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付款业务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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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付款业务内控摘要:本文分析了采购及其付款业务的内容、关键特点,概述了存货采购业务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从职业的分离制度、货物存取的请购单制度、存货采购的检查控制制度、收购货物制度、货物的检查验收制度、货物的付款支付制度、到会计师核实制度,总结了采购付款业务内控制度的核心思想以及相应的设计,对采购业务的资格证和资格证的流程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采购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意义前言采购和付款业务是公司经营的重要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活动的首要环节,它和生产及销售有着紧密的联系,此业务在社会中出现频繁,运行流程复杂,工作需求高,所以会直接导致资金支出或者对外欠款的增长,很容易导致企业管理的

2、漏洞最近几年,因为采购内控制度不妥当,不细致而导致行贿受贿犯罪的案例数不胜数,缺少透明制度的采购流程,造成了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私事公办,暗箱操作,接受回扣等诸多问题,一次造成企业采购物品质量降低价格高升,资金的投入使用效益降低,所以加固采购环节的调控制度迫在眉睫。一、企业采购付款业务内控设计的意义1、完善内部的制度,加强企业的采购监督与管理,使职工与职工之间任务的分工更加的明确采购期间中因为职工业务分工不均,相克的业务经常没有办到互相分离,因此使产品采购中经常会出现私事公办,利用职务为自己谋取利益,获得回扣。但是通过采购制度的设计不仅可以减少这一现象的发生,还更有力的加固了企业内部的体系。2

3、、规范企业管理,减少违法犯罪的行为采购付款业务是公司企业中的基本日常业务,其业务性质复杂,内容繁琐,很容易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通过采购付款业务内控设计,使得采购付款业务构成系统化得体系,通过设计的预算、审查和合同的审批,对采购付款进行严格的管理,有助于规范企业采购付款的合理规范,有效的控制违反犯罪的行为。3、提升采购付款质量,减少采购付款成本在采购付款中采购的质量会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采购的成本也会直接影响产品的成本,因此通过采购内控设计可以约束采购人员的做法,避免采购过程中为获利而选取低质量的材料,在此同时也提升了材料审查环节的体系,提高了采购材料的质量。另外,采购付款的制度是从设计流程

4、、确定合理的采购价格以及采购数目等多方面实行有效率的管理制度,降低物资成本,提高企业资金效益。二、采购付款业务的流程以及内部控制采购付款业务由采购、供给、验收、财务等各部门共同完成。为了最大程度的发挥采购和付款的内控作用,完成采购和付款内控目标,企业采取对采购和付款业务过程具体的内部控制。1、请购首先提出物品和劳务的需要,企业根据不同的要求制定不同的制度。其中包括问价并且确定合作的供应商。再由企业规定的问价工作人员对采购物资进行询价,查询的内容主要包括供应商的质量、价格、付款的条件、能够享受的优惠、交货的最晚时间以及供应商的信用,由授权的人员对相关文件进行二次审核,确定最后的供应商。2、采购无

5、论哪种需求的采购,采购部门都要在收到审批的采购单后做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决定:需要订多少;向哪个企业发出订购单;哪个时候发订购单。3、验收为实现控制需求,验收的职务必须是独立于请购和会计部门专业人员来负责。质量检查也是验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采购基金运到公司后,应由公司的质检部门对该物资进行检查和验收,在确定无误后,质检部门填写相关文件,并签字盖章。4、审核首先对购货业务的凭证进行审核,这是为保证业务的缜密性、合法性,其次内控制度的严密性也是至关重要的。5、付款这代表采购业务的结束。对现金支付,为了更深的强化内控,还需要付款凭证,而不是原来的凭证支付方式。对于公司采取的赊账购买材料时,会形成债务

6、,因此引发的债务结算必须严格处理。6、账务处理财务部门在收齐采购单后,准确地整理记账凭证,将支持的凭证附加在记账凭证的后面,如果有较多的资料,也可以装订成册,标注清楚后存档。每月要根据记账凭证正确、及时地登记到货币资金及存货分类明细中。7、对账财务部门要每月月末和供应商进行贷款总结的核实。取得供应商的对账单,核实余额和企业应付余额是否一致,如果双方在收发货物的时间可能存在差异,企业应与供应商的余额必须保持一致。三、实际生活中的具体问题1、问题(1)多头领导,各自执政。在现实的工作中,很多企业的采购部门是由两个部门同时进行的,属于多头采购,如果这样,不仅要增加设立机构和职员的成本,而且也增加了采

7、购业务的难度和在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徇私舞弊的现象;多头领导,极易造成各自为政的情形,从而出现不协调的弊端。(2)不相容职位没有做到分离,没有完美的内控制度,很多活动缺乏监督,容易造成收受回扣、私事公办、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的现象。企业在采购时与审批、问价与确定的供应商、合同的设立与审查、会议记录与采购验收、付款的审批和执行等很多岗位没有做到分离,没有独立的活动,没有内部牵制,对采购活动缺少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会出现相关人员勾结,收取回扣,徇私舞弊,私事公办,套取资金和物资。(3)相关人员业务素质不够。因为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问题,在采购时出现询价的处境处于劣势,不能获得底价的材料;不能快速的

