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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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30 页 共 30 页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作为证券中的一类具有 哪些特征?答: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作为证券中的一种,与其他证券相比具有以下特征: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为债权证券;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为指示证券;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为货币证券;票据为广义证券;票据为要式证券;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为个别发行证券。2、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立法宗旨,票据法具有何意义?答:我国票据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根据该条有关我国票据立法宗旨的规定,我国票据法的意义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规范票据行为,包

2、括规范票据行为的种类、性质、特征以及各种票据行为的要件及后果;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保障票据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平衡票据债务人利益两方面;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3、简述票据法的特征。答:根据票据法的内容和原理,与其他法律相比,票据法具有自己明显的特征:票据法为私法,但具有一定的公法性;票据法具有强行性;票据法为非伦理法,具有明显的技术性;票据法为国内法,但表现出日益增多的国际统一性。4、我国票据立法具有哪些特征?答:我国的票据法主要参考了一些外国票据法和国际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但同时也考虑到我国现有的国情。与国外和国际票据法相比具有以下显著特点:采“包括主义”,将

3、汇票、本票、支票这三种证券统称为票据,统一规定在一项法律中;单项立法,将票据制度和票据规则以单行立法的方式制定票据法;以“安全主义”为主,体现了以保障票据交易安全为主的立法思想;独立于两大票据法系。虽然我国的票据立法在形式体例上较接近于英美票据法,在具体规则上更接近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但总的来说,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不同于两大票据法系,呈现出自身独有的特点。5、简述票据之所以属于完全有价证券的原因?答:有价证券是表示或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而完全有价证券是有价证券的其中一种,该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票据上权利的发生和行使必须持有票据,票据丧失则不能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因此票据为完全有

4、价证券。6、简述票据之所以属于货币证券的原因。答:证券权利的经济内容为货币或金钱支付的,称为货币证券。票据所创设的债权,为一定种类和一定数量的金钱给付,因此,票据为货币证券。7、简述票据之所以属于流通证券的原因。答:能在社会上依公共性规则进行公开流通的证券称为流通证券,票据作为金钱债权证券,可以根据票据法规定的规则在社会上流通转让,因此,票据为流通证券。8、简述票据之所以属于要式证券的原因。答:证券的作成方式由法律予以特别规定,并且不符合法定要式即不产生效力的证券属于要式证券。而为了维护票据设权的明确统一,避免票据文义的混乱或欠缺,票据的作成必须依照法定方式,才能产生票据效力;不依法定方式作成

5、票据,票据的效力会受到影响,甚至导致票据无效,所以票据属于要式证券。9、简述票据之所以属于无因证券的原因。答:证券上的权利与取得证券的原因分离而独立产生效力的证券称为无因证券。票据作为设权证券,作为票据即为创设了票据权利;作为流通证券,有保障流通信用的必须;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即可主张票据权利,而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概所不问,即使发行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发生错误或无效,仍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互分离,相互独立。因此,票据属于无因证券。10、简述票据在学理上的4种分类及其划分标准。答:在学理上对票据的分类包括以下几种:以票据关系中的付款人是否为出票人为标准,将票据分为委付证券和

6、自付证券;以票据的授受是依据信用还是依据现实资金关系,以及票据的支付期限为标准,票据可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以票据出票时记载收款人的方式为标准,票据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无记名票据两种;以票据出票时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否记载完全为标准,可将票据分为完全票据、不完全票据和空白票据三种。11、试述票据法国际统一趋势的三个阶段。答:票据是商品经济重要的经济工具,随着商品经济在国际范围的发展,票据在国际间的使用和流通逐渐增多,成为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的很重要工具。但是各国票据法上存在的不同规则极大地妨碍了票据在国际间的流通,也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了解决各国票据法之间的冲突,统一国际票据法的要求不断发展,

7、推动了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趋势。至今,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趋势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如下:(1)海牙统一票据法。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趋势开始于19世纪后半期,其中规模较大,影响较广的是1910年由德国和意大利两国提议,由荷兰政府在海牙召开的票据法国际统一的会议,即海牙第一次会议,参加者有31个国家,会议拟定了统一汇票本票法草案和统一汇票本票公约草案。而1912年在海牙召开的票据法国际统一会议共有37个国家参加,旧中国也列席了此次会议。会议进一步拟定了统一汇票本票规则、统一汇票本票公约、统一支票规则草案等文件。第二次海牙会议所拟定的这些文件即被称为海牙统一票据法。虽然由于一战的爆发致使海牙统一票据法没有获

8、得有关各国政府的正式批准即被中止,但1925年意大利商法中的票据规则、1924年的波兰票据法、1927年的捷克票据法等都参照了海牙统一票据法的有关内容。这也显示了票据法国际统一趋势的重大影响力。(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一战以后,在国际联盟的推动下,票据法国际统一趋势进一步得到发展。1930年国际联盟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了国际票据统一会议,为第一次日内瓦会议,议定了统一汇票本票法和三个公约。1931年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再次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称为第二次日内瓦会议,会议议定了统一支票法和三个公约。两次日内瓦会议所拟定的有关文件,特别是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以后被称之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日内瓦

