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职称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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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XXX公司职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称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专业技术人才资源,鼓励公司员工积极向上,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职称系列与岗位有对应关系(见附件1),原则上只聘任从事对应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应职称职务。 第三条 职称管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 职称的取得 第四条 职称可以通过认定、考试、评审三种途径获取。国家已组织开展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不再直接认定,也不再组织开展

2、相应的评审工作;国家尚未开展统一考试的工程、教育、档案、图书资料等职称系列,暂仍按政策规定直接认定或组织评审。 第五条 职称认定。普通类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所从事的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的,在达到规定工作年限并经考核合格的,可按以下规定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一)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认定本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可直接认定本专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工作满5年, 可认定本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 1 工作

3、满3年、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可直接认定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条 职称考试。在已经开展国家统一考试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船舶、卫生技术(医、药、护、技)、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翻译等专业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申报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相应系列专业考试获取职称。 第七条 职称评审。在尚未开展国家统一考试的工程、教育、档案系列各职称系列的,可按规定申报参加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在经济、会计、船舶、卫生系列职称的,可按规定申报参加高级职称的评审。 第八条 职称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公司职称的认定、考试、评审工作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组织进行。对未履行规定程序,通过其它途径自

4、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公司综合管理部不予登记备案。凡未经公司综合管理部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得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关于政工系列职称。政工系列职称的评定由各级党委的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者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公司根据岗位需要自主聘任。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参评的对象包括:单位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专职书记、副书记及在党办、纪检、组织、宣传、统战、工会、共青团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原则上只聘任未取得其他相关职称的公司高管、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中层干部、党务宣传等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

5、岗位。 2 第三章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解聘 第十条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的高级、中级、初级职称不得超出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主要针对事业单位 学校,企业自主聘用 港务局1:4:5)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遵循“以事定岗,因事设职”的原则,设置的依据是: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工作性质和特点;专业技术难易程度和对专业知识的需求层次;单位的规模和技术力量;编制和工资总额。 第十一条 凡通过认定、考试、评审三种途径获取的职称,并经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公示的或者能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的,公司综合考虑岗位

6、情况、任职资格、专业水平等条件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对符合条件者进行聘任,发放聘任书,聘任期限一般为3-5年,副高及以上职称聘任期限不低于5年。 第十二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在综合管理部的组织下,由公司代表与被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见附件2)。聘任合同一般应包括:(1)岗位职务名称;(2)聘任期限;(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终止与续签的有关事项;(5)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调整专业系列的,不能按其专业技术资格直接聘任相应的职务,应根据新的专业系列比照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低一个级别的原则聘任。低聘期间,公司优先安排其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评审或考试,取得新的任职资格后,再聘为相

7、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在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 3 时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因工作失误造成技术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个人原因连续6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的; (五)因工作变动脱离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 (六)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受行政记过、公司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聘任工作结束后,聘任人员名册、聘任合同由综合管理部审查备案。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

8、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综合管理部根据主管部门规定每年定期组织学习。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为主,可以采取培训、进(研)修、学术讲座(会议)、业务考察和远程(网络)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考核和证书登记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时间应当不少于规定的学时;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应当完成规定的学分。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不低于20学分,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不低于10学分。学时、学分及其折算办

9、法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4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由综合管理部依据学习成果办理继续教育证书学分登记与签证。 继续教育证书中记载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学分等基本情况,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内容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任职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考核,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室评分,公司领导确认。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制订明确具体的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的重点是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绩、专

10、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参照公司相关绩效考核办法推行,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两种。 (一)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年度结束或次年的年初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所占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单位所聘专业技术人员总数1015%的范围内。 综合考核得分在95分及以上的可认定为优秀,75分及以上的可认定为称职,60分及以上的可认定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的应认定为不称职。 (二)任期届满考核一般不专门组织,主要根据任期内各年度考核情况直接认定考核结果。具体认定标准和办法是: 1、优秀:任期内3个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至少

11、5 有2个为优秀的,可认定为“优秀”。 2、称职:任期内3个年度考核结果至少有2个为称职、1个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的,可认定为“称职”。 3、基本称职:任期内3个年度考核结果有2个及以上基本称职的,可认定为“基本称职”。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考核结果和考核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并由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续聘、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1、考核结果为称职的,继续享受公司规定的相应等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按80%发放公司规定的相应等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2、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优先考虑晋升。 3、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再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12、,终止聘用合同,不再续聘。 第六章 职业资格与职称 第二十四条 职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统一的国家职业标准,经过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考核,对劳动者职业资格的权威认证。它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五条 职业资格分为职业准入类(执业资格)和职业水平评价类资格。职业准入类资格是职工从事某一职业的准入凭证,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 6 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

13、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职业水平评价类资格是职工学识和技能水平高低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职业资格与职称。二者是不同的,职业资格是职称优先聘任的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定的职业资格可以直接聘任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第一批特定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见附表(附件三)。 取得职业资格被直接聘为相应职称的,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发放聘任书,签订聘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由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鼓励职工考取与岗位工作相关的职业资格。职工取得职业资格,公司使用的,证书不得挂靠到其他单位,由公司保管使用,并给予相应的待遇;证书自主挂靠到其他单位使用的,发生追究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责任自

14、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考试、评审材料,聘任合同、考核结果及考核材料,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整理甄别、登记备案后归入员工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和省(部)、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四年五月 日 7 附件1: 职称系列与岗位对应一览表 职称系列 对应部室 对应岗位 备注 经济专业系列 8 工程技术系列 会计、审计系列 档案专业系列 9 附件2: 职称聘用合同书 甲方: (公司代表) 乙方: (受聘人) 甲乙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本

15、合同,双方应遵守履行: 一、聘任职务名称:因甲方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聘用乙方在 (部门) 任 专业技术职务。 二、聘用期限: 年,职称聘用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合同期间,甲方有权使用乙方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材料进行资质申报、资质年检等相关事项。并及时为乙方办理初始注册、转注、年检等相关手续。 2、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证件原件,不得随意借用他人,合同期满归还乙方。 3、甲方有权根据考核结果决定被聘用人员的续聘、晋升、奖惩。 四、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注册材料,配合甲方及时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 2、乙方毕业证原件、在使用完毕后归还乙方本人自行保管,甲方需要使用,乙方有义务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得耽误甲方;职称资格证由甲方保管,如若乙方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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