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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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讲义第一讲一、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目的和意义(一)、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制度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弥补劳动法的不足、规范和完善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1994年的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要求用人单位不分所有制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并就劳动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订立、变更和无效,内容、形式和期限,终止和解除等主要问题作出规定,为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推行和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时至今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面对劳动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它却凸显出一系列不足,主要表现为:(1)

2、、基于改革背景的不足: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成熟,很多制度正处于改革摸索阶段的时代背景下,一部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法律不可能完整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劳动法律制度的要求,更不可能完全解决后续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2)、基于纲要式立法局限的不足:1994年的劳动法属于纲要式立法,较之于法典式,其具体规范一般都趋于原则化,以其作为裁判依据,往往操作性不强,存在许多立法的漏洞。(3)、基于制度惯性的不足:劳动法某些规定来源于劳动制度改革进程的探索性或过渡性的政策法规,难免有旧体制和过渡性的痕迹。正是由于这些不足,导致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远滞后于劳动合同制度的现实发展。(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

3、的关系对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应当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第一,从二者所规定的内容及所调整的对象看,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应当是基本法与单项法的关系。前者规定了从就业促进到劳动合同直至劳动争议等内容,其几乎涵盖了整个劳动法律部门的所有内容。但是,我国劳动法是纲要式而非法典式,就劳动合同专章只作了原则规定,故需要制定专门的劳动合同法,以完善、细化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从法律位阶上看,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应当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当然,就制定机关而言,现行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它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的上位法,但从法理和立法法的要求而言,劳动法作为劳动法体系中最高阶位的法律,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这样才

4、与就业促进法形成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三)、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换言之,劳动合同的最重要的功能是应当明确了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劳动关系得以运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作为关于劳动合同的单项立法,其一切完善、发展劳动合同制度的设计,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劳动合同的依据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避免纠纷,又有利于纠纷发生后明晰各自责任。(四)、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简单解释,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稳定,即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化;和谐,即劳资冲突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其内涵可进一步分解为“四个关

5、系”:第一,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齐心协力、共谋发展的双赢关系;第二,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互相尊重、和谐相处的平等关系;第三,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利益相容、矛盾协调的共生关系;第四,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共同创造、共享成果的发展关系。要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努力,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关键。而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又是良好法制环境得以建立的基石,它通过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将一切不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制度因素予以剔除,并且结合新形式下劳动关系的特点建立新的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二、劳动合同法适用的范围(一)、劳动合同法的空间效力劳动合同法的空间效力,是

6、指该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即劳动合同法在什么地方、在哪些领域内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换言之,在空间上只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在我国领土范围内的劳动合同关系都由劳动合同法调整。(二)、劳动合同法对人的效力劳动合同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劳动合同法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1、第一款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都适用劳动合同法。个体经济组织,依据关于贯彻

7、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虽以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没有招用雇工,全靠自己家里人提供劳动,相互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2、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界定除了上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即在一定范围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具有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资格。(三)劳动合同法的时间效力劳动合同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劳动合同法在

8、什么时间生效,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对其颁布以前的法律事实是否具有溯及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在本法施行以前已依法订立并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本法施行以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和计算按照“新从新、旧从旧”的原则,即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履行年限内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和支付标准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履行年限内的经济补

9、偿金支付问题,按照以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二 讲一、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的涵义,既包括劳动报酬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中必须遵守法律,也包括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它具体表现为:第一,劳动合同订立合法,违法订立的合同无效,其又具体包括:订立主体合法、内容合法以及订立程序合法等。第二,劳动合同履行合法,即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对履行时间、质量、数量等要素有规定的,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必须符合规定。第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合法,即法律对劳动合

10、同变更、解除有要求的,无论是实体上的,还是程序上的,当事人都应当遵守。第四,劳动合同终止合法。(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用人单位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劳动者。第一,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第二,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对用人单位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法令法律要求更加严格。第三,在承担劳动合同责任时,任何一方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应承担法律责任。(三)、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强调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关系的建立取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意思

11、自治原则在劳动合同领域的体现。第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地决定订立或不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同谁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需要自主选择劳动者,劳动者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用人单位。第三,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第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有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四)、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主要表现为:第一,劳动合同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劳动合同

12、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劳动合同当事人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这是强调劳动合同从订立到结束,运行的全过程都要求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三,劳动合同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它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

13、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必备条款及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劳动合同的条款,它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意的对象和结果,将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化。劳动合同内容由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必备条款构成。法定必备条款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只有完全具备这种条款,劳动合同才能依法成立。法定必备条款有一般法定必备条款和特殊法定必备条款。一般法定必备条款,是法律要求各种劳动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4、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就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日期。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期限采取哪一种类型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针对劳动者而言的,是对劳动者设立的义务条款。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生产或工作应达

15、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应完成的任务。工作地点就是指劳动者工作岗位所在区。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是劳动标准的一项内容,指的是法定工作时间,即劳动者为履行劳动报酬义务在法定限定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休息是指劳动者除工作时间外,由自己支配的时间;休假即劳动者带薪休息。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的成果返回和履行劳动义务后必须享受的劳动权利,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报酬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社会保险,指的是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社会保险缴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这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是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条款。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明确。包括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设备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劳动合同的约定必备条款,是劳动关系当事人或其代表约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它是法定必备条款的必要补充,其具备与否,对劳动合同可否依法成立,在一定程度上有决定性意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除法定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一般不必详细列出劳动纪律的内容,只是表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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