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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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廉政制度体系篇一:香港的廉政体系与启示香港的廉政体系与启示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实践表明,要做好反腐败工作就必须做到打击和预防并重,创建一个运转良好的廉政机制,使反腐败的各项措施和手段形成一个相互联系、密切配合的体系,即国家廉政体系。廉政体系是指能够长期打击腐败、预防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一个整体结构。这个概念注重综合性治理和长远性规划在廉政建设中的重要意义,为研究腐败和制定反腐败政策提供崭新的分析视角。它包括十二个方面的内容:立法机构、行政机关、司法系统、监察专员、反贪机构、审计总署、公务员系统、地方政府、私人企业部门、媒体、公民社会、国际合作。的廉洁度长期处于各国以及地区的前列,廉政建设的成

2、就举世公认。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香港现在已基本形成了一个肃贪倡廉的长效机制,建成了一个较为成熟的廉政制度体系。一、香港廉政体系的历史发展沿革1949年前的廉政措施1898年,港英政府制定了最早的轻微罪行惩治条例,第一次将贪污受贿定为非法。1948年颁布了防止贿赂条例,并在警务处下面设立反贪科,负责整肃工作。这为后来警方内部的贪污贿赂埋下了一个伏笔。廉政公署成立的历史背景国民党1949年撤退到台湾时,有将近二百万人进人香港,香港人口激增至四百万,就业、读书、医疗、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出了很多问题,出现了短缺经济的情况。到了上个世纪七十年代,香港社会贪污腐败问题非常严重,特别是警察与黑社会勾结在一起,

3、黑白两道公开包庇黄、赌、毒,严重影响到香港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1973年,香港发生了著名的“反贪污诛葛伯游行集会”,这次事件使港英政府深感惩治贪污腐败已刻不容缓。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1974年2月,廉政公署正式挂牌成立,由总督直接领导,独立于其他任何机构。廉政公署成立以后抓了很多警察,导致香港警员普遍不满。1977年10月28日,两千多名休班警察没穿警服集会游行,抗议“廉署权力太大,随意抓人”,强烈要求约束廉署,反对廉署针对警察的多项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港督发了一个特赦令,1977年1月1日以前的罪行不再追究,但是,已经立案在查的,另当别论。这是一种妥协的结果,在当时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但

4、是,警方人员得寸进尺,要求取消廉署。港督采取了非常严厉的应对措施,三十分钟内通过了警务条例修正案,规定警察如果胆敢反对政府,上街游行示威,不需劝告,当即开除。通过强硬的立法才得以把这次冲突平息。这个事件以后,廉署继续推进调查工作,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强令118名有问题的警官退休。这一仗,廉署大大树立了自己的威信,为今后开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二、香港完备的廉政体系成熟的法制体系1在香港的廉政体系中,法律制度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其它廉政制度的保障。同时,廉政建设的成功也促进了香港法律制度的发展。立法非常完备。香港法律经过多年不断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整个社会是依靠法律制度有序运

5、行的,大到政治体制运作,小到图书馆借书,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受人为干扰的因素比较少。在大陆,有些由道德层面规范的事情在香港则是由法律来规范的,而且规定得特别详细。执法非常严格。香港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法律在香港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奉行司法独立。香港法官有很好的社会保障和政治保障,他们的俸禄很高,而且实行终身制,不经法律允许任何人不得将其免职或者撤换。强化守法意识。在香港,法治观念深入人心。香港市民等公共汽车、买东西等自觉排队,这反映了香港的社会秩序和公民的道德水准。2严密的廉政立法,成为肃贪倡廉的有力武器。为了能有效地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强有力的反腐败法令。其中有三个特别

6、法例,即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选举条例。香港的廉政立法跟内地的相关法律条文有所不同,下面将举例说明。关于贪污贿赂的定义不同。跟内地将贪污和贿赂定为两项罪名的做法不同,香港在贪污贿赂罪的界定上没有贪污与贿赂的区分,它们是同义词,行贿者与受贿者都以贪污定罪。内地有些被定为贪污罪或是挪用公款的,在香港则以盗窃罪论处。比如创维在香港上市后,公司老总转了四千万到他母亲的名下,最后被廉署抓了。因为公司一旦上市后,其资产就成为了公众资产,最后这位老总按盗窃罪判刑六年半。香港对利益的理解与内地不同,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利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财物、有关的好处和所有法律上应负的责任。其次,涉及利益的

7、犯罪主体比较广。受贿者包括任何受雇于政府、公营机构及私人企业雇员,行贿者包括任何人。最后,不正当利益不是构成犯罪的条件,只是量刑的条件。防止贿赂条例第11条规定了行贿者与受贿者即使目的未达仍属有罪。关于贪污贿赂罪与行业习惯的关系不同。防止贿赂条例的一大特色是不能用行业习惯作为免责的辩护。防止贿赂条例第19条规定,“在因本条例所订罪行而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即使显示本条例所提及的利益对任何专业、行业、职业或事业而言已成习惯,亦不属免责辩护。”这样的规定能够唤醒人们对腐败麻木的心理,对于改变不良的社会风气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强大的专门反贪机构1廉署的组成、隶属关系以及人事、经费等,具有相当的独立性。

8、廉政专员公署条例明确规定,设立廉政公署,由廉政专员、副廉政专员及获委任的廉署人员组成;除行政长官外,廉政专员不受任何其他人指示和管辖;廉署人员不属于公务员,不受公务员条例约束,招聘廉署人员不需通过公务员铨叙委员会。2廉署具有独特和超然的职权,并有法律保障。这些职权包括特别搜查和扣留权,逮捕及使用武力权,特别调查权,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权。3廉署的执法机制既重视治标,又重视治本,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廉政专员公署条例规定了廉署的三个主要职能机构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执行处是最大的一个处,有近九百人,占廉署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它每年要处理3000多件举报案件,每年起诉300多人,起诉

