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理论结构运作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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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学年读书报告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运作读书报告目 录一、本书内容简介. . .2二、本书主要内容介绍. . . 2(一)公司法领域的两种力量:政府和公司参与者 . 2(二)公司法的结构.13三、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17(一)主要内容简介 17(二)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规范探讨 20结语 23一、 本书内容简介公司法:理论、结构、运作是柴芬斯教授的代表作之一,被多国学者引用参考。在国际学术界,有诸多丰富的文献资料使用经济学方法讨论公司法及其相关法规,柴芬斯教授的公司法:理论、结构、运作是其中的经典著作之一,该书使用了经济学的理论与工具对公司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具有经济推理的性质,是柴芬斯

2、教授对现代公司法研究的重要贡献。 本书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公司法的理论”介绍了构成本书理论基础的概念和思想,研究了政府干预的理由和可能导致的问题,从期限、回报、风险、控制、利益冲突和谈判六个不同角度分析了公司的主要参与者;第二部分“公司法的结构”讨论了规范公司和管理公司事务的政府机构运作的法规的构成,比较了三种不同类型的法律适用规范,分析了作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出发点的假设交易模型,对规范公司管理的外部法律规范和内部自律机制进行了评价,并概述了欧洲联盟对英国公司法的影响;第三部分“公司法的运作”有选择的讨论了可以作为议题的公司法问题,对股东的救济和平等、债权人与股东和经理关系的法律处理、雇员对公

3、司的控制和影响力、董事会改革的可能性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等五个影响公司运作和法律规范适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本篇读书报告在理解全书的基础上,重点围绕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问题进行了分析。 二、 本书主要内容介绍 公司法:理论、结构、运作第一章到第九章的内容如下: (一)公司法领域的两种力量:政府和公司参与者1、合同联合体企业合同理论公司是独特的法律实体并且是依据法律组建而成的,与单一制的合伙制相同,交易者是自愿参与到公司中来并且在互利的期望和承诺基础上进行合作,因此,公司是一个由明示和默示的交易组成的网络,即公司是“股东、公司管理层、债权人、客户等公司参与者之间自愿缔结的合同组合”1

4、王红一,公司法中的“政府管制”:理论争议与立法政策,法学研究2006年第8期。公司法是为节约公司合同各方的缔约磋商成本提供现成的合同范本,在合同事先存在漏洞或者时候出现问题时弥补合同缝隙,“之所以采用公司法的形式,是因为这种合同范本属于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2 王红一,公司法中的“政府管制”:理论争议与立法政策,法学研究2006年第8期。企业合同理论的积极意义在于结构法人机体,从而可以直接审视公司主要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其消极方面在于合同理论不能解释公司法中基于非效率目标的政府管制现象。2、政府公司法领域的非私人角色(1)市场、交易和分配效率公司法理论基础市场交易是促进分配效率的基础,而市

5、场失灵需要政府的干预。能够用来满足人们需要的资源是有限的,人们选择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意味着放弃了其他的可能性和机会,这种被放弃的最好的选择所能产生的收益称之为所作出的选择本。如果资源能够被用于他们能够发挥最大价值的地方,那么资源就得到了有效的配置,社会整体所承受的选择成本也就相应的较低,社会福利就能得到最大化。在理想的条件下,市场参与者通过市场需求和供给来做出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进行选择和交易,从而增加他们的共同福利,在这个过程中达成的均衡价格就是资源被充分利用时达成的价格,即资源被有效分配。但是由于存在这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等以及博弈心理等各种因素,由此引起的市场交易的失衡导致最理想的结果在现实中常

6、常是无法实现的。市场的失灵是引发政府管理的重要理由,政府管理能够有效促进提高效率。有多种用来评价政府管理提高效率,增加社会整体福利的评价方法。柴芬斯教授在书中介绍了两种重要的效率评价方法。一种是“帕拉图效率”(Pareto efficiency),指的是某项交易或决定所导致的变化结果实在不损及任何人的情况下改进了一些人的状况。3 王红一,公司法中的“政府管制”:理论争议与立法政策,法学研究2006年第8期这是一种较为严格的评价标准。另外一个较为宽松的标准是“卡多尔希克斯效率”(Kaldor-Hicks efficiency),指的是如果法律变化的结果总体上利大于弊(收益大于成本)就是有效率的。

7、4 王红一,公司法中的“政府管制”:理论争议与立法政策,法学研究2006年第8期满足希克斯效率的管理措施可以增加社会福利,然而更理想的帕拉图效率通常无法实现,因此分析家多用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来评估政府实行的管理措施。公共选择理论关注了考虑政府管制的出发点。公共选择和公共利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共利益理论,政府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对公司进行管理和干预,是以将政府预设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为前提的,假定政府可以通过监管私人秩序来促进全社会的福利。相反,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公务员的根本兴趣在于权力的扩大和个人事业的成功,“立法往往是政客、利益集团、投票者和管理者之间心知肚明的自立交易的结果”5 王红一,公

8、司法中的“政府管制”:理论争议与立法政策,法学研究2006年第8期。因此,那些理论上合理的措施未必会产生有益的社会变化。公共选择理论也有着自身的局限性:它不能解释所有的政治行为,忽略了奉公廉洁的官员所起的作用,它还把法律制定程序描述的过于简单。此外,公公理论家并没有将他们的理论同样严格的适用于所有的法律制定者,并且其模型无法被广泛适用。(2)政府干预公司事务的正当理由政府对公司市场行为的管理主要基于两个理由,第一种是建立在以提高效率为原则的基础上的,第二种则基于其它原则,即非效率原则。前者用以确保资源能够得到合理配置从而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后者则通过提高公平促进社会理想。政府基于效率原则进行干

