槽、坑探施工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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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槽探、坑探施工安全规程一、施工设计坑探工程施工设计,应充分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影响坑探工程施工因素。 二、坑探工程断面规格与使用条件 1.探槽长度应以地质设计为准,深度应小于3,槽底宽度应大于0.6。两壁坡度,应根据土质、探槽深浅确定:槽深小于1的浅槽,坡度应小于90;13的深槽,结实土层,坡度应为7580;松软土层,坡度应为6070;潮湿、松软土层,坡度应小于55。 2.浅井深度应小于20。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2确定。 三、探槽掘进 1.人工掘进探槽时,禁止采用挖空槽壁自然塌落方法。 2.槽壁应保持平整,松石应及时清除。槽口两侧1内不得堆放土石和工具。 3.在松杴易坍塌地层掘进探槽时,

2、两壁应及时进行支护。 4.槽内2人以上同时作业时,相互间距应大于3。 5.探槽满足地质要求后应及时回填。 四、浅井掘进 1.井口应设置防护围栏,井口段井壁应支护,并应高于地面200mm。 2.在井壁不稳定砂砾层、含水层掘进时,应采取止水、降低水位、加强支护措施。 3.提升吊桶时,井下应有安全护板。木质护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 4.作业人员上、下井应佩挂安全带。禁止乘坐手摇吊桶(筐)或者沿绳索攀登、攀爬井壁升井、下井。 5.在山坡上掘进浅井时,应清除井口上方及附近浮石(土)。上、下坡均有井位时,应先完成下坡浅井后,再掘进上坡浅井。井口1内不准堆放工具、物料,5内不准堆放重型设备和石碴等。 6.

3、拆除浅井支护时应由下而上,边拆除边回填。 7.在满足地质要求后,浅井应及时回填。 五、平巷、斜井、竖井掘进 1.平巷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坑口上方应有防、排水措施,坑口应稳定、坚固。 b)地处道路上方或者陡坡坑口,应有防护措施。 c)交通干线下部坑探施工,坑道上方覆盖岩体厚度应大于15。 d)坑道穿过铁路、公路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2.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 b)运输物料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隔墙。 c)斜井井口应设挡车器、阻车器。 3.竖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竖井掘进应遵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规定。 b

4、)梯子间梯子倾角应小于80,相邻两梯子平台距离应小于 6,梯子平台长、宽应分别大于0.7和0.6。 c)井口应设围栏、井口盖,井下应设护板。 d)使用吊桶升降人员,吊桶上部应有保护装置。 e)井下作业人员携带工具、材料应装入工具袋。 f)在井架上、井筒内或者吊盘上作业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应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六、凿岩作业 1.凿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坑探工程应采用湿式凿岩,并有防噪声、振动危害措施。 b)凿岩前,应检查和清除盲炮、残炮、炮烟;检查和清除顶、帮、工作面浮石及支护的不安全因素。 c)禁止戴手套扶钎杆,禁止肩扛钎杆作业,禁止站在凿岩机钎杆下方。 d)流砂层或者突然涌水等

5、地段凿岩应制订安全措施。 2.风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a)操作者应站在后侧面,一脚在前,一脚在后。 b)凿岩时应随时观察和检查压气胶管接头、机械联结部分。 c)储气罐、高压水箱安全部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应灵活可靠。 3.电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a)巷道有瓦斯或者煤尘应选用防爆型电动凿岩机。 b)电动凿岩机绝缘电阻应大于50,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c)凿岩机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手套、绝缘胶鞋。 4.禁止在坑道、浅井、巷道使用内燃凿岩机凿岩。 5.钎头修磨应遵守下列规定: a)砂轮机或者磨钎机应安设防护罩。 b)操作者应佩戴防护眼镜。 c)操作者应站在砂轮侧面操作。禁止操作者和其他人员站立在砂轮

