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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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规章制度篇一:人防管理规定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增强城市防空防灾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该规定经20XX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XX第22号公布。规定分总则、建设管理、维护使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34条,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公布的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予以废止。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

2、XX第22号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代省长 张庆伟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增强城市防空防灾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维护、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3、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解决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长远建设与平时使用相结合、战时防空与城市防灾相结合、合理布局与完善功能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侵占防空地下室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八条 城市规

4、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除外),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除本条第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地面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以下比例修建: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百分之五,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百分之四,三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百分之三,其他城市为百分之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本条第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第项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国

5、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第九条 按本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者修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省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缴入国库,实行预算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审计部

6、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依法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时依法实行招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单位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需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必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空地下室质量管理,委托具有

7、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按本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应当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为主的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预算、结算,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概算预算定额。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使用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空气过滤吸收器等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其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防空地下室的防护防化设备应当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8、认可文件。第十八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应当有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有关资料。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第三章 维护使用第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的维护使用应当遵循分工负责、有偿使用、用管结合、损害赔偿的原则。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未使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已使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所需费用,按前款规定的维护管理责任落实。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维护管理人员,建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按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要求落实保养措施,使防空地下室处于

9、良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结构完好;内部整洁、无渗漏水;构配件无锈蚀、损坏,防护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通风、给排水、供电、消防系统工作正常;进出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良好;防汛设施安全可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标准。第二十二条 平时使用防空地下室的单位,应当制定平时使用转为战时使用实施方案,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因战争等特殊情况需要停止使用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防空地下室的单位,应当无条件停止使用,并按平时使用转为战时使用实施方案要求,恢复其战时使用功能。第二十三条 平时使用防空地下室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县级以上

10、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应当缴入国库,实行预算管理。其收费标准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防空地下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防火、防汛应急方案,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使用安全。第二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拆除工程配套设备设施,不得在防空地下室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防空地下室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11、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根据需要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要求有关单位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进入防空地下室实施现场检查;制止违反有关防空地下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履行前条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破坏、侵占防空地下室设备设施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12、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擅自提高、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或者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

13、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公布的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篇二:人防管理制度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为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安全的使用和战备状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以及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要明确维护管理的责任、任务和内容,做到责任明确,维护管理档案健全,定期检查和维护到位。

14、二、保持人防工程原结构完整、完好。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原结构布局、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的顶板及外墙打洞穿孔。三、保持人防工程内防护密闭设施启闭灵活、密闭可靠。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悬板活门、防护挡窗板的轴承或手柄应每年至少注一次黄油,每月至少开启1-2次。平时将防护密闭门用木楔垫起,防止变形、下垂。四、保持人防工程内通风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启闭灵活,不得擅自拆改,排风机房和滤毒室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堆放杂物。五、保持人防工程内给、排水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不得擅自拆卸。水箱间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各部件应保持完整、完好。六、保持

15、人防工程内供电系统完好,运转正常。各配电室和配电箱内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擅自改变原供电线路、位置和乱拉电线。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为保障人防工程在平时和战时的正常使用,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领导人员:维护管理人员:维护人员:领导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拟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的中长期及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工程维护计划的落实情况。维护管理人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组织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计划,建立和管理工程档案、工程维修检查记录,协助领导人员检查监督工程维护保养情况。维护,包括工程结构、防护密闭的设备设施、风、水、电、暧、通信、消防系统进行日常保养和检查维修。人防工程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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