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支付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709307 上传时间:2019-06-15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36.2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外汇支付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外汇支付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外汇支付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外汇支付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外汇支付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外汇支付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外汇支付制度(2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外汇支付制度篇一: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字号 大 中 小:支付结算司 20XX-05-04 16:20:39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币支付系统是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提供外币支付服务的实时全额支付系统。第三条 外币支付系统由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负责对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提交的支付指令进行接收、清算和转发,由代理结算银行负责对外币清算处

2、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银行。特许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未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外币清算机构。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第四条 银行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应以境内法人或管理行为单位接入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本办法所称管理行是指由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的,统筹负责该行在中国境内业务管理以及该行在中国境内所有分行合并财务信息和综合信

3、息报送工作的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行应取得其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其为管理行的授权书。第五条 参与者可采用直连方式或间连方式接入外币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应以直连方式接入外币支付系统。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连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臵机客户端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第六条 外币支付系统受理多个币种的外币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调整外币支付系统受理的币种。第七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外币支付

4、系统相关业务。第八条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的外币支付业务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第九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使用规定的报文格式发起业务。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按规定对其发起的支付指令进行加密,支付指令一经发出即具有支付效力。第十条 外币支付系统对支付指令逐笔实时全额结算,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指令一经结算即具有最终性。第十一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和代理结算银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外币支付业务清算与结算方面的责任。第十二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确保支付指令的接收、清算、转发的准确无误,代理结算银行应确保可用额度日初设臵、日间申请调整、日

5、间定时调整以及清算结果记账的准确无误。本办法所称可用额度是指参与者在某一时点可清算贷记业务的额度。可用额度由参与者的圈存资金、授信额度以及已清算的外币支付业务的金额组成。本办法所称圈存资金是指代理结算银行根据参与者的指令,圈定其外币结算账户部分或全部金额用于外币支付系统结算的资金。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代理结算银行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授予参与者用于外币支付系统结算的资金额度。第十三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防范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第十四条 外币清算处

6、理中心为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提供外币清算服务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代理结算银行为参与者提供外币结算服务可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收取有关费用。第十五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臵机制,保证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第十六条 外币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调整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外币清算、结算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外币支付系统正常运行。第二章 参与

7、者和特许参与者的加入与退出第十八条 以参与者身份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境内法人或管理行资格;(二)具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办理相关外汇业务资格;(三)具有相应数量的熟悉外币支付业务和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四)满足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五)具有健全的外币支付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六)具有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第十九条 以特许参与者身份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外币清算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办理外币清算资格;(二)满足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三)具有健全的外币支付系统相关内部

8、管理制度;(四)其所有成员是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或可委托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进行结算;(五)具有健全的风险保证金制度,并与所有成员签订风险共担的协议;(六)具有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第二十条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需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书面申请。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需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十一条 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申请加入外币支付系统,应按中国人

9、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编制外币支付系统行号信息(以下简称行号信息),并确保行号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银行分支机构以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以下简称发起行)或行内业务系统接收行(以下简称接收行)办理外币支付业务的,应由其法人或管理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为其编制行号信息。行号信息包括行号、机构名称、行别代码、金融机构代码、省属代码、地市代码、地址、电话等内容。第二十二条 银行或外币清算机构申请加入外币支付系统,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应载明本机构的行号信息、相关人员状况、外币业务状况、相关业务系统状况、内部管理状况、拟采用的连接方式等内容;(二)银行法人应出

10、具工商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行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币清算机构应出示有关部门批件原件及复印件;(三)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外币清算机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四)其所有成员是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或可委托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进行结算的相关证明材料;(五)风险保证金制度和风险共担协议相关材料。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于符合加入条件的,应将初审意见(附申报材料复印件)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或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上报的初审意

11、见后,及时组织审查并予以书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收到总行的书面批复后,应及时将书面批复转发相关申请机构。第二十四条 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其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复后,应在2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一)按照规定配臵网络和其他硬件设施;(二)完成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操作培训;篇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汇发20XX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12、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七年一月五日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

13、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14、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

15、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