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受损集合住宅拟定修缮补强计划书方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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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908筑巢专案协助受损集合住宅拟定修缮补强计划书方案89年9月6日核定一、补助对象与补助内容1. 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或修缮补强推动委员会:以受损集合住宅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或经住户协调后所筹组之修缮补强推动委员会为对象,补助其协调住户修缮意愿与办理修缮相关事务所需之行政费用。2. 专业单位:以经台湾营建研究院公开甄选之专业单位为对象,补助其协助受损集合住宅拟定修缮补强计划书所需之服务费用。二、补助标准与申请方式申请加入筑巢项目协助受损集合住宅拟定修缮补强计划书方案接受协助拟定修缮补强计划书者,由本会补助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或修缮补强推动委员会办理修缮补强业务之行政费用及专业单位拟定修缮补强计划

2、书之服务费用。补助标准、拨款期程与申请方式如表一。表一 协助受损集合住宅拟定修缮补强计划书方案行政、服务费用补助标准与拨款期程 补助项目补助标准拨款期程与申请方式行政费用不超过100户者:15万第一期:于台湾营建研究院协助遴选专业单位后,凭合约书(附录101200户者:20万 一)副本,依补助标准请领百分之四十行政费用补助款。院审核证明,依补助标准请领百分之六十行政费用补助款。服务费用依个案受损情形,由台湾第一期:于第一阶段修缮补强计划书审核通过并完成说明会后营建研究院初勘后,拟定服务费底价,并于公开遴,凭台湾营建研究院审核证明,依补助标准请领百分之四十服务费用补助款。,凭台湾营建研究院审核证

3、明,依补助标准请领百分之六十服务费用补助款。 201户以上者:25万 第二期:于完成第二阶段修缮补强计划书后,凭台湾营建研究选时确定个案服务费用。第二期:于第二阶段修缮补强计划书审核通过并完成说明会后三、实施流程1. 公布方案,举办公开说明会,并受理申请。2. 由热心住户或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出面征得该集合住宅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均超过三分之一,且其所有土地总面积及合法建筑物总面积均超过三分之一之同意,填具申请书表,向本会(以台湾营建研究院作为本方案之承办单位兼单一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确认后,成为本方案第一阶段之实施(协助)对象。3. 由台湾营建研究院派员办理现场勘查,调查受损状况

4、,并概估拟定修缮补强计划书所需服务费用。4. 公告个案数据。5. 对外遴选专业单位,或者接受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推荐专业单位(以震灾后即对该大楼提供服务 或协助者为限,采资格审查方式,若审查不合格,则改以公开遴选方式办理)。6. 拟参与遴选之专业单位提出服务建议书或被推荐之专业单位提出初审报告书。7. 由台湾营建研究院筹组之遴选小组,遴选或审查专业单位。8. 由台湾营建研究院协助受损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与专业单位完成签约。9. 受损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凭合约书副本,请领百分之四十行政费用补助款。10. 专业单位提出第一阶段修缮补强计划书,其内容包括损坏现况调查、混凝土钻心取样、柱箍筋检测、倾斜测量、

5、梁底水平测量、受损前耐震能力分析、拆除重建或修缮补强之评估与建议、补强后耐震能力评估等(实际之工作项目将视受损大楼之损坏情形予以调整或增删)。11. 台湾营建研究院筹组之审查小组,审查第一阶段修缮补强计划书。12. 办理说明会,向集合住宅住户说明第一阶段修缮补强计划书内容。13. 专业单位凭台湾营建研究院审核证明,依补助标准请领百分之四十服务费用补助款。14. 集合住宅住户进一步联署,于征得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均超过二分之一,且其所有土地总面积及合法建筑物总面积均超过二分之一之同意,并填具申请书表,向本会(以台湾营建研究院作为本方案之单一窗口)提出申请协助办理第二阶段修缮补强计划书(细部设

