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地测防治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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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地测防治水专业为了有效地排查治理地测防治水隐患,确保业务保安,特制定本规定。第一节 矿井地测防治水隐患级别确定一、矿井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的认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矿井地测防治水重大安全隐患。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5、有明显透水征

2、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6、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二、矿井地测防治水矿(坑)级隐患的认定1、采、掘、开工作面可能遇到的大型地质构造及其变化破碎带,如大型断层、褶皱及其破碎带,火成岩、陷落柱、岩性异常等。2、各类井筒及工业广场等设施受河水、洪水、潜水威胁,存在洪水、河水倒灌现象。3、矸石山、储煤场等存在阻塞洪水通道或存在发生滑坡、泥石流的可能。4、泄洪道、采空区、塌陷区上部存在危房,房屋受到威胁。5、地表采空塌陷区对行人、车辆通行构成威胁。6、采、掘、开工作面可能受水害威胁,不能保证安全生产:1)揭露了突水水源和突水通道,正在突水、涌水、淋水等;2)存在煤矿安全规程266条的突

3、水征兆的;3)穿越了强含水层,有突水威胁的;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害隐患严重、存在可能突水水源的;5)积水采空区、积水井巷或相邻煤矿边界周围;6)小煤窑开采区域;7)顶、底板发育强含水层,水压较大,属于带压开采,存在突水或涌水的地区;8)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发育较强含水层或积水水源时;9)含水、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未封堵或有出水可能的钻孔附近。10)存在其它可能出水的地区。7、生产、技术管理隐患:1)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采煤方法不适合,未及时变更;支护方式不能保证安全生产;2)设计须保护的井巷工程及矿区地面工业设施、村庄、水体、铁路等未依据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留设保安煤柱; “三下”开

4、采未经过安全技术论证、审批,或未按设计施工;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突水危险的矿井井底车场未有水闸门,又未采取防突水措施的;有突水危险地区未建有水闸门等安全设施的;末建立防水避灾路线和安全出口的;防水闸门损坏,不能正常关闭;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带压开采煤层的矿井、水平或地区,未达到安全设计要求或防治水措施未落实的;5)矿井排水系统不满足煤矿安全规程278条、279条、280条规定的;6)在建矿井或生产矿井水平、下山采区,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未形成足够临时排水能力;延深水平未建立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进行开拓掘进的。7)在有突水威胁区域或有疑区域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采

5、掘作业时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8)地测防治水专业隐患排查的问题需相关部门落实解决的、经矿总工程师签发的地测防治水预测预报相关部门未落实。三、矿井地测防治水专业一般隐患的认定1、提交设计部门使用的地质“三书”巷道关系及数据未交代清楚;提交的地测图纸资料未认真检查、核实,巷道、地质要素填绘有误。2、工作面处于构造应力区,断层破碎带、裂隙发育带、软岩区。3、地质构造、煤层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预报。4、提交设计部门使用的地质“三书”未对上覆下伏煤层赋存关系图文说明;未对开采进行监测,发现反程序开采、蹬空开采、上下重叠开采,未及时预测预报。5、煤层对比不清楚,复煤层、厚煤层分层开采层位、巷道空间关系不清楚。

6、6、钻探设施、环境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钻探施工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探放水措施。7、审查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开透口通知时,对制定的工程接近采空区或透采空区安全技术措施情况进行不严。8、未按规定及时测量、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立)面图。9、矿区内及周边小窑未进行调查、测量填图分析,未制定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10、矿井采空区、老硐以及小窑积水区,在开采前其边界和范围必须探明和控制,并在采掘图上标定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11、工作面受小煤窑老空积水、采空积水、旧巷积水、强含水层、灰岩水、陷落柱水、封闭不良钻孔、导水断层等威胁时,未及时

7、预测预报.12、受小窑、采空区大量积水或突水威胁又无法排除的水淹区下部及周边未坚持放弃开采。13、井巷工程关系、采空区边界不准确;生产测量、填图不及时、规范;存在煤、岩巷停掘封闭前或隐蔽工程没有实测填图情况,未及时补测。14、采掘层位存在重叠关系,工作面处于塌陷、采空影响范围。15、隐蔽工程、各种安全技术边界线、警戒线未按规定在生产图纸上标注填图,未对采掘工程临近各种安全技术界线、采空区边界进行监测,未按规定距离预测预报。16、近距离平行巷道、上下交叉掘进巷道最小距离不满足放炮要求,存在非正常接透可能。17、大型、重要巷道贯通测量未进行贯通预计。18、采掘工程达到警戒距离,对预透点围岩、积水未

8、调查清楚,未及时预报、下发预透通知书。19、巷道开口在应力集中区,断层带、顶板破碎带、变质岩、泥质岩等软岩带。20、本专业出现的“三违”行为按一般隐患处理。21、其它可能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状况。第二节 矿井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技术规定一、矿井地测防治水生产技术管理规定1、各矿(井)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明确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相关职责;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执行探放水管理工作程序。2、各矿(井)要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并组织实施。3、各矿(井)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9、专用探放水设备,应建立专业化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用设备配备不低于公司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4、各矿(井)要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报公司备案。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5、矿井设计部门编制矿井安全专篇。矿井必须按安全设计要求建立防治水设施,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防隔水系统、防水避灾路线系统。6、各矿(井)根据水文地质预测资料,建立相应的防排水系统,并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备防排水设备。7、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突水危险的矿井,井底

10、车场必须有水闸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73条规定,不建水闸门的矿井,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如加大排水能力、采取严格探放水和防治水措施等。8、在建矿井、生产矿井的水平、下山采区,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形成足够临时排水能力。9、严禁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如果必须开采时,必须做出专门开采方案设计,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二、矿井地面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技术规定1、地测部门要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地表塌陷范围等,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2、 矿(井)必须在每年汛期前后收集、调查、核对井田范围

11、内及其周边现正在开采的小煤窑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在采掘工程图和相应的图纸上标出小煤窑和老窑的井口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层位、生产现状、巷道及巷道高程、开采年限和积水等情况。与大矿采区相邻的小煤窑、老窑区域必须及时作重点专题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威胁矿井安全的小煤窑应报告公司,通过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解决。3、水文观测孔应严格按统一时间进行观测,枯水期间(1、2、3、4、5、10、11、12月)每月10日观测一次,丰水期(6、7、8、9月)每月10、20、30日各观测一次。如果降水频繁,累计降水较大可能对井下安全生产有威胁时,应随时或加密观测次数,及时监测警戒水位。将观测结果及时向主管矿(井)长及有关部门

12、报告。所有观测资料均应系统编录。4、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要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并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5、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A、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B、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C、当矿井受到河流、

13、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D、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E、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F、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采取防止滑坡措施。G、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6、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

14、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7、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报废的斜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 m处砌筑1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报废的平硐,应当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m,再砌封墙。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的,应当设置排水沟。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应当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8、矿井要建立降雨量观测站,公司要与气象、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矿井要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

15、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9、矿井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在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10、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11、矿井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防治水工程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三、井下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技术规定(一)一般规定1、各矿(井)可能造成重大水害事故的危险源主要有:小窑(老窑)积水、井巷及采空区积水、陷落柱积水、封闭不良钻孔积水、奥陶系(O2)灰岩承压水、通过采空区直灌井下的降水和地表水、导水断层水、裂隙水、水煤泥或以上几种危险源联合作用。各矿(井)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防治措施。2、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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