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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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河南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对煤炭企业从事煤炭特有工种、通用工种及职业准入所涉其他工种人员进行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第二条 河南煤炭行业实行从业人员职业准入制度,凡新招用、在岗、转岗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各类煤炭职业院校毕(结)业生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要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改革有机结合起来

2、,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发挥职业资格在竞岗、工资分配、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功能及作用。 第三条 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厅人事教育处管理,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煤炭鉴定中心”)组织实施,接受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与监督。第四条 “省煤炭鉴定中心”主要职责1、在省厅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编制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及年度鉴定计划,审定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年度鉴定计划。 3、推荐与管理河南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与通用工种鉴定所。 4、按规

3、定权限审批、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承担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排或委托的其它工作。5、负责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上报和宣传工作。6、负责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和试题库的编写和修订工作。7、组织开展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术交流,研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在“省煤炭鉴定中心”统一管理、指导下进行工作,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立主办单位申请,“省煤炭鉴定中心”审查。特有工种鉴定站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意见后报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

4、导中心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通用工种鉴定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分别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具备的条件: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实际操作考核场地、设备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具有熟悉鉴定工作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具有符合所鉴定职业(工种)标准要求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鉴定范围平顶山、鹤壁、义马、郑州、永城、焦作和郑州市、平顶山市等8个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分别负责中平能化集团所属煤矿、河南煤化鹤煤集团所属煤矿、义

5、马煤业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郑煤集团公司所属煤矿、河南煤化永煤集团及河南神火集团所属煤矿、河南煤化焦煤集团所属煤矿、郑州市管理煤矿、平顶山市管理煤矿煤炭特有工种技术工人的鉴定;中平能化集团、河南煤化永煤集团、河南煤化焦煤集团、河南煤化鹤煤集团、义煤集团、郑煤集团等6个通用工种鉴定所,分别负责所属企业内部职工通用工种鉴定工作。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工作职责 1、制定本单位培训、鉴定规划及年度鉴定计划,发布鉴定公告。2、负责组织鉴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考试、考核及“省煤炭鉴定中心”授权的命题、制卷、阅卷等工作。 3、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收取、上缴、管理和使用。4、负责基础工作建设及管理制

6、度的完善,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考核。5、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使用与管理和质量督导员的推荐。6、参与组织、指导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年检与质量管理评估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行年检与质量管理评估制度,由“省煤炭鉴定中心”和国家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主要包括鉴定站(所)基本建设情况、鉴定质量评估情况、年度鉴定计划的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及各方面对鉴定工作的反映情况。年检结果由“省煤炭鉴定中心”进行通报,并作为鉴定站(所)争先创优的主要依据。 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主要内容包

7、括鉴定站(所)岗位设置情况、规章制度情况、档案资料管理、设备设施、考核鉴定场地要求、鉴定实施要求、证书发放要求、能力建设情况、质量监督反馈等。质量管理评估合格的,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不合格的鉴定站(所)将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第十条 鉴定站(所)实行站(所)长负责制,站(所)长由主办单位推荐并报“省煤炭鉴定中心”备案后,方可任命。副站(所)长、其它人员及内设机构应按规定设置。 第十一条 鉴定站(所)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正当要求。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对象 1、煤炭企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 2、煤炭企业新招用、转岗人员。 3、煤炭行业技校、职高及大、中专院校毕

8、业生。 4、申请参加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1、初级工申报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实(见)习期满的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各类职业培训实体的毕(结)业生;(2)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2、中级工申报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2)取得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经本工种中级工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数;(3)取得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3、高级工申报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2)取得四级职业资格证书

9、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经本工种高级工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数。4、技师申报条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八年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1)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2)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并经本工种技师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数;(3)取得相关专业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4)符合可直接申报技师鉴定条件的人员。5、高级技师申报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并经本工种高级技师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数;(2)取得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符合可直接申报高级技师鉴定条件的人员。6、相近工种

10、转岗鉴定技术岗位从业人员转岗至同一职业相近工种工作者,取得的原工种五级职业资格证书视为有效,取得原工种四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可直接申报新工种同级别鉴定。7、以上申报条件指煤炭特有工种鉴定,其他工种申报条件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鉴定程序及要求1、鉴定站(所)按照“省煤炭鉴定中心”年度鉴定工作要点制定鉴定计划,发布鉴定公告。 2、个人申报,鉴定站(所)审查,申报人员填写职业技能鉴定审核备案表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评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提交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人事档案、身份证及二寸免冠照片4张。3、鉴定站(所)采集申报人员信息录入考务管理系统,报“省煤炭鉴定中心”审核,鉴定站

11、(所)组织培训及考务工作。4、“省煤炭鉴定中心”对鉴定成绩进行认定,鉴定站(所)按规定办理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5、职业技能鉴定审核备案表、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评审表装入本人档案,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鉴定方式及标准1、职业分类及标准依照职业分类大典及国家职业标准汇编执行。2、职业技能鉴定包括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考核三项,均采用百分制,三项均在60分以上为合格。3、理论考试采用闭卷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实际操作考核依照国家标准,结合生产实际进行。 4、鉴定教材采用国家规范教材或“省煤炭鉴定中心”指定教材;鉴定试题从国家或省级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中提取,没有题库的工种由“

12、省煤炭鉴定中心”组织专家统一命题。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负责对被鉴定的技术工人进行职业资格鉴定考评。考评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负责考评员的推荐、管理工作,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聘任期满后由鉴定站(所)根据需要续聘或解聘。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督导员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国家职业标准,能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开展工作。第十九条 质量督导员由“省煤炭鉴定中心”管理,实行聘

13、任制,聘期三年。 第二十条 煤炭企业在制定工资分配政策时应将职业资格等级与工资分配相结合,同时建立劳动预备役制度,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不得安排上岗。要建立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和年度考核制度,聘任期间享受相应的津贴及待遇,聘期不超过三年,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积极探索和建立首席技师和大师工作室制度,在资金支持、政策配套等方面给予倾斜。通过典型引路、高端带动、增强效能,把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成为新技术、新工艺、创造创新、技能克难攻关、新标准研发推广、高技能人才技能展示交流和培养提高的基地。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由申请参加鉴定(考核)者缴纳,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职业技能鉴

14、定费主要用于鉴定考核的场地、设备、考务、阅卷、教材和题库编修、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消耗、考评员和督导员津贴,职业技能鉴定经费不足时由主办单位从职工教育经费中补贴。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建立独立的会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收费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第二十四条 “省煤炭鉴定中心”对鉴定站(所)鉴定费的收取、缴纳、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第二十五条“省煤炭鉴定中心”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在鉴定实施过程中派遣督导员进行监督,“省煤炭鉴定中心”及鉴定站(所)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对鉴定工作的监督举报。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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