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具管理标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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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码:BXZH(T)-009-2010 修改码:A/0 第13页 共13页吊具管理标准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对【以下简称公司】吊具管理过程实施有效控制,杜绝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子(分)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第三条 名词解释吊具是指起重设备吊钩以下、被吊物体以上两者之间的各种吊运工具。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 职责分工(一)装备部负责制订吊具管理标准,监督吊具使用单位管理体系的健全并提供技术支持;对各单位吊具管理进行监督评价和考核。(二)设备物资采购部负责吊具的采购供应管理;并对吊具供方的资格认定及吊具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核。(三)安

2、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吊具的安全监督检查及评价。(四)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吊具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吊具管理体系的建立,对其进行技术管理与使用管理,制订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吊具安全合理使用。第三章分类第五条 吊具的分类:(一)生产通用吊具:在生产工艺流程中,起重设备吊钩与产品或生产专用工具之间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种吊具。如吊链、吊环、夹钳、C型钩、钢丝绳扣等。(二)生产专用工具:铁水罐、钢水包、渣罐、废钢槽斗等类似工艺装置,这类工具吊运较频繁,不仅耳轴和挂钩是关键环节,本体亦是重要的安全控制点,列入吊具管理范围。(三)维修专用吊具:在设备维修过程中起重设备吊钩与被吊运物体之间的各种非标准吊具。如专

3、用抬杠,非标吊具。(四)维修通用吊具:在建筑安装和构筑物维修过程中,起重设备吊钩与被吊运物体之间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种吊具,如定、动滑轮组、索具、卸扣、卡环、螺钉套环、各种钢丝绳夹、索节等。第四章设计、选型、制造、验收第六条 吊具的设计、制造、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安全行业标准LD48-9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执行。第七条 对受力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安全性等级高,如吊运钢水、铁水、渣液的生产专用工具及钢铁水罐、渣罐耳轴等必须由良好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第八条 各单位自行设计的和委托设计的各类非标准吊具,要有计算书(含标准描述)、制造工艺说明、检验方法等。其审核人为归口管

4、理科室负责人及单位主管领导,并复制报公司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第九条 吊具的设计选型原则(一)吊具整体方案设计时,根据其用途和使用场所,要充分考虑吊物和起重机械之间的连接机构的安全可靠性,必要时应有保证吊具安全作业的保护装置、设施。(二)国家标准对吊具构件、元件和材料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服从其规定。(三)非标准吊具的构件和元件所选用的材料必须是可焊接性优良,热应力性能好的低碳钢,一般所选用的材料为:名称国标号推荐的材料有关要求承载构件GB700碳素结构钢Q235-A、Q235-B当低温-20以下时吊具主要承载结构必须使用镇静钢并应满足在正常180冷弯实验要求GB1591低合金结构钢16Mn、

5、15MnTi(四)轴销类的材料按优质碳素钢GB699的规定和碳素结构钢GB700的规定选用,所选材料的牌号不得低于下表规定:具 体 类 型受力类型举 例材 料受起重力或夹紧力件各种承载机构铰轴、吊轴等27SiMn或45承受扭矩件传动轴、丝杆开闭器轴、销等40Cr或45普通受力件传递信号轴、弹簧导向杆等Q235A或35(五)对吊具焊接质量要求名称有关要求主要构件焊缝不低于GB3323中级或GB11345中级焊条应符合GB5118规定其它焊缝GB985、GB986、GB10854的规定焊条、焊丝、焊剂应与焊接的材料适应(六)吊具的设计计算时,要根据吊具用途,充分考虑其受力情况、载荷性质、工作环境、

6、温度,以及对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计算。(七)吊具的承载结构要力求简单,受力明确、传力直接,减少应力集中;承载结构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其表面与内部应无影响其可用性的缺陷,且有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及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抗冲击性能。(八)吊具的每个构件和元件都要进行强度核算,计算负载要准确,计算公式及各种参数必须有可靠依据。(九)焊接环形链的安全系数5(详见GB6067-85),对于吊挂高温红钢的环链或其它恶劣条件下工作的环链,其安全系数710。第十条 吊具的采购与制造要求(一)吊具采购执行备件、大型工具、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规定的流程,所选择的生产厂家必须有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吊具生

7、产许可证,吊具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吊具采购部门须会同使用单位对图纸要求的制造过程和产品进行验收。(二)制造吊具用材料、外购零部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否则应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三)吊具的选材和加工制造工艺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采用锻件、轧制件不能完全满足性能要求或难于制造时,承载件允许采用铸钢件制造,严禁采用铸铁件。采用气割形成的热影响区必须消除热应力。(四)各单位钢丝绳扣须由起重工或专业人员进行编结。编结绳扣要根据钢丝绳直径选用,并满足下列要求:1、编结长度不小于绳直径的1520倍,并不小于300mm。2、编结绳或焊接链环等柔性的构件与刚性构件(横梁吊钩等)之间连接过度面

8、必须有倒角或过度弧,不得有棱角或毛刺。3、自制焊接环链在焊接后进行回火处理,消除锻造和焊接应力后方可使用。(五)采用铝合金压制接头钢丝绳吊索具,须按照LD48-9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和GB 694693铝合金压制接头的相关规定检查供应商的出厂和型式检验项目。第十一条 有机械联动装置的吊具在投用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在空负荷下进行各种动作实验,动作循环次数不少于10次。(一)验收项目1、各机构动作应灵敏、平稳、准确。2、吊具开口度范围应符合图样,达到第十七条所列标准的要求。3、系统的噪音、温升、液压压力降、电器线路绝缘电阻值等,应符合图样,达到第十七条所列标准的要求。4、在钳口开闭过程中,

