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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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盘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稿)“电商十条”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打造电子商务产业支撑载体,加快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发挥电子商务推动与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针对在盘县范围内注册且在盘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工商户,特制定本扶持办法。第二章培育电子商务主体企业 第二条 鼓励各类人群开设网店,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开设的淘宝店铺达到1钻的(其他平台经盘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认定后可比照执行),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 第三条建立盘县电商产品供应库,对销售库内

2、产品网络销售额突破5万元的电商企业或个体,给予库内产品网络销售额2%的奖励补贴。 第四条 对电子商务协会或电子商务企业开展重大营销推广、专项培训或课题研究等相关电子商务活动(需经盘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审定),给予实际支出活动费用的50%补贴,单次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对获得县级表彰的电子商务“示范单位”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一次性补贴;对获得县级表彰的电子商务“杰出代表”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杰出代表”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一次性奖励

3、。 第3章 优化电子商务服务环境 第六条 给予入驻盘州数字大厦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需经盘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审定),给予2年免费提供办公场所、仓储和宽带使用;给予配套租金减半的员工住宿;给予免费提供高层次人才公寓。 第七条 针对通过电子商务渠道销售“盘货”的电商企业或个体,给予“上行”快递物流补贴,国内销售给予每单1元补贴,跨境销售给予每单2元补贴。针对提供网络设计和营销的电商服务企业,服务收入首次突破50万元、100万元、500万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2万元、5万元。 第四章 配套政策支持 第八条 针对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给予采取“3个15万元”政策扶持(企业需满足关于大力扶

4、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文件要求),即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补助,15万元的税收奖励,15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 第九条 针对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给予享受县担保公司风险担保贷款政策(企业需满足盘县关于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乡土人士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管理的实施办法文件要求),县政府统筹2000万元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现200万以下无抵押贷款。对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企业商城(如:天猫、京东专卖店等),参加相关网络营销活动缴纳保证金等有困难的企业和网商群体,经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认定,可申请享受不高于2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政策,对其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每家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扶持办法所有涉及奖励和补贴均由盘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初步审定报盘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本办法由盘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有侵权、欺诈、商业贿赂等问题的企业或个体,不得享受该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一年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另外,对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或重要电子商务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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