9、预的理由。有效的分配是指一项交易应增加每一方的个人公用并将资源移至能被更有价值地使用的地方。假定交易的各方能够确定什么是他们的最大利益,并对交易能按约定履行是完全有信心的,如果这个假设能够实现,市场就会产生增加全体社会福利。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假设并不能总是实现,即出现了合同缝隙,因此并不能认为私人只需会产生利益最大化的结果,所以政府就应当进行干预。政府基于效率原则进行干预有如下几个理由:第一,不完整的信息。如果市场参与者不掌握全部信息,那么他们就不能准确的预测出他们所进行的交易是否会产生对一方或者多方更不利的安排,这可能产生对一方或者多方都不利的果。这种信息的缺乏并不是政府进行管理的

10、正当理由。因为如果一位市场参与者每当结果对其不利的时候就会获得救济,这会导致资源在整体上并不能得到合理的安排;如果允许以结果不利为理由使交易一方进行诉讼,就会将不确定性引入法律,为机会主义诉讼提供基础。政府对于信息问题进行干预真正合理的出发点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存在系统性信息问题的时候,即各方都存在相同的信息缺陷,此时,法律起到了“缝隙过滤器”的作用,可以用来促进效率的实现;第二种是存在不均衡信息(即知道信息真实的一方欺诈性的提供错误的信息)的时候,政府可通过限制错误信息的产生的方式来增加社会福利。第二,制定合同的成本。在进行交易时,正式的谈判、定义和表述所有有关条款是很费时、不方便和昂贵的

11、,这些因素被统称为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另外一个导致合同缝隙的原因。产生合同缝隙的交易成本包括专业顾问费、谈判时间投资以及对合同错误解释的担心。如果法律从基于理想条件下交易者将如何处理某一问题的方式出发来制定“缝隙过滤”的规范,那么它就是有效率的。第三,判断问题。市场参与者在交易中并不是总能做出深思熟虑的判断,这种“缺乏判断力”会导致资产的无效率分配以及产生合同费用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管理市场一方面会阻止那些试图欺骗和误导没有经验投资者的人,另一方面会促使个人投资者将资金投入那些风险较小的投资,这就使投资者最终把钱投入到最适合他们需要的投资工具中,促进了效率的实现。在这方面的干预,美国法律

12、习惯对交易者投资进行直接的管理,而英国则倾向与进行间接的管理。第四,消极的外部因素和集体行动问题。在消极的外部因素影响之下,市场会导致过量的生产,产生资源的浪费。当各人的的理性自利行为不允许他们构建一个能够增加全体参与者的共同福利协议时,就产生了集体行动问题。以上两种问题和交易成本一样,不利于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政府管理可以为这种困境提供解决的办法。政府基于非效率原则进行干预的理由。除了效率因素之外,政府对市场交易进行法律管理还有着诸多合理的理由。这些理由包括公平因素、参与因素、社会理想因素和道德因素。第一,公平是不言自明的,政府对不公平的结果应当进行干预。基于程序公平管理的理由是交易者应当

13、有机会自由和自愿地达成协议;而基于实体公平管理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必须有不适当交易行为存在的证明,二是受到侵害的一方必须证明与之进行交易的人给他造成了损失并因此受到了伤害。第二,广泛的参与会产生更好的结果,因此必须强调在公司中的参与价值,政府应该确保个人能够积极参加到影响他们经济福利的决策中去。法律应当支持股东的表决权利,给予股东对公司事务,尤其是对管理层的监督更大的发言权,保证“股东民主”的实现。工人在公司的成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同样,对于工人来说公司的发展对自己的经济状况有着很大的影响。法律应当支持为董事会中增加工人代表的措施。第三,政府应当对公司参与者的自利行为进行管理,纠正市场的侵蚀作

14、用,保护社会理想。市场奖励创新、竞争和追求利润,交易者因此会将自己的利益置于社会其他成员之前,这会削弱诸如友谊、忠诚、家属关系和家庭团结的价值。当交易者不仅将自我利益置于他人利益之前,而且违反了被广泛接受的道德标准时,政府就应该对其进行管理。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不合乎伦理道德,而且会削弱公众对市场的信心。(3)政府干预存在的问题政府的管理有可能引起相反的结果。由于市场力量的作用和交易者自愿达成的协议,政府管理可能是多余的并可能对效率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政府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会削弱政府的管理效率;政府干预对个人自由和自治是一种限制。政府管理对市场作用的削弱在面对因交易

15、产生的问题和市场的运作阻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时,公司参与者往往会采取主动的行动去解决这些问题,此时政府的管理行为就有可能是多余的,并且应该减少自己的干预。市场参与者主动采取行动的一种情况是在“柠檬市场”的情况下,市场参与者能够依靠自己的努力达成真实信息的交换,如向公众出售股份的公司的信息披露;另外一种情况是“捆住手”情况,在出于对声望的考虑公司常会为维护自己的形象而采取谨慎的措施,交易双放可以在没有法律干预下取得共同福利最大化的结果;第三种情况是在“反复游戏”的情况之中,以牙还牙策略的存在可以使管理人员和公司在不需要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共同获益。可见,政府管理可能重复公司参与者采取的措施从而削弱其管理的效率。在更深的一个层次上,管理行为对市场的影响不仅是多余的而且会产生适得其反的作用。在处理经济纠纷时,法官往往侧重于强制条款而不是在考虑了所有相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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