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组织体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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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金融组织体系概述 一、金融体系的构成 金融体系一般是指由各种金融机构组成的组织体系,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体系也会发生变化并逐步健全和完善。 构成我国金融体系的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金融监管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负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证券、保险除外)实施管理和监督,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并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中国证券会是我国证券业监管机构,负责对证券业和期货业的监管。中国

2、保监会是我国保险业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监管。 第二类是经营性金融机构,它包括: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不以盈利为目的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目前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有三家,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商业银行。一般是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其他中间业务的盈利性机构。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另外还有十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全国各中心城市设立的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合资银行。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发行人、投资者提供中介服

3、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各种国有、股份制和合资的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 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和农村信用社,是群众性合作制金融组织,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各种信用服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职处置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收购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 二、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政府管理货币金融的最高机构,在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具有发行货币的垄断权,是发行的银行;

4、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活动,经理国库,是政府的银行;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向其发放贷款,是银行的银行。世界上最早设立的中央银行一般认为是瑞典国家银行,1656年由私人创造。但被公认为现代中央银行“鼻祖”的是英格兰银行,于1694年建立。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当今世界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有权威的中央银行组织体系。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它于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中国人民银行从成立以来,既作为中央银行、行使发行货币、管理金融的职能,又经营一般银行的各项业务,发展到现在真正全面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8年12

5、月至1986年12月,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创建与国家银行体系建立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的一般职能,又对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办理金融服务业务。虽然从1979年开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先后从人民银行中独立出来,但人民银行继续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 第二阶段,1984年1月至199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在这一时期新设中国工商银行,人民银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经营。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协调决策机构,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但这一时期,人民银

6、行对金融业的管理主要依赖于计划手段和行政措施,在业务上还有部分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 第三阶段,1993年12月至1995年3月,是逐步建立规范化的现代中央银行的时期。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把货币发行权、资金调控权、利率调整权、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权集中到总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全部转移到有关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与举办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和盈利性的经济实体一律脱钩,把工作重点转向金融监管、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服务;通过体制和法律约束,切断中央财政向人民银行透支的渠道;人民银行不再向非金融部门贷款。 第四阶段,1995年3

7、月至今,中国人民银行体制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体制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央银行体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11项职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

8、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特殊地位和重要职责,使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成为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最为重要的部门之一。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重要作用也将更加明显。 三、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贷款,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逐渐超出了传统的范围,现代商业银行已发展为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银行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正努力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和现代商业银行,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体系可分为

9、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与外资商业银行四大类,它是在原来单一国家银行的体制下发展而形成的。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它是从国家专业银行演变而来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这四家银行是1979年以后陆续恢复、分设的。原来的分工是:中国工商银行主要承担城市工商信贷业务;中国农业银行以开办农村信贷业务为主;中国银行主要经营外汇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承担中长期投资信贷业务。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这四家银行的传统分工已逐步被打破。1994年,原国家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被划分出去,由几家政策性银行负责

10、经营,国有专业银行专营商业性业务,开始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999年,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给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建立现代商业银行经营体制创造了条件。 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采取的是一级法人的总分行制,目前,其分支机构基本上还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但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 80年代后半期以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陆续组建和成立了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们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共10家。这些银行股本结构不完全相同,但

11、从总体上,股本以企业法人和财政入股为主,如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股本、财政入股占相当大的比例。另外也有些银行为上市公司,如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这类银行有一些个人股份。 股份制商业银行组建开始就基本按照商业银行机制运作,因此,尽管它们在资产规模、机构数量和人员总数方面还远不能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比,但其资本、资产及利润的增长速度均高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呈现较强的经营活力和发展势头。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全国的主要中心城市设有分支机构。 (三)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的前身是城市合作银行。虽然冠以“合作”两字,实际上也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性质,适用于商业银行法。我国原有的5000家城

12、市信用社,有相当多城市信用社已失去合作性质,实际上已成为小型商业银行。为规避风险,形成规模,1995年国务院决定,在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吸收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其服务重点是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1998年,城市合作银行全部改名为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按城市划分而设立,不得在不同城市设立分支机构。 (四)外资商业银行 自1979年首家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代表处以来,外资银行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和我国引进外资的一条重要渠道。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银行业务的逐步开放,外资银行在我国金融运行的影响作用将会进一步增强。 目前,在我

13、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可分为四类:一是外资独资银行,指在中国境内注册,拥有全部外国资本股份的银行;二是中外合资银行,指在中国境内注册、拥有部分外国资本股份的银行;三是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四是外国银行驻华代表机构。 外资银行的经营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尚受到一些限制。但我国政府已承诺在加入WTO后的五年内,将逐步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使外资银行在五年内能像国内其他商业银行一样,在国内各地经营包括人民币在内的多种业务。 四、政策性银行 (一)政策性银行的基本特征 政策性银行,一般是指政府出资或参股设立,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不以盈利为目标,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融资

14、活动的金融机构。它与商业银行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不以盈利为目的。政策性银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资金来源与运用体现明显的政府行为。其资本金由政府全额出资或参股,营运资金通过向政府借款、发行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再贷款等方式筹集,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 (2)经营活动不以盈利为目标。设立政策性银行的目的是为那些社会效益好但自身经济效益一般,不易得到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产业或行业提供资金融通。但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并不是财政资金,也要考虑盈亏,并坚持银行管理的原则,力争保本微利。 (3)具有特定的业务领域和服务对象,不与商业银行竞争。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国民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环节或亟待发展的部门。 (

15、4)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贷款项目一般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重点项目,贷款期限较长,利率相对较低。 (5)独有的法律依据,不受普通银行法的约束,而是以单独的法律条例来规范政策性银行的运作。 (二)组建政策性银行的必要性 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我国组建政策性银行,将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银行性金融业务分离,有其必要性: (1)建立政策性银行是深化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需要。政策性银行为国家干预和调节经济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工具,并在一定程序上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 (2)建立政策性银行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的需要。通过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产业和产品提供贷款或担保、进行投资,引导社会资源流向这些领域,进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持续平稳发展。 (3)建立政策性银行是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促进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政策性业务从专业银行的经营中分离出去,为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创造了重要条件。 (4)建立政策性银行是增强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把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的需要。政策性银行的组建割断了政策性贷款与基础货币之间的直接联系,确保了中国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使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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