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保险偿付能力Ⅱ监管体系改革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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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改革最新进展2009年10月,欧盟正式通过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指令(Solvency,以下简称“欧”)。欧是对2002年通过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指令(以下简称“欧I”)的修改和完善,是欧盟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步骤。该指令的实施将有利于优化欧盟保险市场的竞争环境,确保保险经营始终以风险管理原则为核心,并进一步协调各成员国的保险监管政策,进而建立一个公开、透明和统一的保险市场,更好地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目前,我国正处于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现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进程中,作为国际保险业一项影响重大且深远的变革,欧监管体系改革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欧监管体系改革的背景目前,国

2、际保险业主要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包括欧I、美国RBC以及日本、加拿大、瑞士等国采用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我国及欧盟等一些国家均采用欧I体系。该体系采用比较法,通过比较认可资本、最低保证金和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三者大小来判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偿付能力额度使用比例法确定,即产险业务为保费或赔款的一定比例,寿险业务为准备金的一定比例。在欧I框架下,各项监管指标计算简便,可比较性强,实施成本较低。然而,随着各国金融综合经营趋势不断增强、金融与保险产品创新不断涌现,保险业务结构日趋多元化,该体系自身的不足也逐渐显现出来。一是对新型风险识别与评估不足,不能全面衡量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欧I仅考虑了承保风险,

3、而未考虑保险公司运营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信用风险和巨灾风险等。二是偿付能力评估方式过于简单。欧I仅以偿付能力充足率作为衡量保险企业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的主要标准,而忽略了保险企业公司治理、内部风险管控等因素对偿付能力的影响。三是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导致资本金计算不准确。欧I对资产和负债等的评估采取的是基于清算的假设,而非实际市场价值。四是未充分考虑产品创新和业务多元化发展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因此未能有效促进和激励保险公司适时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因此,一方面保险市场目前的情况客观要求构建一套更为严密有效,并适应市场现实发展需求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存在上述不

4、足,欧盟在正式启用欧I监管体系之前,就已于2001年启动欧项目,目标是对欧I进行全面修改与完善,构建一个可以科学全面地反映和评估保险业风险程度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欧监管体系改革的具体内容欧的立法程序遵循朗法路西(Lamfalussy)四层框架,目前正在进行第二和第三层次的立法程序,即欧盟委员会对已通过的欧指令制定执行办法,并由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督官协会(CEIOPS)制定实施指引,确保该指令得到金融机构的忠实执行。此后进入第四层次,由欧盟委员会负责核查各成员国在法律、法规方面是否一致。如进展顺利,预计欧可于2013年1月正式实施。欧体系框架可被概括为“三支柱”,即风险定量要求、风险定性要求

5、以及风险信息披露要求。第一支柱:定量要求。欧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评估包括如下定量要求:一是资产和准备金的计量基于市场一致性原则,即根据保险人在市场上通过公平交易产生的价格进行计算。其中准备金以保险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为基础进行计量,包括最优估计负债和风险边际两部分,最优估计负债是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现值的最优估计,在计算现值时使用无风险利率进行贴现;风险边际用于反映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风险。二是设立了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olvency Capital Requirement,SCR)和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MCR)。SCR是保险公司为了抵御

6、风险而应当持有的资本,即所需的经济资本。一旦公司的自有资本低于SCR,监管机构将对其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SCR的计算思路是:在资产与负债均采用市价衡量的基础上,采用情景模拟或是随机方法,计算为确保公司在未来一年内能够抵御200年一遇的不利情景,或在未来一年内发生破产的概率在0.5%以下,保险公司应当持有的足够的资本。MCR则是保险公司的风险底线,一旦公司的自有资本低于该标准,将触发监管机构的“终极监管行动”,即要求公司退出市场,将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公司,其计算采用比例法,较为简单,便于监管。三是在计算SCR时引入内部模型,因此保险公司可采用标准模型和内部模型两种方式进行计算。标准模型是欧盟统一

7、开发的计算模型,由监管机构设定评估所需使用的不利情形假设、参数使用、计算方法和模型结构等,主要提供给中小型保险公司使用。标准模型较为复杂,具备以下特征:考虑的风险较为全面;将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分解为若干模块,各自对应不同风险,分别计算资本要求;各模块的资本要求计算都以一年时间范围内置信水平为99.5%的在险价值(VaR)为准;在汇总各模块资本要求时,考虑风险相关性,以体现合理的风险分散效应。标准模型的优点是可比性强、成本低;缺点是模型的因素设定等由监管机构指定,不能充分反映企业自身的风险特征。欧盟引入内部模型的主要原因是希望欧能够充分反映各保险公司的风险差异化特征,而标准模型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公

8、司,因此允许保险公司使用内部模型,对标准模型作出合理的调整,这样可以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风险承担情况开发出一套最适合自身情况的风险管控系统。内部模型在各风险模块的设置上与标准模型一致,但在分别计算和汇总各模块资本要求的方法上与标准模型有较大差异。内部模型应满足支柱二中的定性要求,并需要经过一系列的严格测试和监管机构的审核后才能使用。内部模型的优点是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风险特征,能够降低公司的资本要求;缺点是各公司的内部模型都比较复杂,相互差异较大,难以比较,而且开发和监管成本都较高。第二支柱:定性要求。保险企业持有的资本是影响其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但其管理质量对其偿付能力同样会产生重要影响。为了