8、辨别材料的好坏;不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使业务人员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和遭到经济损失;相关人员在采购中滥用职权,偷工减料,徇私舞弊,使得企业的资金进入私人的囊袋。(4)不能正确的把握市场,市场调研缺乏公平性。采购本门都有一个联系网,许多生产厂为了自己的利益,报价比正常价格高出好几倍,使价格难以掌握,同事市场产品范围较小,市场调研报告大多是采购部门自己所写,不仅内容普通平淡而且没有足够证据来证明其共认性。四、结束语企业应该在采购中实行内控设计,对于请购、审核、签约、采购、核收和付款等诸多环节建立标准的体系;健全采购申请、结算凭证、验收入库、经济合同为载体的管理机制;加强请购、采购、付款关键流程的监

9、督,采取严格的审查管理机制。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堵塞业务漏洞、保护国家的财产安全、防止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参考文献:1胡志丽,陈向阳.采购付款业务流程内部控制的研究J.商业会计,2012.2李艳.浅议ERP环境下采购与付款业务内控系统建立与实施J.商场现代化,2010.3伍春.实施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规范化J.经济师,2004.困境在于消费者的损害是可知的,但烟草产品责任却难以确立。基于以上思考,下文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对烟草产品责任进行构思。三、构建烟草产品责任制度之思考(一)我国现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烟草产品侵权责任依然遵循产品责任的基本理论,由产品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三元结构进行构

10、建,其中介入的因素是产品侵权。产品侵权损害的是消费者的权利,再以损害后果为基准审查该产品致害是生产者抑或销售者的责任。但烟草产品责任若以上述理论进路,我们难以判定烟草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二)烟草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侵权,是因为使用产品导致使用人权利损害。故此应当形成以消费者为本位的,生产者(销售者)、产品的三元结构,介入因素为产品缺陷。1、烟草产品缺陷的认定。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上的不合理危险标准和技术标准存在的局限性在于,当烟草产品符合技术标准但存在超出其效用之危险性的情形出现时,此两种标准呈现出一种矛盾状态,因此无法作出解释。所以,笔者建议可以在保留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完善不合理危险标准的应有

11、内涵。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利用风险效益相当对不合理危险标准进行具体化,进而对烟草产品是否存在警示缺陷进行分析。烟草产品存在警示缺陷主要有两种情形:首先,烟草公司的警示义务在于告知、警醒烟草产品可能引致的各种严重疾病,消费者得以对产品形成符合其利益的期待从而对烟草产品做出选择。其次,烟草公司对烟草产品的真实信息进行隐瞒或通过广告等媒体手段美化其产品的诈欺行为,也属于不符合风险效益相当标准的情形。2、责任主体。我国实行烟草专卖专营制度,由国家烟草总局统一管理国内的烟草公司以及烟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在此,国家烟草专卖局是行政主体,国有烟草公司是国家烟草专卖局的下属单位。我国烟草诉讼中被告适格问题反映的正

12、是烟草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问题。但这一问题是可解决的:第一,我国特殊的烟草专营专卖制度使得国家烟草总局实际上成为烟草产品市场的主体之一,具有一定的民事主体性质。而消费者对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属下的国有性质的烟草公司提起的是民事诉讼性质的赔偿之诉,所以此范围内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成为适格的被告以及责任主体。第二,采取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分离的方式对消费者承担责任,以民事诉讼提起的烟草诉讼只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需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或政府内部处分等才会引致行政责任的承担。3、相当因果关系的证明。烟草产品对使用人的危害性具有长期性、潜伏性的特点,在损害事实没有确实出现之前,烟草产品对消费者损害表现为失去了原本更健

13、康的机会,是一种机会损失。这里的机会是指健康、无患病的机会或机率,吸烟者因为吸烟导致这种机会或机率降低,为此遭受财产与非财产上的损失。一般认为,侵权法保护的是民事权益绝对权,例如人格权、物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学者曾世雄提出了机会损失理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列举了民事权益所包括的18项权利,同时民事权益的外延是开放的,也就是说未明确写入该条款的权益也可能属于该保护的范围,由此损失健康的机会纳入该法保护的范围成为可能。健康的机会的可保护性体现在该机会不被降低,则本人就保有了原来应有的利益,当烟草产品被使用,机会损失即发生。从机会损失到确知的健康损害发生就是一个损害事实从开始到被确知发生的过程

14、,受害人必定会遭受不利益。这种不利益是当事人也难以察觉的财产上与非财产上的不利益,故该损失也是确定的,具有可赔偿性。引入机会损失的意义又在于使因果关系明晰化。因果关系是概然性的判断,对于烟草产品致受害人机会损失的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且直接相联的。证明吸烟与该机会的丧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需证明受害人的吸烟行为更可能而非更不可能增加了他死亡或患病的危险即可,而且鉴于当前的医学技术水平并不难证明之。然而,我国当前的产品责任理论中并不采纳机会损失理论,也使得对消费者的保护并不全面。4、免责事由。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27-31条规定了生产者的免责事由,可见在烟草产品责任中,受害人有过错或成为烟草产品生产者的杀手锏。此处的受害人过错首先是指消费者明知吸烟的危害仍然选择吸烟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但烟草公司明知其产品危险性而未予以充分警示,也应当视为生产者的过错,侵害人与受害人均具有过错的情形下,生产者不应当获得单方面免责,而应当适用过失相抵或比较过失制度来确定加害人的民事责任,由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给予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参考文献:1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吴楠.对我国控烟立法的反思与重构.西南交通大学.2008.3骆东升.缺陷产品侵权的比较法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3.4李航.烟草朴素包装商标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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