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文本-江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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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F2017001合同编号: 江西省房地产(出卖)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委托人: 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17年12月制定说 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接受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对房屋出卖居间并提供产权登记服务而收取佣金的活动。2、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应向委托人出示自己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

2、及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委托人的代理人办理房屋出卖事宜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房屋产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所有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的权力机构审议同意出卖房屋产权的书面文件;房屋产权属于共有的,应提供房屋产权共有权人同意出卖房屋产权的书面证明。3、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应向委托人解释本合同内容,并书面告知以下事项:(1)应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2)委托出卖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3)房屋出卖的一般程序及房屋出卖可能存在的风险;(4)房屋出卖涉及的税费;(5)经纪服务内容和完成标准;(6)经纪服务收费标准、支付

3、方式;(7)委托人和经纪人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4、合同双方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订立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为体现合同双方自愿原则,本合同有关条款后留有空白,供合同双方协商约定或补充约定。本合同签订前,委托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可供协商、选择、补充、修改的内容。空格“ ”部位为填写或添加的内容,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中为可选择的内容,以划“或”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合同双方不作约定的,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打印或印刷部分内容视为合同双方同意的内容。5、提示: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参照本文本或单方制定的合同视为合同格式条

4、款,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到发照的工商或市场监督部门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使用合同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合同格式条款中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内容的,无论是否备案,工商或市场监督部门将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房屋经纪服务合同房屋出卖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护照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乙方): 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编号: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登记证号:

5、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登记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出卖居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基本状况。委托出卖的房屋(以下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坐落: ;规划用途:住宅商业办公 ;房屋性质:商品房房改房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它房屋。房屋权利凭证记载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户型: 室 厅 厨 卫;朝向: ;房屋所在楼层: 层;地上总层数: 层;电梯:有

6、无。房屋装修情况:有无。房屋租赁情况:有无,承租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房屋抵押情况:有无。抵押权人: ,抵押贷款金额: ,已还贷款: 抵押期限: ;房屋涉诉情况:有无。原告: ,被告: ,涉诉原因: 。物业管理服务:有无,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经纪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完成标准 (一)委托挂牌。甲方要求房屋出卖的挂牌价格:总价为: 万元(大写 万元)单价为 元/平方米(大写 元/平方米)交易税费为: 万元(大写 万元)。甲方如果调整挂牌价格,应及时通知乙方。(二)经纪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内容包括:1、提供相关房地产信息咨询;2、办理房屋的房源核验,编制房屋状

7、况说明书;3、发布房屋的房源信息,寻找意向买受人;4、接待意向买受人咨询和实地查看房屋;5、协助甲方与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6、提示甲方与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物管费、水电费等费用的清欠;7、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交付和产权登记手续;8、其他: 。(三)服务期限和完成标准。1、经纪服务期限:(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止;(3) 。2、完成标准。乙方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的完成标准为: 种:(1)在经纪服务期限内,甲方与乙方寻找的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协助甲方办理完成房屋产权登记;(3)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交付

8、手续;(4) 。(注:以上可多项选择)三、服务费用及支付(一)乙方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约定的经纪服务完成标准的,经纪服务费用由:1、甲方支付;2、房屋买受人支付;3、甲方与房屋买受人分别支付。(二)经纪服务费用支付时间为下列第 种(注:只可选其中一种):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2、产权登记程序完成之日起 日内支付;3、其他: 。(三)经纪服务费用计费按第 方式:1、房屋成交总价的 %计收;2、协议计收。(四)经纪服务费用总额(大写): 。(五)其他: 。乙方收到经纪服务费用后,应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告知或解释有关

9、房屋买卖的相关政策、市场信息等情况;2、在合同签订后,有权督促乙方及时履行合同;3、甲方不得隐瞒影响房屋买卖的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的房屋状况和相关资料,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而与乙方寻找的意向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经纪服务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5、甲方放弃自己出卖及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出卖房屋,且在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期限内私下或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经纪服务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成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经纪服务内容所需要的相关有效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资料;7、在经纪服务期限内,甲方保留放弃自己出卖及委托其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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