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制度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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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证制度的缺点篇一:行政听证制度毕业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政治民主化程度不断提升,行政听证的效率的提高,成为我国在行政法发展进程中的重点。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行政听证在制度设立、实践操作以及公民积极性三大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从而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关键词:行政听证制度;行政程序;完善 Abstract: With ever increasing degree of Chinas political democratization, the administrative hearing efficiency, bexxe the

2、focus in the process of the evolu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our country.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analysis in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 of our country establishment, practice and civil enthusiasm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three aspects, the advanced practice of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

3、es for reference,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 in our country. To better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to promot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Key words: The administrative hearing system;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perfect浅议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及其完善世界上第

4、一部行政程序法典是西班牙在1889年制定的。1在中国,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舶来品,发展时间较短,并且在法律文化传统上也缺乏可繁衍的资本,听证制度在我国发展的道路十分艰辛。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了行政听证制度。此后,在价格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方面听证制度都有所涉及,其所发挥的作用也日益明显。但是与发达国家相较之下,我国在制度的设置和规则的细化以及具体操作等方面都存有许多不足和缺陷。故此,我们必须结合中国国情,找出行政听证制度出现的缺点,并且同西方国家该项制度对比,针对对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提出有效地措施,使行政听证制度发挥更好地作用,更好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一、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

5、历史渊源及其价值听证制度是由自然公正原则发展而来。最先适用于司法审判领域之中,其目的在于保障司法公正,之后被扩大发展运用于行政和立法领域之中,以促进行政民主提升和立法的进步。在我国,有关此制度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听证就是行政机关在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之后,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或做出具体决定;2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听证有利于合理实施行政决定,听证会公开举行并有利害关系人参加,可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从而保证行政决定合法合理;3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所做决定的理由和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通过程序陈述意见的一种法律制度。4根据分析以

6、上的几种观点,我们可以对行政听证制度做出如下界定: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做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前,就相关问题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听取意见的法律制度。5(一)行政听证的历史渊源听证制度并非中国本土产生,而是引进西方国家的一项先进制度,主要是因为西方国家在民主法治方面有成熟的思想作为基础。其次也具有完备和科学的制度条件,因此而得以发展。早先它被用于司法审判领域之中,而后才被适用于行政和立法程序之中。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自由民非依据国法予以审判者,不得逮捕或禁锢,也不得剥夺其财产,放逐国外,或加以任何危害”。6这条规定为制定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的行政

7、听证制度,是有利于我国民主进程发展的一项行政制度。之所以在后期才引进该项制度主要是在我国古代和近现代之期在民主和法制上都没有成熟的思想基础,而且制度也不完备、科学。但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要想成为服务性政府,必然会保障公民权益。(二)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运用的价值和作用1、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运用的价值法律真正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提供主体人需求的情况,从而产生的人对法律作用、性状以及属性所做出的评价。行政听证制度对于控制行政权力不合理运用以及在保护当事人利益上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而行政听证制度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价值便是对权利的保障。行政听证制度是在“法治”国家给行政相对人在参与行政过程中

8、可以听到自己声音的一个机会。而这种声音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影响行政裁决。在“人治”社会中,只关心政治上层的命令,漠视人民的呼声。行政听证制度则是“法治”社会之中可充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的一项制度。其次,政府在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等方面也有一个可以透明施展的平台。在此平台之上政府可以让公众了解政府的政策、政绩,而民众也可以在行政过程中提出自己的见解,这也为节省行政资源和维护政府良好形象提供了一个契机。2、行政听证制度的作用行政听证制度的作用有两点:首先,行政听证制度可以通过政府对政务的透明化,监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使权力。行政听证制度为政府进行依法行政以及政务透明方面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公

9、众通过行政听证制度不仅可以获悉政府政策的具体动向,同时也给政府提供了一个树立良好形象的契机;其次,行政听证制度可以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运用。在行政法律关系当中,行政机关的权益可以受国家保护,而行当事人的利益却无法保障,行政听证制度恰好填补了这一制度的空缺。在程序法律关系上真正实现双方在地位上的平等,在法律程序上给相对人一个机会。行政机关在听取利害关系人的建议可以更加合理、有效的制定相应的行政决策,避免不必要的结果发生。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此项制度的价值和作用是十分重大的。虽然,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无法使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价值和作用充分体现,但是这主要原因也在于我国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条件的不足。所以