6、计),经审查确认后,成为本方案第二阶段之实施(协助)对象。未于指定期限内提出者或来函声明放弃者,即终止协助关系。15. 专业单位提出第二阶段修缮补强计划书(细部设计工作),其内容包括结构分析(含补强后耐震能力分析)、修缮补强设计图及施工规范、施工程序与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含补强费用、监造费用等)等。16. 台湾营建研究院筹组之审查小组,审查第二阶段修缮补强计划书。17. 办理说明会,向集合住宅住户说明第二阶段修缮补强计划书内容。18. 受损大楼管理委员会凭台湾营建研究院审核证明,请领百分之六十行政费用补助款。19. 专业单位凭台湾营建研究院审核证明,依补助标准请领百分之六十服务费用补助款。20

7、. 进入第三阶段,办理修缮补强工程发包。 图一 协助受损集合住宅拟定修缮补强计划书方案实施流程 附录一 协助受损集合住宅拟定修缮补强计划书委托合约书立合约人:兹经双方同意合作进行办理筑巢项目协助受损集合住宅拟定修缮补强计划案,委托乙方执行甲方受损集合住宅修缮补强计划,并订定本合约书各项条款及切结书如后:一、名称:筑巢项目协助受损集合住宅拟定修缮补强计划。二、受损集合住宅地点:县(市)乡(镇、市)村(里)路(街)巷弄号。三、办理期间:第一阶段自民国年月日至民国年月日止。第二阶段自财团法人台湾营建研究院(以下简称营建院)函示通知日起日历天内完成。四、委托经费:(一)由营建院公开甄选时确定个案服务费

8、依工作计划分为两阶段,总服务经费新台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税)。于两阶段分别完成后由甲方申请财团法人九二一震灾重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拨付乙方:1. 第一阶段工作款:为总服务经费之百分之四十,计新台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税),拟定第一阶段修缮补强计划书,经营建院审核通过,并办理说明会后请领拨付。2. 第二阶段工作款:为总服务经费之百分之六十,计新台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税),拟定第二阶段修缮补强计划书,经营建院审核通过,并办理说明会后请领拨付。(二)乙方于完成第一阶段工作后,若因甲方无意执行本项修缮补强,而未向营建院提送第二阶段修缮补强计划书之申请时,甲方得终止本合约。乙方除已领之第一阶段

9、工作款外,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五、乙方应依经营建院审查通过之受损集合住宅修缮补强计划工作服务建议书及专业单位主要工作内容、工作内容纲要说明与专业单位遴选会议记录所列内容、程序及时程进行,工作服务建议书应附于本合约内,并视为本合约之一部份,如因实际需要必须变更服务建议书内容时,需提出变更项目对照表,述明理由提报营建院审查,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为之。前述变更项目增减数量之计价依本合约所订单价计算之,若有新增项目或一式计价部份,得由乙方与营建院协议后计价。六、本计划案执行时,有关乙方进行本合约工作所需之费用,俟乙方执行完成其应达工作进度,经营建院审查通过,并办理说明会后,再请乙方开立发票或领据(

10、具名基金会抬头),申请拨付并经营建院审查通过,由基金会拨付乙方。七、乙方于计划执行期间,应依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时程,分别提出修缮补强计划书伍份,其中三份由甲方存查,一份送基金会,一份送营建院。第二阶段修缮补强计划书,至少应包含下列分册:成果报告(A4格式)、施工规范(A4格式)、修缮补强设计图(A3格式)、工程预算书(A4格式),另提供设计图A1原图乙份与A1蓝晒图三份,并提供建筑结构损坏模式与补强方案综合调查表与电子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案各乙份。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报告图说及分析数据均须提供电子档案(以光盘形式储存)乙份。乙方如逾期未能履行义务,除有特殊原因经甲方转请

