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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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第二次)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1.1下列土地确认为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及蔬菜作物。粮食作物包括稻类、麦类、杂粮类、豆类、薯类等。经济作物包括纤维类(如棉花)、油料类、糖料类等。饲料作物指纯牧区以外的饲料、绿肥作物等。新增耕地通过土地开发、土

2、地复垦、土地整理和农民自主开发变为耕地的土地。不同耕作制度,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耕作制度主要包括轮作、间作、混作、套作(也称套种)、轮歇等。被临时占用的耕地由于季节、经济利益、暂时需要等原因,在耕地上临时种植的苗圃(育苗地)、草皮、花卉、果树、美化绿化用树木等的土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实际用途,如“苗”。在耕地上从事水产养殖未破坏耕作层的土地。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渔”。耕地受灾但耕作层未被严重破坏、可以恢复耕种的土地。耕地被人为撂荒的土地其他情况在江、河、湖等围垦地上种植农作物3年以上,且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土地。在耕地上大面积种植果树、经

3、济林、茶园、苎麻的土地,确认为耕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实际用途,如“桔”、“杨”、“茶”、“苎麻”等。25以上的梯田,以及土层较厚、能常年耕种、有稳定产量的坡地。按照国家退田还湖政策,规定实施双退,现仍在常年耕种的土地,确认为耕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双退”。铁路、公路、大堤控制建设范围内实际耕种的土地。江、河、湖、水库以外实际种植农作物的低洼地。裸岩石砾地中种植农作物,耕地面积比例大于70%的土地。裸岩石砾地面积用比例系数扣除。油桐与农作物间作,油桐郁闭度小于40%的土地。1.2水田常年种植水稻、茭白、菱角、莲藕(荷花)、荸荠(马蹄)等水生农作物的

4、耕地。因气候干旱或缺水,暂时改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实行水稻等水生农作物和旱生农作物轮种的(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耕地。1.3水浇地一般年景能够保证灌溉、种植旱生作物的耕地。非工厂化的简易温室、塑料大棚,用于培育蔬菜秧苗、栽培蔬菜,以及种植草皮、花卉等的耕地。1.4旱地除水田、水浇地以外的耕地。1.5“批而未用”耕地处理耕地已被征用,有完整、合法用地手续,调查时实地没有实质性建设的,称为“批而未用”土地。“批而未用”土地按建设用地确认。调查时,按提供的批地文件,确定其位置、范围和地类。对“批而未用”土地,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簿注“批”,数据库中对应字段处填写批准文号。1.6下列土地不

5、能确认为耕地已开始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下同)的土地 。江、河、湖等常水位线和水库正常蓄水位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路、渠、堤、堰等种植农作物的边坡、斜坡地。农民庭院中种植的农作物,如蔬菜等的土地。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整建制移民造成耕地荒芜的土地。在耕地上,建造保护设施,工厂化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如长期固定的日光温室、大型温室等。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不能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大于25以上的陡坡地,以及在废旧矿区等地方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成片或零星土地。25以上已实际退耕还林的土地。2.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

6、、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植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园地中与前面耕地定义有重复的部分,按耕地定义核定地类。2.1下列土地确认为园地集约经营的果树、茶树、桑树及其他园艺作物,如药材等的土地。果农、果林、果草间作、混作、套种、套栽,以收获果树果实为主的土地。园地中,直接为其服务的用地,如粗加工场所、简易仓库等附属用地。城市近郊区的非工厂化采摘园。专门用于果树苗木培育、林业苗圃以外花圃,如制作花茶用花圃等的土地。科研、教学建筑物(如教学、办公楼等)等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种植果树为主,直接用于科研、教学、试验基地的土地。种植果

7、树的滩地。25以上已种植果树、茶树、桑树及其他园艺作物的土地。2.2果园种植果树的园地,包括生产食用果实的木本植物和少部分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园地。2.3茶园用于种植茶树的园地。2.4其它园地集约经营桑树的园地。种植八角、药材等园艺作物的园地。除林业苗圃以外,专门用于各种果树苗木培育的苗圃。2.5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园地果林间作,果树覆盖度或合理株数小于标准指标的土地。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的土地。农民在自家庭院种植果树的土地。具有工厂化设施建筑物的采摘园。3.林地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

