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实战中的策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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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我局处置一起群体性事件看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实战中的策略运用2010年10月5日下午5时41分,通山县实验中学医疗点医务人员陈某向通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有个男青年在实验中学医疗点治疗刀伤,伤情严重,请求公安机关出警处置。5时42分,110指挥中心迅速指令西城派出所出警,民警在接警后5分钟内赶赴现场并用警车将伤者王碧林(为实验中学学生)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由于伤者伤势过重,送往医院后死亡。与此同时,县局110指挥中心根据案情又迅速指令东城派出所、刑侦大队出警开展案件调查布控,分管刑侦工作副政委阮卫国赶赴现场指挥部署侦查工作。晚上9时许,民警将案犯之一郑伟民(男,14岁,通山元

2、亨技校学生)在其家中抓获。晚9时30分,慑于政策攻势,犯罪嫌疑人成俊(男,13岁,通山元亨技校学生)、黄森(男,13岁,通山实验中学学生)投案自首。经查,死者王碧林与上述三名犯罪嫌疑人因斗气引发打斗报复,并趁王不备用刀将其刺伤后死亡。案情发生后,通山县公安局当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为尽快平息事件,安抚死者家属,由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公安局、县教育局、被害人户口所在地洪港镇及村组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处置突发事件工作小组,并同被害人家属代表协商,积极调解,基于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酌情赔偿30万元,然后按法律程序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被害人家属一口咬定要赔偿100万元,拒不接受处

3、理方案。10月8日,被害人家属召集150余人将死者尸体抬至实验中学操场停放,并打着“杀人偿命,还我公道”的标语到实验中学、县教育局闹事,致使实验中学3000余名学生被迫停课,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鉴于此,通山县公安局党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请示市局、县委、政府同意,决定依法处置停尸闹丧事件。经周密部署,精心组织,10月9日晚7时整,调集市局特警50人,县局各警种150人,果断采取措施,在停尸闹丧现场首先进行法制宣传,对参与闹事扰乱教学秩序的一般群众劝其自动离开现场,对拒不离开现场的违法人员将依法强制带离,将尸体强制火化,并对闹事人员进行强制带离,对闹事组织者、积极参与骨干成员依法行政拘留。至

4、此,停尸闹丧事件被成功处置,实验中学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由上述事件可以看出,突发性群体事件要严格依法处置,否则会带来消极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各种复杂矛盾因素的综合影响,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在我县不断发生,不少事件规模较大,突发性很强,行为激烈,处置难度大,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危害后果非常严重,同时,给处置工作带来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实践证明,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中注重讲究策略和艺术,做到指导思想明确、职能定位准确、处置方法正确,群体性突发事件是可以得到妥善处置的。这里,我想就公安机关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实战中应当讲究的策略艺术和

5、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一、当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一)具有突发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通常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这个群体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时难以得到解决,由于长期积压,在心理上超过了其承受能力;二是具有引发事件的特定时机和重要时期(如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新的政策出台、天干地旱、交通事故等);三是都有策动、召集的组织者。要满足这些条件,往往需要一个酝酿过程,经历较长一段时间。这一过程一旦完成,只要受外界某个因素的刺激,就很容易导致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由于外界因素的不确定性,群体性突发事件也就具有了“突发性”。 (二)具有牵动性。由于利益相关,目标一致,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参与者具

6、有较强的感染力和扩散性,而且,某具体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因利益的相关性可能会影响和带动类似群体性事件人群。党委、政府从维护群众利益、维护大局出发,解决或部分解决了一些群众提出的问题后,一些利益相似、相关的群体会误认为这是“闹”的结果,因而纷纷效仿,甚至串联多个单位或部门一起行动,共同向党委、政府施压,以达到各自的目的。 (三)具有多样性。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泛化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由此而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呈现出诱因多样性,如有因建房、用水、劳务纠纷、交通、生产和医疗事故等非正常死亡事故而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有因企业的改制、倒闭、兼并、破产引起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有因国家工作人员执法不

7、公、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引起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有因城市拆建改造、土地征用、水库移民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也有针对单位领导廉洁自律不够、工作不实、作风不深,甚至产生腐败问题等引起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等等。诱因的多样性,决定了参与主体的多样性,涉及到不同的社会阶层和行业。 (四)具有激情主导性和行为失控性。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参与人员往往局限于自己的特定利益和要求,只是从单方面、特定角度来考虑问题,将怨气和不满集中到党委、政府头上,因而,与党委、政府的对立情绪较强。在群体聚集这一特定条件下,个体之间相互影响,很容易使激情在群体中占主导地位,参与者因情绪的影响引起共振,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很难正确地估价自己

8、的行为后果。因而,一些群体在向党委、政府提出要求时,逐步升级,层层加码,以“人多力量大”的从众心理向政府施压,甚至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堵交通、打、砸、抢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具有参与人员多元性。近年来,群体性突发事件参与人员呈多元化趋势,除工人、农民、个体户、外来打工人员和无业游民,有些地方还出现了教师、离退休人员等,涉及的社会面较广。过去群体性突发事件一般都是自发的、无组织的,而目前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是有组织的,有些还打着反腐败、维护合法权益的旗号,煽动性较强,从而加大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难度。(六)具有必然性。在推进改革开放中,人人都有享受改革成果的权利。社会各阶层、各群体、每个

