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手术分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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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手术分级制度篇一:卫生部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附件1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手术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操作,以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移植组织或器官、缓解病痛、改善机体功能或形态等为目的的诊断或治疗措施。第三条 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

2、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手术管理工作。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手术分级及授权管理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与机构级别和登记的诊疗科目

3、相符的手术。第九条 三级医院可以开展各级手术,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第十条 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作为区域性医疗中心的二级甲等医院如具备开展甲级手术的必要条件(包括场地、人员、设备等)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开展部分四级手术。登记有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如开展与其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四级手术项目,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第十一条 一级医院(含卫生院)可以开展一级手术。具备麻醉科设置,并拥有性能良好的急诊抢救设备的一级甲等综合医院,如开展与其诊疗科目相适应的二级手术项目,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向地市级

4、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中小学卫生保健所、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等,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或小伤口处置及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开展一级及以上级别的手术。第十三条择期手术患者,若需要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或需要输血的手术,其手术级别提升一级。若麻醉前评估(ASA)级(含级)以上,且需要全身麻醉支持,手术应在三级医院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开展部分四级手术项目的二级甲等医院实施。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手术准入制度和审批流程,保障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手术类别、专业特点、医师

5、实际被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能,经过专家组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后,授予医师相应的手术权限。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评价医师技术能力,适时调整医师手术权限,并纳入医师技术档案管理。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涉及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的手术,应当依照相应医疗技术审核标准的要求进行申报。第十八条 需要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实施或参与手术的,应当按照卫生部及本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登记有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二级综合医院,遇有急危重症患者确需行急诊手术以挽救生命时,可以开展四级手术,并做好以下工作:(一)自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认真履行知情同意的相关程序;(二)请上一级医院进行急会诊;(三)

6、手术结束后24小时内,向该院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医疗技术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撤销医疗技术登记:(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二)未通过手术项目专家组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三)在手术项目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虽通过审核,但由于人员、设备及场地等变化不再具备开展某项手术条件的。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一)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废除或者禁止的手术项目的;(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擅自开展

7、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中的手术项目的;(三)擅自开展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立即停止的手术项目的;(四)擅自开展应当申报并获准入方能开展的其他手术项目的;(五)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其他相关规定的。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篇二:2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XX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手术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8、执行。附件: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doc卫生部办公厅20XX年8月3日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手术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操作,以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移植组织或器官、植入医疗器械、缓解病痛、改善机体功能或形态等为目的的诊断或者治疗措施。第三条 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手术管理工作。第五条

9、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手术分级及授权管理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手术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手术部位标记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手术。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与其级别和诊疗科目相适应的

10、手术。第九条 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后,方可开展相应手术。第十条 三级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开展一、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第十一条 二级医院开展四级手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二级甲等医院的标准;(二)有重症医学科和与拟开展四级手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三)具备开展四级手术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必要条件;(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二级手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一级甲等医院的标准;(二)有麻醉科和与拟开展二级手术相适

11、应的诊疗科目;(三)具备开展二级手术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必要条件;(四)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保健所、门诊部(口腔科除外)、诊所(口腔科除外)、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或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开展本办法规定的手术。第十四条 择期手术患者,需要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或者需要输血时,其手术级别相应提升一级。麻醉前评估(ASA)级以上,且需要全身麻醉支持时,应当在三级医院或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开展部分四

12、级手术的二级甲等医院实施手术。第十五条 遇有急危重症患者确需行急诊手术以挽救生命时,医疗机构可以越级开展手术,并做好以下工作:(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履行知情同意的相关程序;(二)请上级医院进行急会诊;(三)手术结束后24小时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手术级别、专业特点、医师实际被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能,组织本机构专家组对医师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审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医师技术能力,适时调整医师手术权限,并纳入医师技术档案管理。第十八条 除急危重症患者需急诊手术抢救外,外聘医师、会诊医师不得开展超

13、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的手术。进修医师手术权限管理按照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手术安全评估制度,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医疗机构和手术项目,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准予其开展相应级别手术;已经准予开展的,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的;(二)未取得相应级别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的;(三)在申请相应级别手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由于人员、设

14、备、设施等条件变化不再具备开展相应手术条件的;(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篇三:卫生部要求医疗机构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卫生部要求医疗机构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记者从卫生部网站获悉,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异种干细胞治疗技术、异种基因治疗技术、人类体细胞克隆技术等暂不得应用于临床;同种器官移植技术、变性手术等因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在首次临床应用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伦理审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卫生部负责第三类高风险医疗技术的审定和临床应用管理,并负责制定和调整第三类医疗技

15、术目录。该管理办法强调,第三类医疗技术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论证和伦理审查。据了解,第三类医疗技术包括涉及重大伦理问题,风险性高或安全性、有效性尚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如克隆治疗技术、基因治疗技术、变性手术、人工心脏植入技术等。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另外,在办法发布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审核申请。在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没有提出技术审核申请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不予登记的,一律停止临床应用第三类医疗技术。卫生部在管理办法中还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对具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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