9、确保保险企业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还需要监管机构对其进行审查。因此不同于第一支柱的定量要求,第二支柱关注的是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要求以及监管审核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要求主要包括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与偿付能力自评要求、内部审计及精算等制度。在欧的架构中,为强化风险管理的概念,对于这些已经存在的制度,将重新审视这些制度是否需要修订,从而与风险监管要求保持一致。监管审查程序是确保保险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手段,完善了第二支柱在监管执行方面的定性要求。保险监管机构需要审查保险公司的内部管控、准备金评估、资本要求以及内部模型等,其中重点关注保险企业有足够的能力预测

10、和防范未来的经济环境或不利情形可能对企业财务状况造成的影响。如发现公司内部模型使用不当或未达到监管机构要求的风险管控水平,监管机构将要求保险企业进行资本追加以提高其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在实施了第一、第二支柱的监管后,对于如何有效监控保险公司运营情况的问题,欧采用有效运用市场规范机制的方法,利用市场的监督和约束来强化监管功能。欧在第三支柱中对保险公司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向监管机构上报并公开披露其经营状况、财务报告和承担风险情况。对于公众披露,保险企业必须在年报中简要披露其财务状况、治理情况以及企业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情况和偿付能力充足性概况。监管报告要求比公开披

11、露要求的范围更宽泛,内容更详细,要求也更为严格。保险公司应当向监管机构报告任何有助于监管机构判断公司财务、风险管控和偿付能力等状况的信息。欧监管理念及监管内容的特点全面考量保险公司风险,关注整体偿付能力一方面,欧不仅对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进行量化和评估,还尽可能覆盖了保险公司面临的所有其他类型风险,如运营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以及资产负债匹配风险等,从而能够全面地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比较科学和客观的评估。另一方面,欧体系中的三支柱设计借鉴了银行业巴塞尔协议的设计,充分考虑到定量、定性标准以及信息披露三支柱之间的相互作用,对保险公司的财务和业务经营指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信息披

12、露等各方面提出定量和定性评估要求,体现了全面风险监管理念。欧为监管机构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有效的监管工具,可以对保险公司的整体偿付能力进行准确的评价。同时,这也显示了保险业与银行业的风险监管理念逐步趋同,将使得行业的合作监管更加有效,从而为大型金融综合集团的监管奠定基础。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利益和提升保险公司竞争力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来看,偿付能力应是消费者最关心的核心利益,因此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就是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表现,而欧体系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能够科学合理评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标准,从而能够对保险公司面临的多种风险进行有效的量化和评估,并关注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质量,相应提出资本要求,

13、保证其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从而最终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同时,与欧I不同的是,欧考虑到不同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在通过标准模型计算SCR时,先分别计算各风险模块的资本要求,之后加总得出整体资本要求。在加总过程中,通过设置风险之间的相关系数矩阵,在四个层面体现了风险分散效应,分别是不同产品之间、不同公司之间、不同业务线之间和不同国家之间的风险相关性。同样,使用内部模型也必须在上述四个层面考虑风险的相关性,这就强调了不同风险类型保险产品之间的内在关联,鼓励保险公司依据自身承担风险的具体情况设计保险产品,进行保险创新,从而引导保险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核心竞争力,因而更加适应当前保险市场的变化和消费者

14、的需求。 引导和鼓励保险公司主动控制自身风险在欧第一支柱的设计中,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计算提供了内部模型法,从而允许保险公司在标准模型之外,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风险的特点,建立最适合自身情况的风险管控系统。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险公司发挥差异化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也提升了保险公司主动控制风险的积极性。遵循市场价值,体现市场一致性原则欧对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均采用市场一致性原则,即只要可以观察到市场价格的存在,就应当以真实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来计量,这提高了资本金要求的准确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一致,是国际上关于资产和负债评估的最新理念,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欧的科学性,同时这也是其与欧I及美国RBC的一个重

15、要区别。体现了动态和前瞻性的监管理念现行欧I和美国RBC监管体系中的资本要求都是基于公司当前的财务状况,因而不能够科学评价其应对未来偿付能力风险的能力。欧则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持有足够的资本,使得公司在未来一年内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的概率能够达到99.5%,即能够应对200年一遇的不利情形。这说明欧不仅基于当前的财务状况,还分析和预测了保险企业未来一年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体现了动态和前瞻性的监管理念。对我国完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借鉴意义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目前已基本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业现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偿付能力监管在保险监管中的核心地位得到不断

16、巩固和加强。但同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使之更加科学与完善。作为保险业发展水平较高,监管历史较为悠久的成熟市场,欧盟研究和倡导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于我们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偿付能力风险量化和评估体系有待完善在欧第二支柱“定性要求”和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方面,保监会近年出台了大量制度,包括公司治理、内控制度、高管任职资格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各个方面,督促和要求保险公司提升风险管控水平,强化了监管要求,逐步利用市场监督和约束机制,基本与国际接轨。但是,在第一支柱“风险计量”方面,我国最低资本要求计算使用欧I,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在技术上都与欧存在很大的差距,因而使我们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不能够对保险公司的风险作出全面准确的评估,同时缺乏动态及前瞻性。因此我们将充分研究和借鉴欧制度设计中的先进理念和做法,坚持以风险为导向,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真正建立在风险基础上,能够对保险公司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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