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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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篇一: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法学10013101100138邱睿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

2、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仲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含义,即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反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而民事诉讼之于我们可能更为熟悉,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

3、参与下,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它们有其相同点:(一)它们都是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文章开头已述,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中,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民事主体之间大多数的民事争议,民事主体除了调解和和解的方式之外,既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也可以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为了公正地解决民事纠纷而存在,在功能、作用上具有趋同之处。(二)在民事争议解决的原理上具有共同之处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由独立第三方来居中判断从而解决民事争议。仲裁机构基于民事争议

4、事实,独立地居中进行判断,公正地做出裁决。同样,民事主体对于民事纠纷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法庭调查之后,基于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据法律规定,独立地居中进行裁判,公正地做出裁决。(三)仲裁裁决和民事判决都具有法律效力按照仲裁法之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和民事判决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生效仲裁裁决和生效判决一样,具有拘束力、形成力和执行力。当然,作为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有各自的特色,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一)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是一种司法制度,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民事诉讼程序即使当事人行使诉权,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

5、权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行使司法权的过程。而对于仲裁,它是一种准司法制度,仲裁来自当事人的契约,仲裁员的任命、仲裁规则、仲裁所适用的准据法等,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但是仲裁裁决的效力和强制执行则须有法律决定,离不开法律的协助,因此其在纠纷的最终解决上,又具有司法权的性质。(二)主管与管辖不同仲裁法第2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则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民事诉讼法 第3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

6、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由此可见,仲裁和民事诉讼在受理范围、可处理事项上是不同的。仲裁相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其可以处理的民事争议范围要小一些。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涉及到人身关系的民事争议以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民事主体一般是不可以申请仲裁的。(三)基本原则或基本制度不同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同民事诉讼相同,如依法审判原则,以时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回避制度等,但是仲裁也有自己独特的原则和制度: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和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享有较大的意思自治。同时仲裁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而法院审理案件则采用两审终审制度,第一审法

7、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并不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上诉。综上,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功能上具有趋同性,都是民事争议解决的手段。这也决定了仲裁和民事诉讼在很多方面具有共同之处。另一方面,仲裁制度的发展也需要民事诉讼的支持。 但是,仲裁和民事诉讼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仲裁是民间性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以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为基础的。仲裁程序的启动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民事诉讼程序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可能像仲裁程序那样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事诉讼程序有着严格地法律规定,法院和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因此,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

8、中,应当将仲裁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有效地解决民事争议。篇二: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仲裁和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是现代社会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了可供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和方法。本文将重点分析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和联系。关键词:仲裁 民事诉讼 纠纷一、仲裁和民事诉讼的概念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协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劳动争议仲裁与合同纠纷仲裁。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

9、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有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二、仲裁与民事诉讼区别仲裁与民事诉讼作为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这就决定了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差异性。机构方面。性质不同。仲裁属于社会救济,民事诉讼属于公力救济。虽然仲裁带有一定的司法性,但民间性及自治性是它的本质属性,民事诉讼则为国家司法活动,有着国家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独立范围不同。仲裁由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独立进行,仲裁委员会不干涉任何仲裁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还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此可看出,仲裁机构仲裁案件实行仲裁员个人负责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则不实行

10、法官个人负责制,而是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设置不同.仲裁委员会可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性。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不同的专业仲裁委员会或者专业仲裁庭。人民法院则按行政区划设立,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同时还根据某些业务需要设立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和海事法院。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有上下隶属关系,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方面。仲裁过程中贯彻广泛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仲裁员、仲裁程序有很大的选择权。民事诉讼

11、中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不实行自愿原则,当事人既不能选择受诉法院,也不能选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独任庭,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则可以上诉,存在二审甚至三审。管辖方面。管辖基础不同。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即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法律赋予的主管权,无须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即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处理的纠纷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属纠纷,对涉及人身关系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但这些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三、仲裁与民

12、事诉讼的联系竞争关系。无论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其面向的主体都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仲裁机构不再隶属于行政机关,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民间机构。仲裁与民事诉讼作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二者由于各自的利弊,在市场上处于竞争地位。支持关系。仲裁的民间性是仲裁的基本属性。依据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属于民间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机关,又必须具有强制力,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法院对仲裁的支持,需要以司法权来作为仲裁的后盾。主要体现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申请依照民事诉讼

13、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违法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如查证属实的,应裁定不予执行。监督关系。仲裁一裁终局的特性决定了监督的必要性。我国现行仲裁制度的重大变革之一即是确立了一裁终局制度,经过仲裁的案件,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任何机关申请变更裁决。可见,仲裁本身缺乏自我纠正错误的机制。我国司法权对仲裁权的监督主要体

14、现在: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仲裁协议应是合法有效的,仲裁程序、仲裁事项等应符合仲裁法要求,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请求法院做出裁定:若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当仲裁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一方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发生司法审查问题。我国的仲裁分为两大类,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我国对二者实行区别对待。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范围仅限于程序性问题,对国内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则宽泛的多。篇三:仲裁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不同点仲裁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同为解决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尽管作为程序法律制度具有诸

15、多的相同点,但是毕竟它们又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因而不可避免地要存在诸多的区别。下面仅就一些显著的区别予以阐述。1. 受案范围不同。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不能仲裁的纠纷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之外的所有民事纠纷,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其他各种民事关系的诉讼。可见可仲裁的事项被重合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要小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可仲裁的事项均可提起民事诉讼,而可提起民事诉讼的事项可能是仲裁不能解决的。2启动程序的主体的意思表示不同。启

16、动仲裁程序,必须是当事人各方的合意或共同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选择的一致性,体现出双方的自愿,其表现形式是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虽然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但必须达成专门的仲裁协议,包括在争议和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均可,并且要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诉讼的发生则不需要双方的自愿,可以是单方的自主行为。有一方认为权益受到侵害,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需要征求对方的同意。对方认为不应该起诉或者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则应在应诉后陈述自己的主张。3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则实行协议管辖。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条款或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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