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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篇一: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1、 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设备、材料一律不准使用。2、 施工现场新安装或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的。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3、对施工企业或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产品,立即停止使用,
2、并清除出施工现场。4、施工企业或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达不到使用要求的,不准使用。5、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检查,发现隐患,出现机械故障或不符合合格要求的,不准使用。6、建筑施工现场所有设备安装不合格的一律停止使用。7、建筑施工现场所有设备安装后试机不正常的,不准使用。8、所有进场建筑材料必须达到设计所要求的规格、型号并且需要出厂合格证、产口检验报告,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以及无合格证及检验报告一律不准使用。篇二: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的
3、淘汰。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第二条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淘汰范围:1、建设部发文公布的;2、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3、省、市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4、施工单位自认为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等。第三条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禁止购买使用劣质产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设施和材料。第四条 各地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管,一经发现施工现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必须立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篇三: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
4、备、材料淘汰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1、 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设备、材料一律不准使用。2、 施工现场新安装或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的。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3、 对施工企业或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产品,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4、 施工企业或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达不到使用要求的,不准使用。5、 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出现机械故障或不符合合格要求的,不准使用。 6、7、8、 建筑施工现场所有设备安装不合格的一律停止使用。 建筑施工现场所有设备安装后试机不正常的,不准使用。 所有进场建筑材料必须达到设计所要求的规格、型号并且需要出厂合格证、产口检验报告,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以及无合格证及检验报告一律不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