9、人都希望在改革开放中得到自身利益要求的满足,但社会利益再分配的公平程度在实施操作过程中总是存在一定的差距,造成社会总是有“弱势群体”的存在。因此由于利益分配的不公,直接决定了矛盾的存在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具有必然性。二、当前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 (一)利益驱动因素。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的贫富差距也在不断拉大,社会“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相继出现。部分贫困人群目睹逐渐扩大的贫富差距,产生了强烈的被遗弃感,形成心理偏执、埋怨、忧虑等。贫富不均导致“弱势群体”心理失衡,极易引发矛盾。在城市拆建改造、土地征用、水库移民和企业的改制、倒闭、兼并、破产以及建房、用水、劳务纠纷、交通、

10、生产医疗事故等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从根本上分析都是受自身利益驱动所致。 (二)体制不顺因素。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还与现行体制不顺有关。现阶段,政府功能“大包大揽”,什么事情都要抓,什么事情都要管,不可避免的影响了政府很多事情抓不好,管不好。同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项政策不断出台、完善,配套工作和有关制度的滞后,极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三)基层组织因素。当前一些基层组织涣散,软弱无力,战斗堡垒作用不强,一些基层干部存在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和行政执法行为不当,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对群众合理化建设和要求搪塞推诿,或处置方法简单粗暴,最终导致群众对解决合理性要求的绝望,如有的基层干部在

11、土地征用补偿款处理过程中,以权谋私,或工作失误,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历史遗留问题因素。法律的制定和政策的出台都是基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有些涉及到特定群体切身利益的问题,国家出台具体政策,都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制定形成的。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利益布局的调整变化,少数群体看到当时制定的政策与现行实际情况存在不相适应的一面而产生心理上不满,由此造成了特定群体集体上访现象,同时,在有些山区,由于历史的变迁,有些权属问题至今难以解决,也是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隐患。 (五)传统文化因素。我国受封建社会统治观念的影响,“人治”观念在一些人心目中仍占有一定的位置,群众“法治”观念不强,那种“依靠法律不

12、如依靠领导”的旧思维根深蒂固,直接导致不少群众不愿意上法院打官司,不愿意按法律程序办事,有的甚至打了官司不如意还找领导,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上访。加之长期以来受到“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法不责众”、“打工不如上访”等错误认识的影响,一部分动机不纯的人往往把聚众实施群体性事件作为向政府施压和要求满足自身利益的法码。三、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处置的原则,指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针对不同的群体性事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正确分析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性质,严格掌握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工作。在现实社会中,法律已被看作是规范政府和公

13、民行为最合理、最权威、最有效的手段,并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只有严格依法进行,才可能把问题和矛盾的消解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实践业已证明,使用不合法的手段和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即使暂时能平息群体性事件的态势,也很难全面彻底解决隐藏于群体性事背后的深层社会矛盾,反而可能留下引发更猛烈、更持久的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因此,依法处置原则应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首要原则。(二)、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即按照“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工作规律,以教育疏导为主,千方百计、冷静稳妥地缓解、化解矛盾。政府和主管部门应该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能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一时难以解决

14、的,要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分步解决;确实无法解决或要求不合理的,要耐心劝解,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决不能回避矛盾,敷衍了事,更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态度和方法压制群众,激化矛盾。(三)、统一领导下的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指为了确保处置工作的协调一致、迅速及时,必须坚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并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严格落实领导和部门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限期解决。对因官僚主义作风,应该解决而不去解决,调处矛盾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再次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四)、讲究策略的原则,指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既要

15、依法办事,也要统筹考虑,把握时机,因情施策,妥善处置。注意把少数别有用心的组织煽动者同大多数怀有从众心理的参与者区别开来,把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同大多数人的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要采用分化瓦解的做法,团结教育多数,孤立打击少数。同时既要迅速及时,对严重的群体性事件进行果断处置,又要妥善谨慎,防止矛盾的进一步升级激化。(五)、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指公安机关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一般情况下不携带杀伤性武器弹药,特别情况有携带必要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

16、条例、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规定携带和使用武器警械。既要防止使用警力、武器警械、强制措施而激化矛盾,使事态扩大,又要快速反应,果断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处置,尽快恢复秩序。对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蓄意制造事端的幕后操纵者和实施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及时依法打击。同时,人民警察在处置群体性过程中也要注意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防止因言语、举止不当,引起警民冲突。(六)、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工作。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平息,并不一定代表问题和矛盾得到彻底的解决,如果善后工作没有做好,群体性事件很可能再次发生,处置工作也将更加困难。为了确保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反复,在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继续做好善后工作,对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反复的因素,要保持高度警觉,并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要认真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避免因同类原因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再次发生。四、讲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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