11、营建院审查后书面同意延期者外,每延迟一日,甲方得扣除以该阶段委托经费千分之一计算之违约金。八、乙方应依据各阶段之工作进度,主动提供必要之数据送请甲方委请营建院指定之审查单位(签约后营建院另行函示通知)执行审查。此项审查工作并同本合约第三条乙方之执行工作期限内执行,因此乙方应密切配合审查单位之审查规划提供必要之数据并配合审查意见修正各阶段计划书内容。九、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不经催告解除本合约,除乙方应退还所有甲方已支付之工作款外,并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已执行工作之补偿。(一)无正当理由停止执行本项计划或计划进度显著落后者。(二)乙方破产、解散或经撤销登记者。(三)逾本合约第三条各工作阶段期

12、限壹个月以上未能履行义务,视为不能履行合约。(四)经甲方委请营建院审查乙方所提交之各项成果,发现显有不足以提供修缮补强计划书各项工作之技术能力者。十、涉及本合约执行工作之专业部份,乙方应交由依法开业之专业工程技师办理,并应切结同意其工作成果著作财产权全部属甲方但甲方同意开业技师或乙方得自由使用之,乙方应于订约时将各该技师之姓名、执业图记一并登载于本合约书附件内。若乙方因故需更换原技师时,需备文将新聘技师之相关资历等资料报请甲方核备,且工作项目及范围不得减少。乙方所聘专业工程技师其承办业务范围对甲方负责,但乙方仍应负连带责任。十一、乙方保证其提供甲方之图说、数据及设计等,甲方享有合法之专用权利,

13、或经合法权利者之授权,绝无侵害他人智慧财产权之情事。如遇有他人提出智慧财产权权利侵害之主张时,经甲方通知后,由乙方全权负责处理。十二、乙方于本计划中所提供之任何鉴定报告、评估分析及补强设计图说等成果数据与报告,若由甲方申请基金会拨付本合约之工作款后,应退还原已向甲方领取之委办费用,计新台币万仟元整,并配合乙方请领第一、二阶段服务费用按应退还费用之百分之四十与百分之六十退还甲方,若因甲方无意执行第二阶段工作而终止合约,乙方仅退还应退甲方费用之百分之四十,甲方不得向乙方要求任何赔偿。此外,若因甲方与兴建甲方住宅之设计人、监造人、承造人、起造人因诉讼、仲裁或协议而获得与损坏、补强相关之鉴定(或设计)

14、费用之赔偿应归甲方所有,此部份之赔偿费用若需乙方代为领取,乙方应全力配合不得阻挠。十三、通则:(一)让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移或处分本合约之全部或其任何部份,亦不得转移或处分其权利、义务或索赔要求。(二)文件保密:本合约工作完成后,各项工程文件、数据及底图,乙方应送甲方收存。上项文件数据图样,其所有权属甲方,乙方有代为保密之义务;除基金会及营建院外未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任何文件之全部或一部份无偿给予或售予第三者。(三)著作财产权:乙方依本合约完成之工作成果,以乙方为著作人,其著作财产权于著作完成同时让与甲方,乙方并承诺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权。乙方应保证对于其受雇人职务上完成之著作,

15、应依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但书规定,与其受雇人约定以乙方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 (四)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因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而发生工作迟误或不能履行合约义务时,双方均不负任何责任。本合约中所称之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包括天灾、战争、时疫、水火灾、暴风、爆炸,或政府机关根据国家之法律规章征用订约双方之工作场所或人员等非人力所能控制者。双方同意应于发生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后,尽速以书面通知对方。(五)责任释疑:有关本合约工作之责任归属,由甲方委请营建院解释说明,乙方如有疑义得提出申诉,甲乙双方无法获致协议时,依本合约第十四条办理之。(六)合约附件:本合约附件所载各条款与本合约具同等效力。十四、本计划案如有争议发生诉讼时,双方合议以台湾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十五、本合约经甲、乙方签署并加盖所属机关印信后生效,甲、乙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基金会一份及营建院一份。立约人甲 方:代表人:通讯处:电 话:统一编号乙 方:代表人:通讯处:电 话:统一编号: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附件一 专业单位主要工作内容一、第一阶段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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