9、的成功率高达百分之八十八。防贪处是廉署一个非常重要的部门,由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它的主要职责是帮助出谋划策,制定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比如某一公司出现了贪污问题,他们会到公司帮忙查找漏洞,帮助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社区关系处主要是跟市民打交道的,负责向市民宣传防贪倡廉,每年定期到市民中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4廉署的权力受到必要而严格的制约和限制。在赋予廉署权力的同时,法律对廉署的特别调查权、搜查权、扣留权、拘捕权等权力也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有些案件的调查权需要处长以上官员批准,有些案件的拘捕权需要专员批准,还有一些权力是要经过法官批准的。关于监听权法律还有特别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监

10、听某一对象的廉署调查员有可能面临两万元的罚款和一年的监禁。赋予立法会、司法机关、行政会等部门制约廉署的权力。廉署除了要向特首报告工作外,还要向立法会、行政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质询。行政会是香港特设的一个机构,是由一些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组成的部门,为特首和行政长官们出谋划策。设立由政府官员和社会人士组成的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四个咨询组织。廉署工作必须受到这些组织的监督和制衡。成立由特区行政长官委任人员组成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该委员会独立运作,监察及覆检所有涉及廉署人员的非刑事投诉。内部制约和社会传媒监督。廉署在执行处设有一个“

11、内部调查及监察组”,名为L组,专门调查廉署人员涉及贪污或相关的刑事罪行。科学的公务员管理体系香港的公务员管理是廉政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香港公务员是一支严格依照法律,通过实施最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培育出来的富有效率和责任感的精英队伍,负责为社会和市民提供优质服务。九七年香港回归后,虽然公务员一个没裁一个没减,但为了适应政治、经济、社会的变化,对公务员制度进行了很多改革,使这个队伍更加科学规范,职责权利更加明确。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全。它的问责制,就是在这个时候提出来的。所以,香港的公务员队伍非常稳定,廉洁高效,保证了香港廉政制度得以落实。香港现行公务员管理制度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实行高官问责制

12、。如果一个局出了问题,追究的是局长的责任。局长不是公务员,是合约制的,和特首同进同退。特首5年任期一满,局长就被免了,新局长上任。但是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局里设一个常务秘书长。如民政局的常务秘书长就是该局公务员的头儿,局长可以下台,公务员是不动的。公务员即便有错,也是由局长承担责任。当然,出了问题,内部有惩罚办法,如减薪、调离职位等等。以德养廉和高薪养廉并重。高薪养廉,国内将其称作叫做以事业留人,以感情留人,以适当的待遇留人。公务员利益申报制度。香港公务员利益申报主要分两方面:第一,公务员本人须申报的投资、利益的种类。第二,公务员家庭成员的利益申报。须申报利益的官员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

13、是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就任时须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宣誓就职时再次申报。第二层面为特区政府中须中央指定的职位,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各局局长、警务处处长及其他主要职位。第三个层面为上述职位的行政助理和私人秘书、下级部门首长级职位、司局长和各级首长指定的须申报利益的非首长级职位。公务员政治中立。比如警察穿警服的时候不得反对政府,不得发表反对政府的言论和做出反对政府的行为。所以,警察在休班、不执勤、穿便衣的时候可以参加游行,表达自己的诉求。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监督体系除廉政公署的专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内部的监督之外,香港的监督体系中还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这些监督主体互相配合,互相协调,

14、使监督能够发挥最大效能。1申诉专员公署的监督。申诉专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有:当有关市民提出行政失当的申诉,或虽然无人申诉但专员认为行政失当可能使人遭受不公平待遇时,可以开展直接调查;当公职人员受到不公平指责时,指出事实真相,减少市民与政府之间的隔阂;答复查询,为市民解答有关申诉专员的角色和职权范围,以及申署所提供的服务等问题。它有调查权、进入处所权、传召权、报告权、建议权、调解权。申诉专员的理想是确保香港的公共行政公平有效,问责开明服务优良,使命是通过独立、客观、公正的调查,处理及解决因公营机构行事失当而引起的问题,提高公共行政水平,促进行政公平。它强调三权分立,强调体外监督,公信力相对高一些。2

15、审计署的监督。审计署直接受行政长官管辖,对行政长官负责,不受政府部门的干预。香港的审计现在很大一部分是衡工量值式审计,即对政府总部任何决策局、任何政府部门、专责机构和其他公众团体,在履行职务时所达到的节省程度、效率和效益,进行审查。3咨询机构。设立了各种咨询委员会,这是一种在行政管理决策过程中,引入向政府以外的专家和社会人士咨询意见的机制。到目前咨询委员已达400个左右,其中包括社会福利咨询委员会、医务咨询委员会、航空咨询委员会、港口咨询委员会、工商业咨询委员会、外汇咨询委员会等。4媒体监督。香港传媒高度发达,媒体监督是官员保持廉洁的有效途径。5社会民众的参与和监督。从权力监督的角度看,市民对官员的监督是最合理也是最有力的。香港市民对打击腐败有一种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心。利用民众资源,用社会正义力量促进反腐倡廉,是香港反腐败之所以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三、香港的廉政体系对我们的启示第一,廉政建设必须法制化,必须与建设法治社会相结合;第二,注重惩防体系建设。治标和治本要结合起来,更加注重发挥教育监督制度的基本功能;第三,要规范公务员队伍的管理;第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第五,民众参与。四、对成功推进反腐败工作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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