 题 2.2.1 题应是各类城市规划的标题。城市规划纸应书写题。2.2.2 有标的城市规划,应填写标内的名并应书写题。2.2.3 题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主题)、名(副题)。副题的字号宜小于主题的字号。2.2.4 题宜横写,不应遮盖纸中现状与规划的实质内容。位置应选在纸的上方正中,纸的左上侧或右上侧。不应放在纸内容的中间或纸内容的下方。2.3 界 2.3.1 界应是城市规划的幅面内应涵盖的用地范围。所有城市规划的现状和规划,都应涵盖规划用地的全部范围、周邻用地的直接关联范围和该城市规划按规定应包含的规划内容的范围。2.3

5、.2 当用一副完整地标出全部规划界内的内容有困难时,可将突至边外部的内容标明连接符号后,把连接符号以外的内容移至边以内的适当位置上。移入边以内部分的内容、方位、比例应与原保持一致,并不得压占规划或现状的主要内容。2.3.3 必要时,可绘制一张缩小比例的规划用地关系,然后再将规划用地的自然分片、行政分片或规划分片按各自相对完整的要求,分别绘制在放大的分片内。2.3.4 城市总体规划的界,应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全部范围。可做到城市规划区的全部范围。2.3.5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界,应至少包括规划用地及其以外50m内相邻地块的用地范围。2.4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 2.4.1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

6、和现状,应标绘指北针和风象玫瑰。城市详细规划可不标绘风象玫瑰。2.4.2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可一起标绘,指北针也可单独标绘。2.4.3 组合型城市的规划纸上应标绘城市各组合部分的风象玫瑰,各组合部分的风象玫瑰应绘制在其所代表的幅上,也可在其下方用文字标明该风象玫瑰的适用地。2.4.4 指北针的标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统一标准GB/T 50001的有关规定。2.4.5 风象玫瑰应以细实线绘制风频玫瑰,以细虚线绘制污染系数玫瑰。风频玫瑰与污染系数玫瑰应重叠绘制在一起。2.4.6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组合一起标绘的,如2.4.6。2.4.7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的位置应在幅区内的上方左侧或右侧。2.

7、5 比例、比例尺2.5.1 城市规划上标注的比例应是纸上单位长度与地形实际单位长度的比例关系。2.5.2 城市规划,除与尺度无关的规划以外,必须在上标绘出表示纸上单位长度与地形实际单位长度比例关系的比例与比例尺。2.5.3 在原上制作的城市规划的比例,应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规划经缩小或放大后使用的,应将比例数调整为纸缩小或放大后的实际比例数值或加绘形象比例尺。形象比例尺应按2.5.3所示绘制。2.5.4 城市规划使用的比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5.5 城市规划比例尺的标绘位置可在风象玫瑰的下方或例下方。2.6 规划期限 2.6.1 城市规划应标注规划期限。2.6.2 城市规划上标注的期

8、限应与规划文本中的期限一致。规划期限标注在副题的右侧或下方。2.6.3 城市规划的期限应标注规划期起始年份至规划期末年份并应用公元表示。2.6.4 现状的纸只标注现状年份,不标准规划期。现状年份应标注在副题的右侧或下方。2.7 例 2.7.1 城市规划均应标绘有例。例由形(线条或块)与文字组成,文字是对形的注释。2.7.2 城市规划用地例,单例应使用线条、形和文字;多例应用块、形和文字。2.7.3 城市规划的例应按本标准第3.1节规定的例绘制。2.7.4 绘制城市规划应使用本标准规定的例、其他专业标准规定的例或自行增加的例,在同一项目中应统一。2.7.5 城市规划的例应绘在纸的下方或下方的一侧

9、。2.8 署 名 2.8.1 城市规划与现状上必须署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正式名称,并可加绘编制单位的徽记。2.8.2 有标的城市规划,在标内署名;没有标的城市规划,在规划纸的右下方署名。2.9 编绘日期2.9.1 城市规划应注明编绘日期。2.9.2 编绘日期是指全套成果完成的日期。复制的城市规划,应注明原成果完成的日期。2.9.3 修改的规划纸,成为新的成果的,应注明修改完成的日期。2.9.4 有标的城市规划,在标内标注编绘日期;没有标的城市规划,在规划纸下方,署名位置的右侧标注编绘日期。2.10 标 2.10.1 城市规划上可用标记录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设计人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责任关系和项目索