6、正面。 七、爆破作业 1.放炮后,工作面应通风、处理浮石、检查支架,并处理完残炮、盲炮后,方可进行其他工序作业。 2.贯通爆破,测量人员应及时提供两个贯通工作面间距离数据。两工作面间相距小于15时,应停止一方掘进,并封闭一侧,设立明显标志。 3.在有矿尘、煤尘、易燃易爆气体爆炸危险的工作面放炮时,应使用导爆管、瞬发电雷管、煤矿安全炸药。 4.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有冒顶或者顶帮滑落危险。 b)通道不安全或者通道阻塞。 c)爆破参数或者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d)距工作面20内风流中易燃易爆气体含量大于等于1%,或者有易燃易爆气体突出征兆。 e)工作面有涌水危险

7、或者炮眼温度异常。 f)危及设备或者建筑物安全。 g)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h)光线不足或者无照明。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浅井、竖井、盲井、倾角大于30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b)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c)需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点火的爆破。 d)深井爆破。 八、通风与防尘 1.井巷空气成分按体积计,氧气应大于20%,二氧化碳应小于0.5%。 2.井下作业点空气粉尘含量应小于2mg/m3 。入井风源空气含尘量应小于0.5mg/m3 。 3.井下风速:工作面应大于0.15/;巷道应大于0.25/。井下使用柴油运输设备时,工作面应大于0.5

8、/;巷道应大于0.6/。 4.井巷深(长)度大于7,平硐长度大于20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5风筒口与工作面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a)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 b)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 c)混合式通风时,压入风筒不得超过10,抽出风筒应滞后压入风筒5以上。 6项目施工单位,应配备气体。粉尘检测仪器,定期检测井下空气尘、毒和氧气含量。 九、装岩与运输 1.装岩作业前应“敲帮问顶”、三检查(检查井巷与工作面顶、帮;检查有无残炮、盲炮;检查爆堆中有无残留的炸药和雷管)。 2.运输巷道应凿设安全躲避硐,安全躲避硐间距2025。 3.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有瓦斯或者矿尘爆炸危险的坑道应使用防爆

9、型电瓶机车。 b)使用内燃机车时,应有尾气净化装置。 c)采用架线式电机车时,电线悬挂高度应大于2,电线与顶板或者棚梁距离应大于0.2。 4.斜井和竖井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遵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规定。 b)提升装置应有齐全的电气控制系统和安全保护系统。 c)提升系统应设定明确的声光信号。 十、支护 1.坑口应进行支护,支护体在坑口外部分应大于1。 2.破碎、松软或者不稳定地层掘进应及时支护。 3.架设、维修或者更换支架时应停止其他作业。 4.回收平巷支架应由里向外进行,回收井框及斜井支架应由下而上进行。 5.坑口及交叉处支架应采取加强措施。 6.在松软

10、破碎岩层喷锚作业应打超前锚杆预先护顶。在含水地层喷锚作业应做好防水工作。 十一、防排水 1.坑口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水位1以上。坑口上方应有排水沟或者修建防水坝。 2.井巷排碴应避开可能形成山洪、泥石流等灾害的通道。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接近水源可疑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 4.在掘进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出汗”、顶板滴水变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挂红、水叫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所有井下人员。 5.排水应根据水文资料和施工情况进行设计,确定排水方法和排水设备。 6.斜井、竖井、浅井掘进应使用移动式水泵排水。 7.涌水的井下巷道应在井底开凿泵房和水仓。 8.瓦

11、斯或者爆炸性粉尘井巷应使用防爆型排水设备。 十二、井下供电与照明 1.井下供电电压应小于380。 2.井下供电应采用不接地电网,电气设备禁止接零。 3.井下配电箱应设在无滴水、无塌方危险地点。 4.井下电缆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a)竖井井筒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b)平巷和斜井电缆悬挂应设置在风水管路另一侧。 c)电缆接地芯线不准兼作其他用途。 d)通讯线路与照明线路不得在同一侧,照明线路与动力线路应保持0.2距离。 5.明火照明只准用于无瓦斯、无矿尘爆炸危险的井巷。使用明火照明的井巷不准堆放易燃物料。使用电石灯照明时,井下不得存放电石桶。 6.电气照明、运输主巷照明电压应小于220,工作面照明电压应小于36。 7.运输巷道应每隔1015安装照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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