9、统一票据法制定后,当时有20多个国家予以签署并在以后通过了政府批准。并且,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国家于会议之后分别依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修改了本国原有的票据法和支票法,从而使大陆法系中德、法两国票据法系间的对立基本消失,共同形成了日内瓦统票据法系。英美两国由于没有签署公约,其票据法仍自成体系,因而英美票据法系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的对立延续至今。(3)联合国国际票据法。二战以后,联合国顺应世界贸易发展的需要,再次推动了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趋势。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大会多次就票据法国际统一问题作出决议,而1988年12月联合国第四十三次大会通过的国际汇票本票公约适用于“作为国际贸易结算手段使用”和“出票地

10、、付款地或收款人所在地中至少有两地不在一个国家境内”的票据,即国际票据。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同,该公约不适用于缔约国国内的票据。此外该公约在法律效力上也不具有强制施行的效力。12、票据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具有哪些特征?答:票据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票据关系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不依附于其他关系而独立存在,仅依票据法所设立的规则而发生、变更、消灭或解除;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他民事行为即使合法有效,没有票据行为,也不能产生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分离于基础关系的无因性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的有效、无效及其效力内容对票据关系一般不发生

11、影响。13、筒述依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和享有的票据权利是否有瑕疵为标准对持票人所作的划分。答:虽然票据债权人一般为持票人,但并非所有的持票人都是票据权利人,依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和享有的票据权利是否有瑕疵为标准,可将持票人分为三类:完整权利持票人,即享有无瑕疵的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的持票人;无权利持票人,即虽占有票据,但因法定原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瑕疵权利持票人,即虽占有票据也享有票据权利,但其享有的权利中存在着票据抗辩原因或受票据抗辩延续影响的持票人。14、简述付款人在票据关系中的特殊地位及其与出票行为的关系。答:付款人在票据关系中的特殊地位及其与出票行为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因出票行为而

12、产生的持票人的支付请求权和应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先位顺序;付款人应否承担票据债务,应基于自己的行为,如票据承兑,或者基于法定义务,例如支票付款;由于付款人不是当然的票据债务人,是否付款主要基于付款人的自我选择,但一旦正确付款,因正确付款可全部消灭票据关系。15、从权利的角度简述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区别。答: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虽与票据有密切关系,但与票据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权利的角度看,二者存在以下区别:权利产生的原因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产生于票据行为;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则是直接产生于法律规定;权利内容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上记载的票据金额,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是票

13、据行为物或权利财产的返还或交换利益的返还,以及因违反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则以持有票据以外的原因为依据。16、简述票据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和牵连。答: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票据预约关系是否成立或生效或违约等对票据本身的效力不发生影响,该票据行为只要完备形式要件,即可产生票据效力;票据预约关系的消灭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后,已发行的票据和已进行的票据行为仍然有效。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牵连主要体现为,票据预约关系的当事人一旦履行了票据预约关系,进行了预约的出票或背书等票据行为后

14、,票据预约关系即因履行而消灭。17、试述票据关系和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与牵连。答:在一般情况下,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互独立,不发生联系,这是票据所具有的无因证券的特性的主要表现。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主要体现在:票据的发行或背书行为,只要具备了法定形式要件,即可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即使票据原因关系存在着缺陷或被解除或无效等,也不影响已发行或流通的票据的效力;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仅以持有票据为要件,无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的缺陷来对抗完整权利持票人。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的主要原因是票据为流通证券,可以存在多个原因关系,而每一个原因关系仅是一个票据行为的

15、基础而非所有票据行为的基础,并且,各个转让票据的原因是独立的,互不相连的。同时,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在特定的情形下发生一定的牵连关系,票据法上规定的这种牵连关系主要有三种:转让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用原因关系抗辩票据关系;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要受前手原因关系的牵连;持票人明知前手的票据关系中存在着原因关系的抗辩,但仍取得票据的,前手原因关系的抗辩可以延续用来对抗该知情持票人。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牵连的原因包括:票据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是其之间票据关系的基础,这种直接关系致使票据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需要防止以票据关系独

16、立于原因关系的原理来谋取不正当利益。18、试述票据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的分离与牵连。答: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之间也存在相互分离、相互独立的原理,而票据关系的这种独立性在不同的当事人身上有不同的体现:持票人票据权利的依据为合法持有票据,但持票人依据票据所享有的仅是票据权利,并非直接取得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资金关系中的资金所有权或请求权,并且票据权利不受有无资金关系的影响;对付款人来说,其不是票据接受的当事人,在没有资金关系的情况下,是否对票据给予承兑或付款,由付款人自行选择,而在其已承兑的情况下,则不能以没有资金关系为由拒绝付款,在受有票据资金的情况下,付款人对票据仍可以不予承兑和付款;对出票人来说,虽然已经与付款人建立资金关系并据此而签发票据,但票据不获承兑和付款时,出票人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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