9、吊具重心在水平方向上不应发生明显变化。(二)验收要求、在整个过程中,物件不歪斜,物件相对钳口无松动、滑移迹象。、主要承载梁、臂、轴、钳口、吊耳等无裂纹、损坏及塑性变形,主要承载梁的挠度不得超过总长的1/800。、机构运转过程的动作,应灵敏、平稳、准确。、被吊物体未受损伤。第十二条 负荷试验(一)静负荷试验:在制造厂或使用单位现场起重机的配合下,模拟吊具的工作状态,在起升时试验载荷逐渐加至1.4倍额定起重量,起升到离地面100mm200mm高处,静悬空时间10min。验收要求:吊具应符合相应技术文件的规定,不得出现塑性变形、焊缝裂纹、连接部分松动,不得出现有损害使用性能的缺陷。(二)动负荷试验:

10、以1.2倍额定起重量进行负荷状态下垂直水平面的快速升降急停,及水平快速移动急停的动作试验,每个动作不得少于次,运动速度取配套起重机的最大速度值,试验时间为1h。第五章吊具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吊具安全使用维护制度,对生产通用吊具、生产专用工具、维修通用吊具及维修专用吊具要建立吊具档案(核算书、图纸、出厂合格证、定期检验记录、检修维护记录)。第十四条 吊具的自重与吊具额定起重量之和应不大于配套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第十五条 吊具与起重机和托夹物件之间的连接方式应方便、安全、可靠,且不应损伤被托夹的物件。第十六条 吊具各润滑部位要保持良好的润滑条件,高、中温吊具使用具有耐温抗磨性能的润滑

11、剂,各滑动、滚动、转动机构应动作灵活、准确。第十七条 夹钳在使用过程中钳口对应夹持点应对中,不得错位,钳口开度应与物品幅宽相适应;立式钢卷夹钳相对钳口圆弧母线方向应可以在一定摆幅内自动调整。第十八条 吊具应根据不同的工作环境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一)高、中温环境中电动、液压吊具,必须设置隔热保护装置。(二)多尘环境中使用的吊具,必须设置挡尘装置,在露天使用的吊具要采取防积水措施。(三)吊具上外露有潜在伤人的活动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四)吊具上易松脱的螺纹连接处应设置有可靠的可拆式防松脱装置。(五)吊具配套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第十九条 吊具实行日常点检、专职点检和精密点检,吊

12、具使用前必须检查其承载、连接、联动等部位和防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查确认的或带有缺陷隐患的吊具,其一般要求是:(一)吊链环不应在酸性溶液、酸性蒸汽中使用,如必须使用时要进行必要的防腐处理并使吊链的极限工作载荷不大于原极限工作载荷的50%,吊链使用后应立即用清水彻底冲洗,每班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二)吊具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检查。(三)正常使用的吊具,至少应每两年由检测机构进行一次检验;对于经常与高温接触的吊具,视工况至少每年度由检测机构进行一次检验。(四)生产专用工具和维修专用吊具、钢丝绳吊具,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五)重要的生产专用工具耳轴、挂钩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并实

13、施一般性检查(周期每周一次)和专业性检验(一年一次)。(六)吊具的大修、改造必须由持有有效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大修改造后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500kg以上),须由政府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经重大事故、大地震等自然灾害后,使结构及其零部件受损坏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1t以上)在修复后须由政府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闲置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1t以上)在使用前须由政府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吊具十不准(一)不准不合格的吊具和勒令停用的吊具运行使用;(二)不准达到报废标准的吊具运行使用;(三)不准用普通

14、螺栓做吊环使用;(四)不准用钢丝绳吊运红钢;(五)不准没有明确允许吊重参数的吊具运行使用;(六)不准在吊具的任何构件上任意施行焊接和切割;(七)不准超负荷使用吊具;(八)吊物重量不清,严禁使用吊具;(九)不准在吊具上乱压重物或压放有棱角的物品;(十)不准专用吊具挪做它用。第二十一条 生产专用工具、维修专用吊具要编号挂牌,标明起重量、允许吊运物品规格、启用日期。第二十二条 各类生产专用工具须制订详细的使用操作标准,内容包括吊运、放罐、倾翻、砌包等。第二十三条 各类吊具实行定置管理,每付吊具应分三班落实到使用人员;钢水包、铁水罐及渣罐耳轴亦应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到人。第二十四条 因生产需求厂级之间需进

15、行吊具互借,双方厂级主管部门备案,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实物转移(属长期借用的,吊具档案要一并移交借用单位),借用单位在建立检查管理台帐后方可开始使用该吊具。第六章吊具报废标准第二十五条 生产、维修通用吊具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报废标准执行。第二十六条 吊具主要受力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一)失去整体稳定性;(二)断面腐蚀、磨损达原厚度的10%;(三)产生永久变形,超过原状况的10%;(四)产生裂纹时,在不改变原设计性能的情况下可根据受力和裂纹状况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分布措施,阻止裂纹扩展,如不能修复应报废。第二十七条 吊具中的焊接链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一)开焊(单股有一个焊接环开焊即报废全股);(二)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原长度的5%;(三)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的接触部位磨损掉原公称直径的20%,其它部位磨损掉原公称直径的10%;(四)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五)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或直径减少超过原公称直径的10%;(六)扭曲、严重锈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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