10、,要使我国真正的完善行政听证制度,达到其预期的价值和作用,就必然需要对我国目前在行政听证制度进行深入的讨论。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是引进国外制度,并且经过改造后作为行政程序性制度被应用于行政法之中。但是,在中国该项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当前,法律对行政听证制度有所涉及的也只有四部。虽然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有法可依,也在行政机关的实践过程中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同西方国家就该项制度的实行程度相比,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在许多方面还存有部分缺陷,使具体操作中的行政听证制度过于形式化,无法体现其本应有的价值。(一)行政听证制度在设立方面的缺陷1、我国行政听证制度适用范围狭窄我国

11、实行行政处罚法之后,此项制度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发现其在适用范围上出现一些缺陷。下面以行政处罚法为例,分析在适用范围上出现的问题。我国在行政处罚法中允许听证的范围也仅限于五个方面,对于其他方面法律并没有给与明确的规定,可见这样的听证范围太窄。更需要关注的是,在行政处罚法中没有将最严重影响公民权益的人身罚排除在外。由此可见,在我国这项规定的适用范围还是偏窄,我们应当在法律上采取有力的补救措施。2、我国行政听证主持人选任不合理听证主持人的选任是听证程序顺利举行的关键,其地位十分重要。在这种责任要求之下的听证主持人要具备独立性和公平性的特点,所以要保证听证会的顺利举行的重要前提也是要建立健全听证主持人制

12、度。然而,现今我国法律规定中并没有统一的听证主持人制度,从而导致我国听证主持人的地位模糊,使听证过程中主持人的独立性、公正性受到影响。并且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听证主持人的选任由行政机关决定,所以主持人难免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不利于主持过程的独立和公平。3、我国行政听证程序参加人范围狭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群体社会逐步形成,不同利益群体通过其代表参与听证提出自己的要求,维护群体利益,实现与政府的对话与沟通”。7所以,应当由利益相关的群体选举代表参加,反映他们的真实意愿。然而,依据我国现在的法律制度的规定来看,我国对于参加人范围规定比较笼统。对于利害关系人的保护仅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忽视

13、了对其他的利益受损人群权利的保护。这些情况都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造成了极大的伤害。4、我国行政听证笔录效力不明确行政听证笔录是用于核实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意见、结果和采纳证据的客观记录。他的法律效力关系到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以及听证结果的最终公正性。行政听证笔录效力的不明确,容易造成行政机关权力过大,导致行政决策不公平。(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在实践中的缺陷1、听证公开度和透明度不高对于如何公开听证信息方面,我国在立法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主要是在立法层面上的缺陷。例如在价格听证方面,对于公布相关资料和信息方面,中央及地方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价格听证会举行之后“逢听必涨”的形势越来越严重,严重影响听

14、证会的形象,这让公民对听证会的信任度急剧下降;其次在听证过程之中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名单都未实现真正的公开,这也是目前听证代表在设立层面上的重要问题;最后,在听证会结束之后,听证的详细过程应当予以公告而不能仅用一句“只要意见合情合理合法,政府部门都会予以考虑,尽量采纳”作结,使公众无法获知详细过程,这必然会导致公众对听证制度的不信任。2、行政听证监督和救济方面缺乏法律依据“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著名的一句法学谚语。意思是:通过建立健全监督救济体制,才能保护当事人的权力不受侵犯。但是,目前我国在听证程序上的监督救济体制还存在很多问题。在现有的程序法之中也仅在行政许可法中对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而不

15、举行听证的情形作出规定,这使得行政机关在举行其他听证方面缺乏严密性,致使举行听证目的实现不了。而且在我国,同一单位、同一机关的人听证,必然会有所偏袒,使得听证结果有失公允。在此情况之下,我国要想改善这些方面,必然需要建立健全监督和救济体制。篇二:试论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关键词听证 正当法律程序 行为标准 利益标准 摘 要原则上,所有的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均需要举行听证,但这样必然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从而影响行政效率。从各国行政程序立法与实践经验看,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十分有限的。本文主要探讨确定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原则和标准。一、听证的涵义听证,顾名思义,即为听取他人的意见。听证最早源于英国普通法中

16、古老的司法原则“自然公正原则”。后来,这一古老的法则被美国宪法修正案所采纳,形成了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听证制度最初只适用于司法领域,是司法审判活动的一项必经程序,谓之“司法听证”。随着司法听证的广泛应用和不断发展,听证逐步被应用到立法领域,形成了“立法听证”制度。20世纪后,为防止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对公众权利的不法侵害,英美等西方国家通过借鉴司法权的运作模式,将听证制度引入了行政领域,从而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作为各国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制度,听证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具有不同的含义。在美国,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在日本,听证则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时,就与该行政决定有关的事实及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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