8、堤林木。林地中与前面耕地定义有重复的部分按耕地定义核定地类。3.1下列土地确认为林地生长郁闭度大于等于0.1的乔木、竹类的土地。生长覆盖度大于等于40灌木的土地。林木被采伐或火烧后5年未更新的土地。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果树的土地。林地中,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如培育苗木(苗圃)、种子生产、存储种子等的土地。用于树木科研、试验、示范的林业基地(不包括其教学楼、实验楼等建设用地)。林地中,不以交通为主要目的的集材道、运材道等的土地。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具备征地手续,征地范围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并符合林地标准的土地。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没有征地手续,农村道路、沟渠等,其两侧

9、毗邻用于防护行树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防护行树一般不多于2行且行距4m,或林冠宽度(林冠垂直投影)10m;防护灌木林带一般不多于行且行距2m(下同)。林带覆盖的土地。乔木林带,一般指乔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4m时,林冠宽度(林冠垂直投影)小于图上2mm,且连续面积大于等于图上15mm。当乔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m时按片状乔木林调查。灌木林带,一般指灌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2m时,覆盖宽度小于图上2mm且连续面积大于等于图上15m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10、居民点以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固定用于林木育苗的土地。农村居民点四周用于防风的林地,农村居民点内部大于最小上图标准的林地。林果间作,以林为主的土地。滩涂上的成片林地。3.2有林地郁闭度大于等于0.2的林地。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土壤厚度大于15厘米以林木为主的土地。3.3灌木林地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40%的林地。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以灌木林为主的土地。3.4其他林地郁闭度大于等于0.1,小于0.2的林地。砍伐迹地、火烧迹地。专门用于林业苗圃的土地。3.5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林地城市、建制镇内,种植林木用于空地等

11、绿化、公园内绿化的土地。与农村居民点四周相连(距最外围界线不大于图上0.2mm)且不够最小上图标准,生长零星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林带一般为1行乔木或灌木的土地。墓地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修建的建(构)筑物的土地。临时用于树木育苗的耕地。林农间作,以农作物为主的土地。林区专用公路。4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4.1下列土地确认为草地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人工种植、管理,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草本植物、林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草本植物覆盖达到0.8以上或土壤厚度小于15厘米的土地。草地中,直接用于放牧、割草等服务设施的土地。用于对草本植物

12、进行科学研究、试验、示范的土地(不包括其教学、实验用等的建设用地)。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整建制移民,造成居民点和耕地自然生长或人工种植草本植物的土地。在居民点外的铁路、公路、渠道两侧(征地范围外或未征地的道沟外),固定的、人工种植用于美化环境、绿化,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4.2天然牧草地天然生长草本植物、用于放牧(包括轮牧)的草地。天然草地中,直接为其服务的设施,如储存饲草饲料、牲畜圈舍、人畜饮水、药浴池、剪毛点、防火等的土地。天然生长草本植物与树木、灌木混杂且无法区分,以放牧为主的草地。4.3人工牧草地采用农业技术措施,人工栽培而成的,用于畜牧业的草地(实地一般有铁丝网等围栏拦挡

13、)。在人工牧草地范围内,用于修建生产、储存、圈养、剪毛、药浴、饮水、灌溉等设施的土地。主要采用补播或者施肥等措施,对天然牧草地进行改良的土地。直接用于牧草的科研、试验、示范的草地(不包括其教学、试验用等的建设用地)。4.4其他草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外的草地。4.5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草地城镇内部、公园内用于美化环境和绿化的土地。在路、渠、堤、堰等的边坡、斜坡和田坎上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草本植物、树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林木、灌木为主的土地。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而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但经简单整理后能恢复耕种的耕地。墓地等自然或人工种植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耕地人为撂荒,自然生长

14、草本植物的土地。在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上修筑用于非畜牧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在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基地中,用于教学、实验等建筑物的土地。5交通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运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线路的土地。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的站场、设施、航空港、码头、港口及管道运输等的土地。公路、铁路穿越隧道部分用虚线表示,标注隧道两端位置。5.1铁路用地下列土地确认为铁路用地用于线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护路树木)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等的土地。有批地文件的,按批地文件范围确认;没有批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

15、用于与铁路线路相连的车站、站前广场、站台、货物仓库、与车站相连的机车检修(修理)库房、给水设施、通讯设施、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等有关附属设施的土地。城市建成区以外,用于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用于高架铁路线路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为征地文件范围内的土地;没有征地文件的,为路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土地。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铁路用地工矿企业内部的铁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机车(列车)制造厂、专门修理厂等的土地。铁路线路穿过隧道时,隧道内的铁路线路。5.2公路用地下列土地确认为公路用地用于公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有批地文件的,按批地文件范围确认;没有批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用于公路渡口码头的土地。用于高架公路线路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按征地文件范围内确认;没有征地文件的,按路基垂直投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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