10、引等内容。2.10.2 用于张贴、悬挂的现状、规划可不设标;用于装订成册的城市规划册,在规划册的目录页的后面应统一设标或每张纸分别设置标。2.10.3 城市规划的标应位于规划的下方。2.10.4 纸内容较宽,一副纸底部难以放下标的规划,宜把标等内容放到纸的一侧(2.10.4a);一副纸下部能放下标的规划,标应放在纸的下方(2.10.4b)。2.11 文字与说明 2.11.1 城市规划上的文字、数字、代码,均应笔画清晰、文字规范、字体易认、编排整齐、书写端正。标点符号的运用应准确、清楚。2.11.2 城市规划上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标准简化汉字。涉外的规划项目,可在中文下方加注外文;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

11、字,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代码应使用规定的英文字母、年份应用公元年表示。2.11.3 文字高度应按表2.11.3中所列数字选用。表2.11.3 文字高度(mm)用于蓝、缩、底3.5、5.0、7.0、10、14、20、25、30、35用于彩挂7.0、10、14、20、25、30、35、40、45注:经缩小或放大的城市规划,文字高度随原纸缩小或放大,以字迹容易辨认为标准。2.11.4 城市规划上的文字字体应易与辨认。中文应使用宋体、仿宋体、楷体、黑体、隶书体等,不得使用篆体和美术字体。外文应使用印刷体、书写体等,不得使用美术体等字体。数字应使用标准体、书写体。2.11.5 城市规划上的文

12、字、数字,应用于题、比例、标、风象玫瑰(指北针)、例、署名、规划期限、编制日期、地名、路名、桥名、道路的通达地名、水系(河、江、湖、溪、海)名、名胜地名、主要公共设施名称、规划参数等。2.12 幅规格2.12.1 城市规划的幅规格可分规格幅面的规划河特型幅面的规划两类。直接使用0号、1号、2号、3号、4号规格幅面绘制的纸为规格幅面纸;不直接使用0号、1号、2号、3号、4号规格幅面绘制的规划为特型幅面纸。2.12.2 用于晒制蓝的规格幅宜符合表2.12.2的规定河2.12.2的格式。表2.12.2 晒制蓝的规格幅(mm)基本幅面0号 1号 2号 3号 4号bl8411189 594841 420

13、594297420 210297c105a252.12.3 用于复印的规格幅,可根据现有复印设备和材料规格选用。2.12.4 特型幅的城市规划尺不做规定,宜有一对边长与规格纸的边长相一致。2.12.5 同一规划项目的纸规格宜一致。2.13 号顺序 2.13.1 城市规划的顺序宜按布局规划排在前,工程规划排在后;基础排在前,规划排在后;现状排在前,规划排在后的原则进行编排。2.13.2 城市规划缺省或增加时,纸的编排顺序应为:1 城市总体规划缺省时,纸编排顺序不空缺,下面序号的纸的序号应紧接着上面依次往下排。2 城市总体规划增加时,增加的纸应按插入编排顺序号:属主要城市规划,应按现状在前,规划在

14、后的顺序插入在总体规划之后;属专业规划的纸,应按现状在前,规划在后的顺序插在近期建设规划的前面,纸编排顺序号应依次往后推。城市分区规划与城市详细规划纸缺省或增加时也应符合上述编排顺序。2.14 纸数量与纸的合并绘制 2.14.1 城市规划的数量应根据规划对象的特点、规划内容的实际情况、规划工作需要表达的内容决定。规划的数量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14.2 同种专业或不同专业内容的现状河规划,在不影响纸内容识别的前提下,均可合并绘制。2.15 定 位2.15.1 城市规划的定位应包括规划要素的平面定位、竖向定位、时间定位。2.15.2 城市规划的平面定位应是对规划要素平面上两个点的坐标定位;一个点加上一条不通过该点的直线的定位;一个点加上一条直线的方位的定位。1 点的平面定位,单点定位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西安坐标系定位,不宜采用城市独立坐标系定位。在个别地方使用坐标定位有困难时,可以采用与固定点相对位置定位(矢量定位、向量定位等)。2 直线的平面定位应采用通过直线上两个不同位置点的平面坐标定位;通过线上一点的坐标加上线的走向方位定位;与已知直线的平面距离定位。3 定曲率曲线平面定位应采用曲率中心点坐标加已知曲率半径定位,两已知直线插入定曲率半径曲线定位。4.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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